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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利通区2024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9日来源:吴忠市利通区教育局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宁教师〔2015〕169号)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教育厅202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现就吴忠市利通区202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对象范围。
1.利通区户籍或持有利通区有效居住证的社会人员。
2.就读院校位于利通区的普通高校或具有利通区户籍在区内外就读的2024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须在2024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
3.驻利部队(含武警部队)现役军人。
4.在利通区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根据自愿原则,可在居住地或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条件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二、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教师职业道德,坚持“四个相统一”,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矢志做“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
(二)学历条件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或者中等师范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普通话条件
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相应等级。申请语文、对外汉语、小学全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申请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等级。申请其他任教学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
(四)考试条件
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宁教师〔2015〕169号)规定,已取得毕业证书的2015年及其以前入学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可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2016年及其以后入学的已毕业的全日制师范生,须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后,方可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五)申请任教学科条件
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任教学科,应与申请人持有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标注的任教学科一致。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应与其所学专业一致。
(六)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够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且在利通区教育局指定的体检医院体检合格。
三、申请流程
(一)网上申报
1.申报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通过“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认定报名。申报时请按照网站提示及本公告中具体要求,选择现场审核确认点。
2.申报时间:
中小学教师资格第一批次申报时间:2024年6月1日0:00—6月14日18:00。
中小学教师资格第二批次申报时间:2024年9月13日0:00—9月26日18:00。
3.选择认定机构: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户籍在利通区、有效居住证在利通区申领、驻利部队现役军人、就读学校在利通区的,认定机构选择利通区教育局。
4.选择考试形式: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应选择“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申请人应选择“免试认定改革人员”。
5.上传照片:须上传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请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的“咨询服务”栏目查看。
(二)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
第一批次确认时间:2024年6月12日-18日(上午8:30-11:50,下午:14:30-18:30,正常工作日内)。
第二批次确认时间:2024年9月25日-27日(上午8:30-11:50,下午:14:30-18:30,正常工作日内)。
2.现场确认地点:利通区教育局三楼人事室(利通区青少年活动中心院内)。
3.提交材料:网上申报完成后,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本人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⑴二代身份证原件(需在有效期内)。
⑵户口本原件(集体户口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或驻利部队证明及军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港澳台居民,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港澳台居民,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⑶学历证书:学历信息通过认定系统比对的,可不提交。比对不通过的,须现场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港澳台学历应还需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需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⑷普通话证书:已通过认定系统验证的,可不提交。没有通过验证的,须现场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以供查验。
⑸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2张,须与本次认定网报照片一致(附件2,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填写)。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认定机构在做出最终认定结论后统一打印。
(三)体检安排
申请人在现场确认通过后,按规定流程和体检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体检要求如下:
1.体检项目按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进行。
2.现场确认合格后领取《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申请人在体检表中须如实填写既往病史项目,如有隐瞒,由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
3.体检时间:
第一批次体检时间:2024年6月13日—6月19日。
第二批次体检时间:2024年9月26日—9月28日。
4.体检地点:吴忠市新区医院体检中心(吴忠市利通区裕民西路445号)。
5.体检费用自理,每天上午空腹体检。
6.教师资格认定体检结论只对本次认定有效,体检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的体检依据。申请人自行在非指定医院体检的,体检结论不予认可。
(四)无犯罪记录核查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和《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要求,利通区教育局对申请人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并商情利通区公安分局核查申请人无犯罪记录情况,对无法在利通区公安分局核查的申请人,利通区教育局为申请人开具核查公文,由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开具到无犯罪记录证明后,及时提交到利通区教育局。
(五)资格复审
现场确认通过、体检合格、无犯罪记录情况核查合格后,利通区教育局将本次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相关材料提交自治区教育厅进行复审。
(六)领取证书
利通区教育局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通过认定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他人代领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需向教育局提交《教师资格证及认定相关资料代领委托书》(附件3)。
四、认定须知
(一)每个申请人每个自然年只能申请认定1 种教师资格。
(二)持有利通区有效居住证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须在现场审核时间前,获得有效居住证明。
