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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吴忠市利通区 用水权收储交易风险防范办法》 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2日来源:吴忠市利通区水务局作者:
一、征集内容
为进一步活跃用水权交易市场,实现用水权交易规范开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结合利通区实际,利通区水务局起草了《吴忠市利通区用水权收储交易风险防范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征集时间
2023年11月22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
三、征集方式
(一)电子邮箱:ltwswj@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吴忠市利通区用水权收储交易风险防范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信件邮寄:宁夏吴忠市利通区水务局,邮编:751100;联系人:杨自健;联系电话:0953-6521609;来信请注明:吴忠市利通区用水权收储交易风险防范办法(征求意见稿)。
诚挚邀请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畅所欲言!我们将认真梳理研究,并在制定《吴忠市利通区用水权收储交易风险防范办法》时充分吸纳。
感谢您对利通区用水权改革工作的支持!
吴忠市利通区水务局
2023年11月22日
利通区用水权收储交易风险防范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自治区用水权改革工作部署,建立用水权交易风险防范机制,保护用水权交易双方利益,激活用水权交易市场,最大限度发挥水资源支撑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市场交易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收储交易风险补偿仅适用于利通区辖区内的企业、合作社及用水户节约用水开展市场化收储交易的行为。
第二章 用水权交易存在的风险
第四条 用水户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以利通区水务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为准),依然转让用水权。
第五条 交易挤占农业用水权,由于交易用水权,回购用水权不及时,导致农作物干旱受灾减产的(以主要受灾作物近三年利通区平均产量核定),对农业用水户造成侵害。
第六条 转让方用水权交易后,出现因生产(种植结构调整、种植规模扩大)需要增加用水量,回购用水权途径不畅通。
第三章 风险应对措施
第七条 积极优化配置水资源。在可供水量上统筹安排各类供水水源供给,从供给侧不断优化水源结构,促进区域公共供水服务基本均衡。优化调配黄河水、地表水、地下水及非常规水,加大再生水、库井水、苦咸水等非常规水利用。
第八条 加大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设力度。加强小型蓄水池、提水泵站、地下水井等水源工程建设,全面提高乡镇的干旱期应急供水能力。
第九条 提高科学调度能力。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全面提升供水水平;加强应急调度、监测预警和早期预警工作,全面提升应对重大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
第十条 交易挤占农业用水权,对农业用水户造成侵害。由于用水权交易导致农作物干旱受灾,水稻赔付最高标准为300元/亩,玉米、小麦(其它农作物)赔付最高标准为250元/亩,具体赔付标准:幼苗期死亡赔付40%、成长期死亡赔付70%、成熟期死亡赔付100%;具体受灾面积由利通区水务局负责认定。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用水总量控制、节水措施评估、认定与核验相关规定,加强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和监控,严格实施用途管制制度,对水资源用途变更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监管。
第四章 收储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 委托第三方公司,坚持双方自愿、利益共享的原则,按照节水户申请、第三方公司确认、水务局审批、签订收储协议的程序收储节约的用水权,由第三方公司按照自治区用水权交易相关规定开展交易。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水利工程节约的用水权,由水务部门委托第三方公司收储交易;第三方公司、用水户投资建设水利工程和通过管理措施节约的用水权,由第三方公司收储交易。
第五章 风险防范资金的筹措及使用
第十四条 区财政每年筹措用水权交易风险防范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区财政可从区水务局每年收取的用水权有偿使用费或用水权交易政府收益筹措风险防范资金),区水务局按照用水权交易风险发生后实际补偿资金50%的比例筹集。
第十五条 用水户用水权转让后,出现因生产需要增加用水量,由用水户通过用水权交易平台购买用水权,如出现购买价格超出转让价格的情况,启用用水权交易风险防范资金(本条仅限于回购与出售等量的用水权)。
第十六条 用水户因购买不到用水权造成农作物减产受损的(以主要受害作物近三年利通区平均产量核定),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 若当年未发生用水权交易风险,区财政用水权交易风险防范资金顺延至下一年使用。若年度用水权交易风险防范资金发生缺额,由区政府进行筹措。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施行,2026年1月1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