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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吴忠市利通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督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31日来源:吴忠市利通区发展和改革局作者:


一、征集内容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跟踪督查问效,完善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结合利通区实际区发展和改革局起草了《吴忠市利通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督查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征集时间

2021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

三、征集方式

(一)电子邮箱ltqjfj@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吴忠市利通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督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信件邮寄: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发展和改革局;邮编:751100;联系人:马丹;联系电话:0953 --2666641(来信请注明:吴忠市利通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督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诚挚邀请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畅所欲言!我们将认真梳理研究,并在制定《吴忠市利通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督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时充分吸纳。

感谢您对政府投资项目督查工作的支持!

  

附件:《吴忠市利通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督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吴忠市利通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2月31日



吴忠市利通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督查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跟踪督查问效,完善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加快政府投资项目按时间节点,依法依规建设,及时发现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及漏洞,强化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法律规章结合利通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督查项目主要为政府投资项目,指在利通区范围内使用各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督查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秉公办理”的原则。

第四条  督查工作由区人大处级领导带队,区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等督查部门牵头区发改局负责统筹安排,并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区住建和交通局联合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做好利通区管辖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公路工程项目监督;区水务局负责利通区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项目监督;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利通区管辖范围市城区外绿化工程项目监督;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利通区管辖范围内农业工程项目监督;市场监管分局、人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依法负有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做到及时、客观、公正地完成督查过程,并及时下发督查函、预警通知书,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第五条    督查过程包括发现问题、分析研判、下发督查函和预警通知书、落实整改等四个阶段。督查方式分为定期督查、随机抽查,明查暗访、查看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

    督查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招标、投标、建设、变更、验收等环节,按照项目进度计划有时间节点的督促建设单位开展相关环节工作,对项目进展缓慢的、程序不规范的问题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

第二章  督查事项

第七条  项目审批流程跟踪督查

(一)立项前督查事项由区发改局牵头负责,对各乡镇、各部门谋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督查,包括与上级部门开展项目资金争取落实情况,项目可研、初步设计编制,政府常务会或专题会议纪要、资金来源、土地预审和选址意见等立项前期手续的办理。

(二)立项审批督查事项由区发改局牵头负责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监管平台对项目进行网上审核,项目代码生成,线下项目立项审批文件签发。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是否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工业项目的节能审查情况进行督查核实。

第八条  项目招标投标督查

(一)招标前督事项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和交通局、水务局联合,对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事项及相关资料办理完成情况检查,同时对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遴选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二)招标情况督事项发改、住建和交通、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行政监督和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对项目施工图设计、控制价编制、招标公告发布、投标开标档案资料的存档情况、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进行招投标进行督查。重点督查:招标代理机构非法承揽业务、排斥潜在招标人、违规设置资格条件、评定分离执行、远程异地主副场专家抽取、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串标围标、专家不按评分标准打分等情形。

第九条  项目工程施工阶段督

由区发改局牵头,联合财政局,住建和交通局,水务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保等相关部门,并邀请吴忠市住建局及质量监管站,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不定期的联合督查方式,深入项目施工现场,检查开工建设项目设计、监理、施工人员到位情况。包括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日志、监理日志、标后履约人员识别电子监管、重大变更情况的督查,同时在现场督查项目进展情况和土地、资金、水电路等要素保障落实情况以及审批、招投标、环评、安评、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施工许可等前期档案资料,各类合同的规范签订,履约保证金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等,项目资金按进度支付情况及凭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等情况。

第十条   项目验收督查

对已建成的项目,督促项目责任单位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环保、水保、消防、档案、安全、节能等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达到整体验收合格,出具竣工验收签定书。主要督查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的要求;工程执行情况有无计划外工程,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范围、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重大变更是否经过原设计审批部门同意;建设项目的辅助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设施及其外部的配套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并发挥作用;资金使用是否正当、符合资金投向,是否按计划拨付,资金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非法转移挪用、侵吞国家建设资金的行为;概、预算的执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定额,概预算超支的情况和原因;材料、设备购置,使用是否合理,有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的现象;工程建设中的设计变更是否符合规定,采用的工艺流程是否先进合理,符合国情;设备选型是否先进、适用;设计质量是否优良,设计文件的深度是否符合建设和生产的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合理,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规范要求,其合格率或优良度情况;竣工图是否编制完成,建设工期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施工单位有否存在层层转包和违规分包问题,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监理单位是否按合同要求完成监理工作,监理报告是否完整可靠;竣工决算报告和财务决算说明书是否编制完成;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总结、试生产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和环保、消防、档案等专项报告,竣工报告、设计报告、施工报告、监理报告、质检报告、项目竣工图、工程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等工程建设文件和技术档案审核,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移交生产(或使用)单位手续。

