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示公告
利通区2024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12日来源:吴忠市利通区农业农村局作者:
为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有效支撑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促进农业高质高效发展,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确保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效应,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 <2024年宁夏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农(机)发〔2024〕7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重点
(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将高性能播种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单北斗终端与单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六特”产业发展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
(二)在补贴资质方面着力突出安全可控。以推动农机产业自主安全可控和高质量发展为导向,科学规范采信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和第三方机构检验检测结果,有力有效提升农机鉴定能力,加快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机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
(三)在补贴标准方面着力做到有升有降。结合我区农业生产特点、农机化发展阶段和需求,提高部分重点机具的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其中包括经省级及以上农机鉴定(认证)机构鉴定或认证(可采信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的报告)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的新能源农机(混合动力或电动等重点机具)。根据我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兑付情况,在资金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区域内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0%。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行降低补贴标准、退坡处理直至退出补贴范围。
(四)在实施创新方面着力支持先行先试。深化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逐步推广与农机作业量挂钩的兑付补贴资金的操作方式。鼓励探索对参与防灾减灾的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量后适当给予应用补贴的方式方法。
(五)在风险防控方面着力提高监管水平。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地方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省、市、县三级监管机制,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农机行业协会发挥引领行业自律功能,强化社会监督。
(六)在补贴兑付方面着力提升服务效能。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加大对超期不兑付、兑付慢问题治理力度。
实施规模及范围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为约束性任务。2024年利通区共下达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1168万元,其中:下达第一批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1000万元,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122万元;下达第二批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29万,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17万元。实施范围为各乡镇及吴忠国家农业科技示范园区。计划完成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任务510台(套),受益户数500户。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结余资金转至2024年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鉴于我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还未能全部满足兑付需求,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农(机)发〔2024〕7号)相关要求,2024年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不再实行累加补贴,可与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共同使用。
三、补贴机具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根据我区农业生产实际,我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主要用于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灌溉机械、收获机械、设施种植机械、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畜禽养殖机械、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水产养殖机械、种子初加工机械、粮油糖初加工机械、果菜茶初加工机械、农用动力机械、农用搬运机械、农用水泵、设施环境控制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其他农业机械等22大类44个小类110个品目(详见附件1)。
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继续实施备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规范应用;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对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的相关要求,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调整。具体方案由农业农村厅另行下发。
常规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对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仍按《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二)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区实行统一补贴标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额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我区补贴额保持总体稳定,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综合研判后,应当及时相应下调此档机具补贴额,如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严肃查处。
四、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五、补贴方式和操作流程
(一)补贴方式。
全区范围内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方式。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二)操作流程。
1.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购机税控发票、银行卡(折)等资料,通过线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受理点或手机APP向利通区农业农村局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部门自主提出补贴申请,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非本县域的购机者应提供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协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购机者要先行办理牌证,提供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2.审验公示信息。利通区农业农村局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并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和乡镇公开栏同时公开公示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3.补贴资金兑付。利通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组织核验机具,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资金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对农机创新产品,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共同研究确定年度资金使用规模,按不超过我区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总规模的15%安排。对具备作业信息化监测条件的大型、智能、复式、高端、绿色农机以及重点推广的机具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补贴按照7∶3的比例分两次定额兑付,即在购机核验合格后按程序兑付70%的补贴资金,第二年在所购机具达到规定的年度作业量后,再兑付30%的补贴资金。对第三年、第四年连续两年完成年度作业量的农机,分别按照定额补贴资金的10%、10%予以激励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另行下发。
七、工作职责
