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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利通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使用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0日来源:利通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作者:
一、征集内容
为加强利通区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保证体育设施正常有序运行,提高体育场馆的利用率,更好发挥其社会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利通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起草了《利通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使用办法》。现将其予以公示。
二、征集时间
2024年8月20日起至2024年8月26日止。
三、征集方式
(一)电子邮箱:ltqwtj66@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利通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信件邮寄:宁夏吴忠市利通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邮编:751100;联系人:席亚楠;联系电话:0953-2666582。
诚挚邀请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畅所欲言!我们将认真梳理研究,并在《利通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使用办法》中充分吸纳。
附件:《利通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使用办法》
吴忠市利通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2024年8月20日
附件
利通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利通区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保证体育设施正常有序运行,提高体育场馆的利用率,更好发挥其社会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共体育设施是指向公众开放,用于组织和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室内场馆、室外文体设施,具体包括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场、体育公园、多功能运动场、足球场、利通区配置的体育器材等。
第三条 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负责指导利通区范围内公共体育设施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利通区融通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设施使用单位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使用,区文旅体广局不定期检查免费开放情况。
第二章 设施管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负责对体育设施建立健全登记、保管、使用、外借、维修、损坏赔偿等配套制度,妥善保管和及时维护,并自觉接受体育部门监督。各管理单位辖区内的多功能运动场、健身步道、配置的健身器材都属于管理范围,管理单位要在质保期结束后负责场地、设施的管理使用。
第七条 在设施周边以及设施服务范围内,应有引导性指示标识,引导群众爱护设施并安全活动。
第三章 服务供给
第八条 要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则,保障群众参与文体活动的权益,开展有针对性的活动和服务。
第九条 按照《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要求,体育场馆和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全年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天数一般不少于330天,每周不少于35小时,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不少于8小时。室外公共体育健身器材全年免费开放。
第十条 全民健身中心低收费价格一般不高于我区市场价格的70%。 老年人、残疾人、学生、军人、消防救援人员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市场价的半价。体育场、多功能运动场和室外健身器材应免费开放。
第十一条 全民健身中心免费开放补助经费经区文旅体广局对开放时间、设施管护、效益进行考核评价后进行拨付。经费必须用于场馆设施的维护、更新、人员工资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 利通区融通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全民健身中心的运行管理,未经区文旅体广局许可备案,不得随意变更管理单位。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应按规模和实际工作岗位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利通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每年对各管理单位的设施日常管理使用及维护情况开展一次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包括免费开放情况、设施管护情况、人员经费投入、安全生产等方面。对免费开放达不到要求的,设施连续闲置超过6个月的,损坏严重的管理单位,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应当向管理单位进行书面提醒。对多次提醒仍未开展活动和管护的管理单位,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3年内不再建设和配置新的设施。对全民健身中心达不到开放要求的,停发当年免费开放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管理使用单位对达到报废条件,有安全隐患的体育健身器材可以报区文旅体广局备案,区文旅体广局及时申报自治区维护资金进行维修维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30日后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