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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吴忠市利通区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23日来源:吴忠市利通区民政局作者:吴忠市利通区民政局

一、征集内容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养老服务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区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8号)精神,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吴忠市利通区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5年)(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二、征集时间

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三、征集方式

(一)电子邮箱:nxwzbz@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吴忠市利通区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二)信件邮寄: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民政局;

邮编:751100;联系人:杨建国;联系电话:0953 --2708899(来信请注明:吴忠市利通区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诚挚邀请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畅所欲言!我们将认真梳理研究,并在制定《吴忠市利通区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时充分吸纳。

感谢您的关心、支持和参与!

                      

附件1、吴忠市利通区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

实施方案

2、《吴忠市利通区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

展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吴忠市利通区民政局

                           2021年6月23日


附件1

吴忠市利通区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

发展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养老服务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区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8号)精神,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推进养老服务发展,扎实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深化“四个三”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四个融合”目标(即兜底保障与普惠养老相融合,城市养老与农村养老相融合,机构、社区、居家养老相融合,医养相融合)。2022年年底前,初步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全面提高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扎实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1.加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建立“1+N”城市养老服务模式(即中心城区建设1个城市养老服务综合体、N个养老服务站点),打造15分钟“养老圈”。加快城市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建成集全托照顾、日间照料、康复理疗、休闲娱乐、助餐、信息服务、儿童关爱、展示体验等于一体的中高端养老服务综合体。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居民小区为载体,根据老年人需求,建设嵌入式养老机构、助餐点、爱心超市等养老服务设施。强化养老服务设施运行指导和管理,切实提高已建养老服务设施利用率。2021年12月25日前,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90%以上。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乡镇

2.补齐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将补齐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短板、提升乡镇养老服务能力纳入脱贫攻坚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统筹推进。推动乡镇农村老饭桌、幸福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向居家和社区养老延伸服务。拓宽农村养老服务覆盖面,补足村(社区)和村(居)民小组养老服务设施,2021年底前,新建农村老饭桌2个,因地制宜设置服务功能,满足农村老年人不同层次的养老需求。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救助保护机制,引导社会组织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专业服务,将具备资质的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2021年12月25日前,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65%以上。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各乡镇

3.推进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开展居住小区无障碍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和社区环境。开展家庭适老化设施改造,2021年底前,采取争取福彩公益金和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开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提升改造,结合老年人需求,整合优化全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布局,合理配置相关功能,有效盘活闲置资源,充分发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2023年6月1日前,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达80%以上。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乡镇

4.大力推广城乡互助养老。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纳入城乡社会治理重要内容,建立居家社区探访制度,探索“时间银行”等做法。继续深化和推广社区养老志愿服务模式,按照“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社会参与、政府扶持”的原则和“低龄帮高龄、健康助失能”的思路,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支部、村委会的组织领导作用,依托村老年人协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志愿者成立互助养老服务队,开展党员干部结对、志愿者服务和邻里守望等常态化活动,为农村老年人提供邻里互助、日间照料、搭伙助餐、临时托养等服务,满足农村高龄、空巢、贫困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各乡镇

5.积极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全域推进医养结合,推动社区养老服务、社区医疗卫生设施同址或临近设置,支持乡镇卫生院和养老院“两院一体”发展。鼓励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建立签约服务机制,签约服务率不低于60%。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老年人家庭签约服务机制,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失独、空巢、留守、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群体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服务。鼓励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组建医疗养老联合体。2023年6月1日,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符合条件的医疗、护理和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分局、区医保局、各乡镇

(二)整体推动养老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6.实施养老机构提升改造工程。2022年全区投入运行的养老服务机构总床位数不低于800张,在全面满足兜底保障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重点为高龄、重病、失能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逐步为社会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实施区失能特困人员照护中心提升改造,重点增加护理型床位,增强康复理疗、心理关爱等服务能力。聚焦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需求,重点发展护理型床位,到2022年12月25日,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不低于30%。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金积镇、高闸镇、扁担钩镇、东塔寺乡

7.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继续实施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入住的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2022年12月31日前,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和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供暖享受居民价格政策。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分局、区税务局、区金融局

8.推进养老服务达标建设。建立老年服务需求评估制度,对老年人失能失智等级、服务需求类型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贯彻落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33168—2016)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33169—2016)三项国家标准,到2022年年底前,实现50%以上养老机构和50%以上日间照料中心达到国家标准。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分局

9.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及专家信息库。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家政服务人员、医院护工、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从事养老服务。定期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对全区养老院院长、养老护理员开展轮训。完善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培养、使用、评估和激励机制,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从业年限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专业护理人员给予适当从业补贴。到2022年年底前,每千名老年人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卫生健康局