(三)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现场审核等,如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认真阅读本公告的相关要求,真实、客观、诚信提出认定申请。
(五)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咨询利通区教育局。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办法
2.教师资格证书打印名册
3.教师资格证书及认定资料代领委托书
吴忠市利通区教育局
2024年4月29日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办法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 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等,结合我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区申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认定的人员。
二、体检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一) 严重心脏病、心肌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 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 术者,合格。
(二) 结核病未治愈者不合格。
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合格。
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 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 检查无变化者,合格。
(三) 严重的血液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 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五)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
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且1年内无出血史,1 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
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六) 各种急慢性肝炎和肝硬化不合格。
(七) 恶性肿瘤不合格。
(八) 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或急性肾炎治愈不足2年,不合格。
(九) 1型糖尿病、n型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者,不合格。
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患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十)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十一)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十二)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十三)晩期血吸虫病,晩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十四)色盲、色弱,幼儿园教师资格,不合格。
(十五)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合格。
(十六)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十七)四肢有一肢缺失或不能运动,借助辅助工具仍不能完成教学者,不合格。
(十八)语言残疾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并妨碍发音者,不合格。
(十九)面部有较大面积(3x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瘢风、色素痣,或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 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情况,经修正和借助辅助工具仍严重影响面容者,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不合格。
(二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淋球菌、梅毒螺旋体和妇科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珠菌)检查阳性者,不合格。
三、体检机构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法指定县级以上体检医院或体检中心负责体检,所指定的体检医院须具有二级及以上资质、体检费用标准通过物价部门审核。
四、体检要求
(一)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员体检工作既关乎申请人切 身利益,又关乎教师队伍准入门槛,责任重大。各认定机构要加大对体检工作的协调、督查力度,及时与体检医院协商解决体检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各指定体检医院要高度重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体检工作,确保体检结论准确、真实。一旦发现体检环节弄虚作假,参与其中的申请人不得通过教师资格认定,参与其中的医务人员要严肃追责处理。体检医院出现严重问题的,认定机构除取消其体检资格外,还要报医院主管行政部门对其追责处理。
(二) 体检医院要指定一名副院长负责体检工作,并选 调政治思想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体检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检查队伍。在每次体检前,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政策规定及本办法。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须由医院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每项检查,指定专人组织、逐个对照检查,坚决防止漏检或作弊。
(三) 参与体检工作的各科医师要对本科所检项目负责, 不得漏填或错填。发现阳性体征,必须如实记入体检表,不得随意涂改。确需更正的,应首先在被更改的结果上横腰划线,确保其更改后仍然清晰可见,然后在旁边写上更改后的论断或数据,主检医师签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以示负责。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均应用中文填写。
(四) 主检医师应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 误后,对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填写在体检结论栏内。医院根据体检综合情况,做出“体检合格”或“体检不合格”的结论,由负责院长签字并加盖 公章,填写在体检医院意见栏内。
(五)体检中若发现疑难问题,应采取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如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的,申请人应到上一级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复查。复查时,只限单科复查,并用原体检表。复查医院对体检医院的诊断结论否定时,要在诊断证明书上详注复查结果。申请人在其他医疗机构自行取得的任何体检材料,均不得作为当事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健康状况的依据。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废止。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2
教师资格证书打印名册
报名号: 申请资格种类: 任教学科: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出生日期 | 联系电话 |
照片张贴处
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 白底证件照 (请轻微粘贴,以便于揭 下用于教师资格证书上 照片位置张贴用) | 照片张贴处
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 白底证件照 (请轻微粘贴,以便于揭 下用于教师资格证书上 照片位置张贴用) |
备注:1.本表信息由申请人自行填写,须与网报信息完全一致。2.申请人须提供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其中一张备用),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照片同底版,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请将照片轻微粘贴在照片张贴处,以便于揭掉。
附件3
教师资格证书及认定资料代领委托书
委 托 人: 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
本人 因故无法到 教育局( 市民大厅)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现委托携带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我本人身份证原件到认定机构代为领取。
本人已知悉《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现申明,委托领取的教师资格证书和相关资料如有遗失,责任自负。
委 托 人:
被委托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