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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吴忠市利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31日来源: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者:

     一、征集内容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结合利通区实际区发展和改革局起草了《吴忠市利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征集时间

2021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

三、征集方式

(一)电子邮箱ltqjfj@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吴忠市利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二)信件邮寄: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发展和改革局;邮编:751100;联系人:马丹;联系电话:0953 --2666641(来信请注明:吴忠市利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诚挚邀请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畅所欲言!我们将认真梳理研究,并在制定《吴忠市利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时充分吸纳。

感谢您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支持!

  

附件:《吴忠市利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吴忠市利通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2月31日


吴忠市利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 第30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103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利通区范围内使用各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  发展改革局依法负责政府投资资金项目审批工作。

财政局依法履行政府投资资金筹措和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审计局依法履行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责。

农业农村、水务、住建和交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建设交通部门的职责按照市区一体机制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前期管理和项目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利通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

  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利通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实施计划外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向区发改局提交书面申请,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区发改局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资金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  区财政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估目标,与部门预算编制同步申报。财政部门将项目单位编制的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估目标与部门预算同步审核、同步批复,并全面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估。

十三    使用中央投资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    使用自治区级政府资金吴忠市政府资金、利通区本级资金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审批阶段

第十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分步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 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总投资5000万元1500万元(含)的项目,或者国家相关规划以及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中所列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者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或者部分扩建改建的项目,或者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中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

第十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2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由区发改局每年12月底进行梳理,及时印发失效项目通知

十九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社会效益,明确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程设计方案、节能节水、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招投标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有关情况。

需新增建设用地或办理规划选址的项目,应当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建设方式、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等内容,核准招投标方案,明确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2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由区发改局每年12月底进行梳理,及时印发失效项目通知

二十 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进行编制,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初步设计报批材料应当包括初步设计说明书、概算书、图纸及相关附件材料。

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筑与结构、附属配套设施、建设工期、投资概算和资金来源等内容。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由区发改局每年12月底进行梳理,及时印发失效项目通知

二十一  根据本办法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或者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办理规划选址的,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前,应当依据相关规划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会议决定,申请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他赋予审批职责的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十二 报批初步设计时,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含)的,项目单位、建设地点等发生变更的,技术方案调整对生态环境、社会稳定影响超出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应当报经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同意。对非客观原因增加项目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建设地点、技术方案变化对项目实施将带来明显影响的,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十三 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可以采取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者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咨询论证,咨询论证结果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不得用于组织招投标活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可以进行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但不得用于施工、设备招标;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可以用于施工、设备招标。

第二十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经利通区人民政府审议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区发改局委托开展或组织的项目咨询评估,产生的咨询费用由项目单位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列支并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    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吴忠市有关规定,审批权限属于市及市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改局初审后转报。具体实施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并按照相关规定提请上级验收。

  第二十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条例,在吴忠市自然资源局办理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土地规划手续。

    第二十七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后,依据修改完善好的初步设计及审定后的概算表编制施工图和工程预算,报吴忠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备案。

  第二十八条  按照《水土保持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利通区政府有关部门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送利通区水务局审批,利通区水务局依法对审批结果负责。

  第二十九条  按照《消防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审查,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除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消防设计图纸无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与备案。

三十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控制在批准的项目概算内,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四章 项目招投投标阶段

  第三十一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由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国家标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确定。不设标底的,应当确定招标控制造价。招标标底和招标控制造价应当在施工图预算限额内。

  第三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人应当按照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组织招标。

第三十三条  利通区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是否招标。

三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当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通过审批、核准;

(二)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在施工招标前,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将各标段招标控制价等信息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报上级主管部门、招投标行业行政监管部门、项目主管审批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后,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入自治区或吴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三十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文件要求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进入自治区或吴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三十七条  在利通区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中推行“评定分离”方式。必须采取“评定分离”方式的施工项目招标标准单项合同估算价为1000万元及以上,由区住建和交通局对接自治区、吴忠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辅导答疑工作,同时要对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定期进行分析和评估,重点对招标人的定标行为、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和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及异议、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不断完善和优化规则,为全面推行“评定分离”改革提供经验。