(一)利通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职责。一是组织制定《利通区2024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二是积极宣传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手机APP、补贴流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补贴受益对象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审核购机者信息,做到“见人、见机、见票”“人机合影、签字确认”,数据录入、补贴系统运行维护、档案管理及补贴机具复核;四是按规定公示购机信息、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五是负责本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廉政风险防控,受理有关举报投诉,依法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并及时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二)购机者职责。不得利用他人身份或将身份证明提供给他人购机,负责补贴机具的使用管理,对所提供材料和购机行为的真实性负责,主动接受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供货单位职责。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悬挂标志标识,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及时供货,并出具票据和有关资料,信守承诺,依法做好售后服务,免费对购机者进行岗前安全常识、操作技能培训,对销售机具的真实性负责,主动接受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成立利通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各项工作,研究确定补贴方案、补贴资金使用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马小林 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海金云区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赵生军 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副主任
陈嘉龙 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机购置补贴办主任
马爱娟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机购置补贴办工作人员
李 鹏 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机购置补贴办工作人员
马 惠 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机工程师
刘文慧 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机工程师
关 文 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机工程师
郭燕萍 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助理农艺工程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利通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赵生军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工作,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责任人,在补贴申请、审核、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谁兑付、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严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加强对农民购机情况的核验,特别要对补贴额较高的大中型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重点核实,对购机者单次购置多台套机具、购机者连续多次购置同类机具、本地区短期内补贴大量同类机具等异常情形要做好预警预测及分析处理。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积极推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全面使用统一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稳步推进手机APP、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三合一”试点,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机具核验、资金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优化农机安全监理牌证管理系统功能,实现农机安全监理系统与办理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已办牌证和已批准补贴的机具信息及时准确相互推送,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一是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综合应用公告栏、互联网、宣传册、挂图等方式,及时公布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补贴流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购机者等相关信息,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进度、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二是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同时,要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利通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严禁对外公布购机人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一是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全面建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全面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处失信违规主体。要继续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机具进行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二是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农机购置补贴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三是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建立举报投诉档案,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0953-2281549),并定期上报投诉受理、处理情况。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五)报送信息,完善档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做好项目执行进度统计、信息报送、资料收集和自评工作,按照要求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电子档案)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机化管理处。同时,要认真做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档案材料整理归档工作,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附件:1.2024年宁夏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退货规定
3.2024年利通区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4.利通区2024年第批农业机械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支付报告单
5.利通区2024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项目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吴忠市利通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12日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2大类44个小类110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犁
1.1.2旋耕机
1.1.3微型耕耘机
1.1.4深松机
1.1.5开沟机
1.1.6挖坑(成穴)机
1.2整地机械
1.2.1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1.2.2起垄机
1.2.3筑埂机
1.2.4灭茬机(不含平茬机、宿根整理机)
1.2.5铺膜机
1.3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联合整地机
1.3.2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育秧(苗)播种设备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条播机
2.2.2穴播机
2.2.3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种机
2.3.2铺膜(带)播种机
2.3.3秸秆还田整地播种机
2.4栽植机械
2.4.1插秧机
2.4.2移栽机
2.5施肥机械
2.5.1施肥机
2.5.2撒(抛)肥机
2.5.3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田园管理机
3.1.3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雾机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3.3.3 去雄机
3.3.4埋藤机
3.3.5农用升降作业平台
4.灌溉机械
4.1喷灌机械
4.1.1喷灌机
5.收获机械
5.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割晒机
5.1.2脱粒机