)探索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新模式。

10.探索养老服务助力脱贫攻坚。2023年年底前,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失能失智、孤寡失独、特困、高龄等老年人纳入重点服务对象,定期提供“六助一巡访”服务(即助洁、助餐、助心、助医、助农、助急、巡访)。将有能力的贫困人口纳入养老服务队伍,增加贫困人口收入。利用养老服务中心闲置床位,在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将有意愿分散特困供养的贫困老年人实行低偿集中供养。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乡镇

11.探索智慧养老服务模式。建立老年人及养老服务设施基本信息动态管理数据库,建设统一管理、综合开放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充分利用智能化平台,整合医疗卫生、家政、志愿服务等资源,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发展养老应急服务网络,开设应急救援功能。鼓励社会力量在参与养老服务过程中,开发养老服务相关信息产品和工具,为老年人提供科学、精准、便捷、高效的服务。探索实施“爱的眼睛”工程,为农村留守、独居的高龄老年人家庭安装可视对讲系统,搭建为老年人服务实时关爱平台。到2022年12月25日前至少建成1个智慧养老院或1个智慧养老社区。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卫生健康局、团区委、区妇联、各乡镇

12.探索机构社区居家养老融合发展。放活养老服务市场,引进和培育养老服务龙头企业或社会组织,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形式,运营管理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进养老机构向居家和社区开展养老延伸服务,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要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撑,将专业服务延伸到服务站点及居家老年人。2022年年底前,公办养老机构和新增、独立建设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60%以上由社会力量运营,60%以上的公办养老机构开展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延伸。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各乡镇

三、支持政策

13.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设置规划建设要求,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同步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规划,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位置及规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配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未达到规定最低标准的,不得通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审查。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老旧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配建标准的,通过新建、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足养老设施,并同步开展消防设施改造。到2022年12月31日前,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14.确保场地供给。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探索“两无偿一优先”发展社区养老设施,社区服务用房40%以上“无偿”用于养老服务,公建配套的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用于公益性养老服务,行政事业单位的闲置办公用房“优先”用于养老设施。探索将长期空置的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养老服务。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15.加大政府投入。把推动养老服务发展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到2022年年底前,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落实贫困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救助、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标准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高龄津贴正常调整机制。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四、保障政策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吴忠市利通区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见附件1),统筹推动全区养老服务发展,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部门负责、各乡镇配合执行、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持续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强化监督建立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和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实施养老服务组织或机构“红黑名单”管理。建立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引入或培育第三方监管评估机构和组织,对服务机构和服务情况开展监督评估,将评定结果作为政府补助运行经费的主要依据。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重大意义,报道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情况,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广泛宣传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切实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力选拨养老服务领域涌现出的各级各类先进典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表彰激励,形成家喻户晓、广泛参与的共建局面,大力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社会风尚。


附件2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

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为着力打通养老服务“堵点”“痛点”,破除发展障碍、激发市场活力,推进利通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我区制订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制订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中共中央关于制订“十四五”规划的建议中强调“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培育养老新业态,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对新时代养老服务发展作出了新部署、提出了新要求。

我区正处于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老年人口多、增速快、老龄化程度高,属于典型的“未富先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任务十分迫切。近年来,我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解决“大城养老”难题重要指示精神,在养老服务政策创制、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模式探索、人才队伍培养、服务质量提升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在全国也有较大的影响力,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特别是养老服务总体质量不高、综合监管机制不完善、养老服务力量薄弱等问题,制约了养老服务进一步发展,不能有效满足广大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出台《实施方案》,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务院、自治区有关养老服务政策部署的具体措施,也是破解我区当前养老服务发展突出矛盾和瓶颈问题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利通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实施方案》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战略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以增加有效供给、提升服务质量、释放消费潜力为主线,补足养老服务短板,发展普惠养老服务,大力培育养老新业态新模式,到2022年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应保尽保,有效满足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的新格局。

三、《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围绕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充分贯彻落实了国家、自治区文件要求,同时结合我区实际,聚焦急需、刚需,对准短板弱项,从提升养老供给能力、促进医养融合发展、增强服务功能、增加有效供给、健全监管体系、构建综合保障等方面提出了12条具体工作措施:

(一)加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建立“1+N”城市养老服务模式(即中心城区建设1个城市养老服务综合体、N个养老服务站点),打造15分钟“养老圈”。加快城市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建成集全托照顾、日间照料、康复理疗、休闲娱乐、助餐、信息服务、儿童关爱、展示体验等于一体的中高端养老服务综合体。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居民小区为载体,根据老年人需求,建设嵌入式养老机构、助餐点、爱心超市等养老服务设施。强化养老服务设施运行指导和管理,切实提高已建养老服务设施利用率。2021年12月25日前,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90%以上。