第三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公开招标的,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对已发出的公示信息进行澄清、修改的,应当在原发布媒介发布。

发布媒介应当确保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十年内可追溯。

第三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在原公告发布媒介上登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电子文本,供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免费下载,提供下载的期限不得少于5日。

四十条  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资格审查条款、否决投标条件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外,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设置的资质、资格、业绩等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或者设置的资质、资格条件已经被国家取消的;

(二)以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的;

(三)以投标人所有制性质为条件的;

(四)限定投标人注册地址的;

(五)要求提交超过法定保证金以外款项的。

第四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二)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十三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提交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或者担保公司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保证保险等招标人认可的合法形式提交。

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应当从提交人的基本账户转至招标人指定的账户,招标人不得挪用。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四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五)与投标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发现评标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招投标市场主体有权要求其回避。评标专家不主动回避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该专家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

第四十六条  评标专家名单确定后,发生以下情况的,招标人应当填报原因后重新抽取或补充抽取:

(一)所抽取的专家有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需要回避的;

(二)抽取了同一单位的2名或者2名以上评标专家的;

(三)评标前发现专家信息泄露的;

(四)所抽取的专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到达评标现场参加评标活动或擅离职守的;

(五)无法胜任评标任务或因健康等原因未能按时完成评标任务的;

(六)在评标过程中,专家不遵守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管理,被终止评标活动的;

(七)评标活动依法需重新组织的;

(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情形。

被更换的专家已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专家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二)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三个,或者在资格预审文件下载期内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申请人少于三个,或者采用资格后审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少于三个的;

(三)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评标委员会认为按照评标办法,无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

(六)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

因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原因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第四十八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相同错误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编制或者打印、复印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的;

(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项目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账户或者同一账户资金缴纳,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账户的;

(七)不同投标人参与同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加密锁序列号等信息相同的。

第四十九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故意损毁、篡改特定的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在资格预审时损毁、篡改特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内容的;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的;或者泄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

(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情况的;

(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五)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确定前,投标人已经开展该项目招标范围内的工作的。

五十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在评标报告中注明。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五十一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评标信息,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公示期均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五十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确定中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确定非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应当符合法定事由。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五十三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五十四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完整、如实记录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投标文件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投标纸质档案及开标评标音视频资料由招标人保存,招标投标电子档案由招标人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保存,保存期限按照项目类别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招标投标文件档案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开标评标音视频资料、中标文件、定标文件、合同文本、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五十五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提交履约保证金按照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五十六  其他开标、评标和中标过程中存在需执行注意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0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等上行法律法规执行。

  建设管理阶段

五十七  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五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五十九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制度。

六十  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要严格审核合同内容,严禁施工单位违法另行签订分包、转包合同。

招标文件中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在签订施工合同时,需按照规定缴纳10%的履约保证金(可采用履约保函、担保、现金形式)。

六十一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严禁先发布招标公告再签订招标代理合同,严禁先设计再签订设计合同。各建设单位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签订合同时,要有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单位账号、开户行、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具体价款等要素齐全,并加盖单位公章。

要同步签订廉洁合同、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合同、扬尘控制合同、保修合同等相关合同。

六十二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资金来源确保落实到位。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施工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六十三  按照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关于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人员识别电子化监管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从2022年1月1日起,利通区辖区内所有在建和新开工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部纳入智能电子化监管范围,推行“智慧工地”管理模式,具体由住建和交通局、水务局结合项目属性和管理实际,搭建智能化监管系统,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监管系统应当根据施工现场情况,科学设置项目标后履约人员电子签到方式,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技术进行电子打卡考勤,落实人员到位履行职责记录制度;在线督查施工单位是否按招标文件、合同规定推进工程进度;监控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建设薄弱环节等,实现项目建设管理智能化。

