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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区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30日来源:吴忠市利通区民政局作者:

关于印发《利通区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直属 事业单位:

《利通区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吴忠市利通区委办公室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6日

  

利通区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建设的实施意见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 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47〕号)、吴忠市委、市政府两办关于印发《吴忠市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吴党办发2017〔78〕号)文件精神,加快完善我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现就加快推进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感 和紧迫感

加快养老福利事业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是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老有所养”目标的重要举措,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随着老年人口数量的增加和传统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社会化养老问题越发凸显,多层次、多样性的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加,而我区的养老福利事业近年来虽取得了较大进步,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与新形势、新任务、新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城乡发展不平衡,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行业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清发展养老福利事业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健全 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福利事业发展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抓好落实,抓出成效。

二、进一步明确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 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关于加强老龄工作重要指示和“5.27”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相结合的工作方针,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作为长期战略任务,着力完善老龄政策制度,着力加强老年人民生保障和服务供给,着力发挥老年人积极作用,着力改善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支撑条件,确保所有老年人均能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成果。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共建共享。坚持保障和改善老年人民生,逐步增进老年人福祉,大力弘扬孝亲敬老、养老助老优秀传统文化,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提供更多更好支持,实现人人共建共享。

2.补齐短板,提质增效。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质量效益,加大投入力度,着力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调结构,不断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促进资源合理优化配置,有效保障面向老年人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

3.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增强政府依法履职能力,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保障公平竞争,改善营商环境, 支持创业创新,激发市场活力。

4.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坚持把应对人口老龄化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城乡协调、区域协调、事业产业协调,统筹做好老年人经济保障、服务保障和精神关爱等制度安排,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总体目标

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的要求,到2020年,基本构建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30张以上,社区养老 服务模式在全区城市社区普遍推行,50%的乡镇建立养老服务 指导中心,50%的农村社区建立养老服务互助组织或养老服务 设施。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全区社会养老服务水平与我区人口老龄化形势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 水平相协调。

三、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民政部门要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设施建设。至少建有一处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老年养护设施。要加大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扶持力度,落实具体的资金扶持办法,大力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对新建和改扩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自治区和市两级财政按建设床位数量, 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助;对运营良好、经评定达标的养老机构,以及接收五保、低保、优抚对象等困难老人入住的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和困难情况,区财政每年预算列入一定的资金予以补助。

(二)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及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全面展开。 通过政策引导、税费优惠和提供低偿或无偿社区服务场所等措施,积极培育和引导各类养老服务组织介入社区及居家养老服务领域,鼓励大型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连锁经营。整合利用社区服务设施资源,重点建设一批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广泛开展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康复护理、精神慰藉、送餐代购、咨询指导、法律维权、安全巡视等养老 服务,逐步形成完善的社区及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区财政每年加大财政预算力度,用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托老所等社区养老服务项目的设施建设、网络建设、经费补助以及养老服务组织的经费补助。对居家养老且失能半失能 的城市特困老人,要根据实际,给予一定的困难老人居家养 老补助。

(三)完善土地供应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4〕11号),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在供地方式上,对于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对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于涉及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转让、改变用途等相关内容的,应严格按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土地。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厂房、民用设施改(扩)建成民办养老机构。新建住宅小区要配备养老服务用房。对现有养老服务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者改变用途,确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必须给予重建。

(四)推动公办敬老院开展社会化服务。公办敬老院在满足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要基础上,要进一步拓展服务功能,积极为农村其他低收入、高龄、独居和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对居家养老且失能半失能的农村特困老人,市、区两级研究制定相应的补助政策。要依托敬老院建立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扶持农村社区建立养老互助组、养老服务站、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组织和机构,逐步健全农村养老服务网络, 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

(五)加强城乡老年居民的医疗保障服务。政府兴办的综合性医院,要设立老年门诊或老年医疗指导中心,针对老年群体开展医疗卫生服务。鼓励设立老年病专科医院、老年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鼓励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依法设立门诊部或卫生所,符合资格条件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入住社区内老年公寓、托老所等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要积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六)大力发展老年文化体育教育服务场所。文化体育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文体设施,通盘考虑、科学配置,保证老年人文体活动的需要。社会各类文化体育设施,应优先向老年人开放。积极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老年教育,满足老年人再学习的需求。