5.1.3谷物联合收割机
5.1.4玉米收获机
5.1.5薯类收获机
5.2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2.1大豆收获机
5.3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3.1果类收获机
5.3.2根(茎)类收获机
5.4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4.1秸杆粉碎还田机
5.5收获割台
5.5.1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5.5.2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6.设施种植机械
6.1食用菌生产设备
6.1.1菌料灭菌设备
6.1.2菌料装瓶(袋)机
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限农用单北斗终端及单
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含渔船用)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1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8.1.1残膜回收机
8.2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8.2.1生物质气化设备
8.2.2秸杆压块(粒、棒)机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1饲料(草)收获机械
9.1.1割草(压扁)机
9.1.2搂草机
9.1.3打(压)捆机
9.1.4草捆包膜机
9.1.5青(黄)饲料收获机
9.1.6打捆包膜机
9.2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铡草机
9.2.2青贮切碎机
9.2.3饲料(草)粉碎机
9.2.4颗粒饲料压制机
9.2.5饲料混合机
9.2.6饲料膨化机
9.2.7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9.3饲料(草)搬运机械
9.3.1饲草捆收集机
10.畜禽养殖机械
10.1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10.1.1蜜蜂养殖设备
10.2畜禽养殖消杀防疫机械
10.2.1药浴机
10.3畜禽繁育设备
10.3.1孵化机
10.4饲养设备
10.4.1喂(送)料机
11.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11.1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11.1.1挤奶机
11.1.2生鲜乳速冷设备
11.1.3散装乳冷藏罐
11.2畜禽产品储运设备
11.2.1储奶罐
12.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2.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2.1.1清粪机
12.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2.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2.1.4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2.1.5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2.1.6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2.2 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2.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3.水产养殖机械
13.1投饲机械
13.1.1投(饲)饵机
13.2水质调控设备
13.2.1增氧机
13.2.2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4.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1种子清选机
14.1.2种子包衣机
15.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5.1粮食初加工机械
15.1.1粮食清选机
15.1.2谷物(粮食)于燥机(烘干机)
15.1.3磺米机
15.1.4粮食色选机
15.1.5磨粉机
16.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6.1果蔬初加工机械
16.1.1果蔬分级机
16.1.2果蔬清洗机
16.1.3水果打蜡机
16.1.4果蔬干燥机
16.1.5果蔬去籽(核)机
16.1.6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17.农用动力机械
17.1拖拉机
17.1.1轮式拖拉机
17.1.2手扶拖拉机
17.1.3履带式拖拉机
18.农用搬运机械
18.1农用运输机械
18.1.1田间搬运机
18.1.2轨道运输机
19.农用水泵
19.1农用水泵
19.1.1潜水电泵
19.1.2地面泵(机组)
20.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0.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0.1.1拉幕(卷帘)设备
20.1.2加温设备
21.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21.1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21.1.1平地机
21.2清理机械
21.2.1捡(清)石机
22.其他农业机械
22.1其他农业机械
附件2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退货规定
补贴对象要求退货的必须符合有关农机产品三包规定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方可退货。
一、已申请补贴但尚未发放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应告知县农机部门,县农机部门核实退货情况。如同意该补贴对象退货,可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删除该补贴对象在补贴系统中《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如已报送至县财政局,经县财政局核实补贴资金未发放的,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署“同意退货”后,县农机部门删除该补贴对象在补贴系统中《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补贴对象将签署同意退货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复印件和机具退给供货企业,供货企业方可退货并将购机款退还购机者。
二、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补贴对象要求退货的,必须经县农机部门审核同意,补贴对象将补贴款全额汇入财政补贴专户,持退款银行票据经县财政局确认,县财政局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和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款已退,可退货”,县财政部门在补贴系统中的申请退货栏目中查找该购机者,点申请退货。补贴对象将签署同意退货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反馈县农机部门后,购机者携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复印件和机具退给供货企业,供货企业方可接受退货并将购机款退还购机者。
三、补贴对象所购机具享受补贴后,如私自与供货企业达成退货协议,未退还补贴资金,擅自退货造成国家补贴资金损失的,一经查实,除向该供货企业追回补贴资金外,该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取消该企业补贴资格。
附件3
2024年度利通区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公告单位: 公告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所在乡(镇) | 所在 村组 | 购机者姓名 | 机具 品目 | 生产 厂家 | 产品名称 | 购买 机型 | 购买数量(台) | 经销商 | 单台销售价格(元) | 单台补贴额(元) | 总补贴额(元) |
合计 |
附件4 利通区 2024年第批农业机械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支付报告单 | |||||||
单位:元 时间: 年 月 日 | |||||||
机具种类 | 数量(台) | 财政补贴金额 | 本次核拨金额 | 备 注 | |||
合计 | 中央 | 地方 | |||||
主机 | |||||||
机具 | |||||||
合计 | |||||||
合计(大写) | |||||||
利通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章) | 利通区农业农村局(章) | ||||||
单位法人(签字): | 单位法人(签字): | ||||||
分管领导(签字): | 分管领导(签字): | ||||||
经 办 人(签字): | 经 办 人(签字): |
附件5
利通区2024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项目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绩效管理的战略目标,进一步推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科学、高效、规范、廉洁实施,确保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根据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关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绩效管理要求和我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绩效管理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原则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繁荣目标,在全区开展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评价体系,客观评价实施成效,提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绩效,促进农业机械化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科学制定评估程序和方法、量化考核内容和标准,全面、准确、客观地衡量工作绩效。
二是简便易行、稳步推进。选择能够衡量政策项目绩效,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关键指标,易于操作和衡量,评估方法和程序要科学简便,按计划稳步推进。