六十四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调整概算有关文件材料,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做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一般设计变更应在原批准概算内调剂解决,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涉及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准概算10%(含)的;项目选址、用途、主要设计方案发生变化的;项目建筑物等级、结构,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重大变化的;要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说明,要说明原因,增加资金来源、变更概算、图纸等要件齐全,建设单位向区发改局上报请示,区发改局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按照政策规定完成概算调整前各项工作,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研究同意后方可变更。行业管理办法对重大设计变更有明确界定的从其规定。

六十五    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按周对项目进行调度,将项目的形象进度和资金的运行情况报至区发改局。

六十六  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档案资料归档建册。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档案资料收集、归档、建册,做到一项目一档案,确保项目建设资料齐全。

六十七  对于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要求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投资统计报表。

  

  项目验收阶段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要求开展项目专项验收,包括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消防、档案、安全、节能等。

六十九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报请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报请审批部门研究同意后可延期验收,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七十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能够满足使用需要;

(二)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已完成审批手续;

(三)土地、规划、工程质量、消防、节能、档案资料、环保、水保等已根据行业相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

(四)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并经相关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或审计。

七十一  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中应提供以下材料:

1、竣工报告:由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总报告,具体包括:工程总结、试生产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和环保、水保、消防、档案等专项报告。

  2、设计报告:项目设计单位提交的项目设计情况报告。

  3、施工报告:施工单位提交的项目施工情况报告。

  4、监理报告:项目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监理和质量情况报告。

  5、质检报告:政府质检部门提交的项目质量监督评定报告。

  6、项目竣工图: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竣工图。

7、工程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具体验收办法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发改基建〔2018759)执行。

  七十二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七十三  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项目档案资料,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进行备份。

    监督管理

七十四  政府投资项目均应纳入利通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系统管理。区发改局、财政、住建和交通、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监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监管系统的应用管理工作。

七十五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项目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各行政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

七十六    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等行政监督部门,住建和交通、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监督管理,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跟踪审计制度。

七十七  工程建设项目督查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察,察结果按月形成通报汇总计入效能目标考核。对发现问题的,应当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由区工程建设项目督查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情况对项目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建议暂停拨款、撤销项目等处理。

七十八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重大项目投入运行后,由区财政局组织政府有关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中介机构对项目的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进行项目绩效评价。

七十九  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单位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按规定签订廉洁合同由区人社局负责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

  责任追究

八十  责任主体。

(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责任主体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规划、环保、自然资源等部门为相关职能部门,报送资料的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

(二)项目组织领导的责任主体为各级政府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

(三)项目招标的责任主体为项目法人,核准招标方案的责任主体为项目审批部门。

)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审查和监督的责任主体为项目法人和行单位管部门。

)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责任主体为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法人、监理等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八十一    对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和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具有执法权的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罚款,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暂停项目建设或暂停资金安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不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违反规定未批先建的;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申报审批中,未如实提供真实资料,欺骗、隐瞒、伪造相关基础资料,损害国家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未依法依规进行招标投标或隐瞒、肢解工程以规避招标的;

(四)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交易的;

(五)不执行工程造价有关规定,未经法定审批程序,擅自决定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进行工程建设的;

(六)串通施工、监理、造价等单位,虚报工程造价,损害国家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

(七)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质量事故的;

(八)项目建成一年内未及时申请竣工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不合格、未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

(九)违反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有贪污、挪用行为的;

(十)向招投标代理机构、施工和监理企业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一)其他违反有关法规及规章规定行为的。

八十二  有关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和审计中介机构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以及违反行业标准,擅自提高造价,损害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发改、财政等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在有关媒体进行公布。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发改、财政、建设等部门进行联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十三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查处而不查处,或者对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而不追究的;

(三)利用职权干预工程项目决策,干预操控工程招标投标的;

(四)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强令建设单位未批先建,或擅自要求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造成项目资金浪费的;

(五)项目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拨付资金安排建设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或超越职能权限办理审查、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谋取利益的;

(七)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

    

八十四  本办法如有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请遵循上位法执行。

八十五  本办法2022年   月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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