(七)促进老年用品和服务市场开发。积极引导要以健康产业园入驻企业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开发、生产和经营老年食品、护理用品、康复辅具和自助设备等老年用品,满足老年人及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特殊需求。鼓励相关领域的企业开发适合老年人消费特点产品和服务,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

(八)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民政部门要把促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作为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星级创建活动,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格局。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税费优惠。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等经营单位应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电、供暖、燃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

(九)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加大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扶持力度。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加快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106号)精神,从2018年起,在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44号)和《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2014〕(吴政发39号)中有关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开办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对用房自建并投入使用的护理型床位,再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县(市、区)财政承担1000元,市财政和利通区财政各承担 500元),对用房自建并投入使用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 位1000元的运营补助,分5年给予补助。租用房且租期5 年(含)以上及自有房屋改造的护理型床位,再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市财政和利通区财政各承担 500元),分3年给予补助。区财政每年安排12万元经费,对辖区内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及五保供养老年人购买2份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十)建立失能失智补贴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建立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分级补贴制度,对年满8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家庭中的失能失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形式,每人每月分别给予200元、150元、100元的护理补贴,市、区每年安排200万元护理补贴(市财政和利通区财政各承担 50% )o

(十一)创新投融资支持政策。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权股等抵押,提供信贷支持。探索将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优惠土地和补助资金作价记账,政府不参与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收益分红和债务承担,对改变养老用途的,依法进行追偿和处置。

(十二)规范养老服务行业管理。民政部门要会同发改、 社保、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行为监督,逐步推进行业监管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组建养老服务行业协会,通过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依法明确和规范养老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入住老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加强对公办养老机构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入住对象资格审核和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补助条件等方面的评估、评审,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十三)推动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区级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倡导社区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养老服务热线、居家养老呼叫系统等便捷有效的求助和服务信息沟通渠道。

四、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建立协调机制。建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区国土分局、区卫计局等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利通区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各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 设的有关工作。

(二)建设专业化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把建设养老服务队伍与促进社会就业结合起来,将养老服务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与鉴定体系,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实行免费养老服务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所需经费全额由政府财政预算拨付。扶持有关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设涉老服务专业,全面推进养老服务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工作。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工资水平,落实社会保障待遇,促进养老服务队伍稳定。鼓励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并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 补贴政策。积极倡导、发展志愿者队伍,探索建立义工服务 时间储备制等互助服务体制,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志愿者、义工参与养老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开发养老公益岗位,引导和鼓励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不断提高养老服务 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三)明确部门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区发改局负责指导促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争取国家资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项目。区民政局负责养老福利事业政策的制定,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进行福利机构资格认定,对民办养老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登记注册,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规范和监管,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星级创建标准。区财政局负责研究促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财税政策,落实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资金保障措施,协调、制定具体的资金扶持办法,建立资金补助逐年增长机制。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设立养老护理员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和资格认定,开发社区养老服务公益岗位,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的房租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及养老服务业意外风险救助金等补贴资金;研究拟定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政策措施。区国土分局负责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用地,纳入土地编制年度计划。区卫计局负责制定老年人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设立老年人卫生指导机构,宣传普及老年疾病护理知识,规划整合社区医疗网点,针对老年人群体开展社区医疗服务,推动公立医院设立老年门诊,制定落实老年人医疗相关优惠政策。区老龄办负责落实老年人高龄补贴政策,开展爱老敬老宣传。团区委、区妇联要动员和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义务帮 扶活动。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切实解决推进养老福利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全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四)加强督导检查。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区政府重点督查事项,重点督导发展养老服务业部门任务分工以及养老设施资金扶持、用地保障、价格优惠、税费减免等有关政策落实情况,清理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解决养老服务设施项目“落地难”问题。各乡(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区直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民政、发改和老龄工作机构,加强对本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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