三是定量定性、综合评价。评估指标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定性指标明确评估标准。对每个指标合理赋分,有效实现对政策项目绩效的综合评价。
实施范围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为约束性任务,实施范围为各乡镇及吴忠国家农业科技示范园区。
三、考核内容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绩效管理考核内容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项目管理和绩效情况。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实施管理、产出、效益、满意度、扣分项及一票否决等内容(详见附件)。
四、考核方法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绩效考核工作以农机主管部门自评为主,自治区农机处组织检查复核,综合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得出考核结果,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具体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我评估
利通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对照绩效管理内容和具体指标,开展自评工作,对每一项指标进行定量打分,形成自评报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机处。
(二)检查核实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机处组织相关人员,采取审查资料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县(市、区)报送的自评报告和自评得分进行查验核实。一是资料审查。对县级农机部门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对自评分数进行审核,必要时要求补充相关材料。二是实地考核。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市、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对自评分数进行复核修正。
(三)综合评价
农业农村厅农机处根据各县(市、区)自评报告和查验核实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绩效考核结果评定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并形成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绩效考核综合评价报告。
五、进度安排
2024年11月20日前,利通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完成自评和相关材料报送;
2024年12月10日前,利通区农业农村局审查资料和实地考核;
2024年12月20日前,利通区农业农村局完成综合评价,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机化管理处报送相关材料。
六、结果运用
绩效考核是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年终业务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结果将与下一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安排挂钩,自治区将对优秀等次在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报送不实考核资料的,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农业农村局、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相关人员组成的利通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我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绩效管理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培训宣传。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学习,开展业务培训,安排落实相关工作。同时要加强宣传,努力营造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区农业农村局将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组织开展重点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政策项目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四)严守工作纪律。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绩效管理实施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切实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附表:利通区2024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附表: 利通区2024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 |||||||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自评分数 | |
1 | 项目 管理 (40分) | 组织建设 (10分) | 成立工作机构 | 2 | 按要求成立工作机构的得2分,否则该项不得分。 | ||
2 | 经费保障 | 4 | 自治区工作经费落实到位得3分,否则不得分;县级预算安排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
3 | 建立健全制度 | 4 | 建立内控制度、机具核验流程、信息公开制度、违规处理制度的得4分,每缺一项制度扣1分。 |
| |||
4 | 项目实施 管理 (30分) | 购机限时办理 | 5 | 审核购机申请的得1分,所有申请按时办理得1分,补贴机具按规定核验的得1分,喷涂补贴编号和标识的得1分,办理挂牌入户的得1分,对补贴额较高机具核查的得1分,以上每项不规范或未完成的不得分。 |
| ||
5 | 购机补贴监督检查 | 4 | 按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得2分,县级核查率达到100%的得2分,核查率每降低5个百分点的扣1分。 |
| |||
6 | 档案管理及材料报送 | 4 | 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资料(含电子)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要求纸质和电子信息资料完善、真实并按时限保存。按要求保存的得2分,缺项或不规范的酌情扣分;按要求上报实施方案和总结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
| |||
7 | 信息公开 | 7 | 按规定做好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专栏维护工作的得1分,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到位并公开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年度补贴产品种类范围、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政策咨询电话、投诉举报电话、补贴机具质量投诉电话等信息的得4分;公开上年度享受农机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和农机补贴实施情况公告的得2分。 |
| |||
8 | 廉政风险防控 | 2 | 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得1分,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
9 | 投诉处理和异常情形 | 2 | 有效调查处理和异常情形报告并及时上报得2分,未有效处理群众投诉并上报的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 |||
10 | 补贴系统应用 | 2 | 使用并全面落实《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管理规程》的得1分,辅助管理系统中的补贴数据信息录入准确、安全保存的得1分 |
| |||
11 | 使用手机APP办理补贴 | 4 | 使用手机APP申领补贴资金,按照使用手机APP申请数占总申请数的比例换算得分,最高得4分,最低得1分。 | ||||
12 | 绩效 指标 (60分) | 产出指标 (30分) | 数量指标 | 10 | 完成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数量得5分,否则按比例得分;完成受益农户数量得5分;否则按比例得分 | ||
13 | 质量指标 | 5 | 完成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指标得5分,否则不得分。 | ||||
14 | 实效指标 | 10 | 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执行率大于95%得8分,90%-95%的按比例得分,低于90%不得分;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率大于95%得2分,85%-95%的按比例得分低于85%不得分。 | ||||
15 | 成本指标 | 5 | 政策公开率达到100%得5分,90%以上按比例得分,低于90%不得分。 | ||||
16 | 效益指标 (20分) | 产出指标 | 10 | 农机装备数量增加得4分;农机化作业水平提升得4分;资金使用无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得2分。 | |||
17 | 生态效益 | 5 | 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得5分,否则按生态环境改善情况酌情扣分 | ||||
18 | 可持续影响 | 5 | 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得5分,否则酌情扣分。 | ||||
19 | 满意度 指标 (10分) | 服 务对象满意度 | 10 | 农机补贴服务对象满意度达到90%以上得10分,否则不得分 | |||
20 | 扣分项及 一票否决 | 重大违法违规 | 经公安、检察、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票否决,总体评分为零。 |
| |||
21 | 出 现弄虚作假行为 | 经农业农村厅农机处在绩效考核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次扣20分 | |||||
合 计 | 1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