补齐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将补齐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短板、提升乡镇养老服务能力纳入脱贫攻坚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统筹推进。推动乡镇农村老饭桌、幸福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向居家和社区养老延伸服务。拓宽农村养老服务覆盖面,补足村(社区)和村(居)民小组养老服务设施,2021年底前,新建农村老饭桌2个,因地制宜设置服务功能,满足农村老年人不同层次的养老需求。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救助保护机制,引导社会组织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专业服务,将具备资质的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2021年12月25日前,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65%以上。

推进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开展居住小区无障碍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和社区环境。开展家庭适老化设施改造,2021年底前,采取争取福彩公益金和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开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提升改造,结合老年人需求,整合优化全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布局,合理配置相关功能,有效盘活闲置资源,充分发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2023年6月1日前,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达80%以上。

大力推广城乡互助养老。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纳入城乡社会治理重要内容,建立居家社区探访制度,探索“时间银行”等做法。继续深化和推广社区养老志愿服务模式,按照“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社会参与、政府扶持”的原则和“低龄帮高龄、健康助失能”的思路,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支部、村委会的组织领导作用,依托村老年人协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志愿者成立互助养老服务队,开展党员干部结对、志愿者服务和邻里守望等常态化活动,为农村老年人提供邻里互助、日间照料、搭伙助餐、临时托养等服务,满足农村高龄、空巢、贫困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五)积极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全域推进医养结合,推动社区养老服务、社区医疗卫生设施同址或临近设置,支持乡镇卫生院和养老院“两院一体”发展。鼓励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建立签约服务机制,签约服务率不低于60%。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老年人家庭签约服务机制,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失独、空巢、留守、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群体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服务。鼓励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组建医疗养老联合体。截止2023年6月1日,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符合条件的医疗、护理和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六)实施养老机构提升改造工程。2022年全区投入运行的养老服务机构总床位数不低于800张,在全面满足兜底保障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重点为高龄、重病、失能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逐步为社会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实施区失能特困人员照护中心提升改造,重点增加护理型床位,增强康复理疗、心理关爱等服务能力。聚焦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需求,重点发展护理型床位,到2022年12月25日,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不低于30%。

(七)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继续实施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入住的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2022年12月31日前,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和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供暖享受居民价格政策。

(八)推进养老服务达标建设。建立老年服务需求评估制度,对老年人失能失智等级、服务需求类型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贯彻落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33168—2016)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33169—2016)三项国家标准,到2022年年底前,实现50%以上养老机构和50%以上日间照料中心达到国家标准。

(九)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及专家信息库。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家政服务人员、医院护工、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从事养老服务。定期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对全区养老院院长、养老护理员开展轮训。完善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培养、使用、评估和激励机制,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从业年限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专业护理人员给予适当从业补贴。到2022年年底前,每千名老年人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

(十)探索养老服务助力脱贫攻坚。截止2023年年底前,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失能失智、孤寡失独、特困、高龄等老年人纳入重点服务对象,定期提供“六助一巡访”服务(即助洁、助餐、助心、助医、助农、助急、巡访)。将有能力的贫困人口纳入养老服务队伍,增加贫困人口收入。利用养老服务中心闲置床位,在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将有意愿分散特困供养的贫困老年人实行低偿集中供养。

(十一)探索智慧养老服务模式。建立老年人及养老服务设施基本信息动态管理数据库,建设统一管理、综合开放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充分利用智能化平台,整合医疗卫生、家政、志愿服务等资源,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发展养老应急服务网络,开设应急救援功能。鼓励社会力量在参与养老服务过程中,开发养老服务相关信息产品和工具,为老年人提供科学、精准、便捷、高效的服务。探索实施“爱的眼睛”工程,为农村留守、独居的高龄老年人家庭安装可视对讲系统,搭建为老年人服务实时关爱平台。到2022年12月25日前至少建成1个智慧养老院或1个智慧养老社区。

(十二)探索机构社区居家养老融合发展。放活养老服务市场,引进和培育养老服务龙头企业或社会组织,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形式,运营管理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进养老机构向居家和社区开展养老延伸服务,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要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撑,将专业服务延伸到服务站点及居家老年人。2022年年底前,公办养老机构和新增、独立建设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60%以上由社会力量运营,60%以上的公办养老机构开展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延伸。

四、《实施意见》政策亮点

(一)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设置规划建设要求,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同步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规划,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位置及规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配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未达到规定最低标准的,不得通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审查。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老旧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配建标准的,通过新建、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足养老设施,并同步开展消防设施改造。到2022年12月31日前,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

(二)确保场地供给。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探索“两无偿一优先”发展社区养老设施,社区服务用房40%以上“无偿”用于养老服务,公建配套的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用于公益性养老服务,行政事业单位的闲置办公用房“优先”用于养老设施。探索将长期空置的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养老服务。

  (三)加大政府投入。把推动养老服务发展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到2022年年底前,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落实贫困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救助、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标准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高龄津贴正常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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