第十一条  被督查部门的责任被督查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须认真配合督查组的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或阻挠;被督查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须向督查小组提供客观的事实、依据(含签字记录、照片等),并向督查组认真汇报经办过程、办理思路、处理结果等,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如督查组提出需整改事项,被督查部门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三章  督查发现问题处理

第十二条  督查发现相关职能部门不按规定审批,不一次性告知,拖延不办和推诿扯皮等问题,责令相关部门对具体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  对项目未按照时间节点开工建设的,下发督查函,要求项目责任单位立即整改,说明情况,落实整改措施,加快推进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尽早开工。

第十四条   督查发现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按照工程领域招投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理。

第十五条  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督查,及时发现合同履行中的违法、违约行为,并根据情况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严禁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一经发现,立即停工整改,对发生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要求住建和交通局、市场监管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查处。

对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履约情况的监督。在施工现场,通过现场监督签到打卡等方式核对发现项目经理(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与投标时的承诺是否一致,要求参建单位立即整改,相关技术人员必须立即到场。督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日记、月报、例会记录及其它材料的不完整性或缺失,存在项目经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在多个项目中违规任职情形,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存在的问题要立改立行,抓好落实。

施工现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发现不使用正确方法施工或不按操作规程施工影响质量安全的,以及使用不合要求的建材可能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立即责令停工、返工;同时,要求建设单位要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要建立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制度,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抽查,发现职责履行不到位或有脱岗的,要严肃依法处理,确保工程质量责任机制落实到位。监理单位不按照要求履行监理义务,给政府投资项目造成损失的,除依法从严处罚外,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应同时追究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责任。督查过程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设计、施工、监理、甲方不到位,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记录不规范或未记录的、标后履约人员识别电子监管未使用,项目资金未按进度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况,督查组立即通知建设方业主代表、监理、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同时扣除施工单位当月计量支付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督查过程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将立即通知建设方业主代表、监理、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同时扣除施工单位当月计量支付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确认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可责令施工单位返工、整改,直到达到质量标准。

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发现对违反基建程序,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不按规定缴纳应缴税费,财务信息资料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或严重失真,以及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有关部门可以暂缓或拒绝拨付资金。

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监督。对已建成的项目,项目单位未在6个月内申请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下发督查函要求项目单位限时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开展项目专项验收,聘请编制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完成项目整体验收。未通过验收的跟踪监督项目单位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项目督查工作实施情况发现的问题,仔细查看全面收集相关资料、数据,并做好记录取证工作,进行实施核查,撰写督查函,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解决意见,下发项目单位,要求限时办理,立改立行,形成整改报告报督查组。督查组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汇报政府分管领导。

第十七条  落实对违法违规企业的联合惩戒

(一)项目建设单位对监理方、承包方的惩戒。项目建设单位要安排专人,严格依照《合同》规定,对项目经理、监理员、安全员等持证和驻场施工情况进行每日不定时检查,发现有违约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下达扣款通知书,并在当期应付进度款中予以扣除。发现以上人员连续不在施工现场的,要立即报请住建等执法部门启动涉嫌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立案调查。对经确认属于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确认合同无效、赔偿损失、收缴违法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二)区公安分局、住建交通局、市场监管分局、人社局等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住建交通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等行政执法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行政检查,重点打击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对发现违法行为的,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同时要对建设单位是否履行管理职责进行监督,发现建设单位及其责任人没有及时检查和上报违法线索的,及时报告监察机关、项目指挥部或工作专班。对违法当事人威胁影响执法人员、业主单位和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三)对违法企业及相关人员的信用惩戒。各相关部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中相关单位及人员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将失信企业及人员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及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同时分别报市公共交易中心录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和检察院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融资授信等方面予以限制。

(四)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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