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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泛征求《利通区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办法》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19日来源:吴忠市利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作者: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增强军事职业吸引力和激励军人使命感荣誉感,随着,军队功勋荣誉表彰项目较之前有所变化,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有关条款,我们紧密结合我区实际,在原有《利通区现役军人立功受奖褒奖工作方案》的基础上修改、完善,拟定了《利通区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本《办法》予以公告,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及单位的意见建议。
意见建议可来电、来信告知或通过邮箱发送,我们将积极对待、认真整理,并按相关规定予以论证后公示结果。欢迎广大市民及社会各界人士大力建言献策,为利通区双拥工作作出积极贡献。
来信来电地址:吴忠市利通区吴灵东路与利华街交叉处利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人:吴桂芬 邮箱:ltqjrj@163.com
电 话:0953-3968081
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自2025年3月19日至3月27日。
附件:《利通区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吴忠市利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3月28日
附件:
利通区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增强军事职业吸引力和激励军人使命感荣誉感,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办法》,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条款等相关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入伍前户籍为利通区的现役军人及当年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
第二条 奖励标准
(一)获得勋章或者国家荣誉称号的奖励20000元;
(二)获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单独或者联合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20000元;
(三)立一等战功、获得一级表彰或者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15000元;
(四)立二等战功、一等功或者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奖励10000元;
(五)立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的奖励5000元;
(六)立四等战功或者三等功的奖励2000元。
第三条 奖励方式
(一)荣获“八一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邀请吴忠市委、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吴忠市军分区政委参加,与利通区委、区人民政府四套班子领导为其家庭送立功喜报、奖励金,给与鲜花、慰问等一次性精神褒奖。
(二)荣立一等战功、获得一级表彰荣誉称号的,邀请吴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负责人参加,由利通区委、区人民政府四套班子领导,利通区人武部政委为其家庭送立功喜报、奖励金,给与鲜花、慰问等一次性精神褒奖。
(三)荣立二等战功,一等功或获得二级表彰荣誉称号的,由利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邀请吴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负责人参加,由利通区委、区人民政府四套班子领导为其家庭送立功喜报、奖励金,给与鲜花、慰问等一次性精神褒奖。
(四)荣立三等战功或二等功的,由区委、区人民政府四套班子领导,区人民武装部负责同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立功喜报、奖励金,给与鲜花、慰问等一次性精神褒奖。
(五)荣立四等战功或三等功的,由区人民武装部负责同志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奖励金,给与鲜花、慰问等一次性精神褒奖。
(六)被评为“四有”优秀士兵(学员)的,由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武装部会同退役军人服务站为其家庭送喜报。
(七)同一年度同一人同时获得多种奖励的,按最高荣誉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四条 奖励依据
以所在部队向利通区人民武装部发出的《喜报》或《奖励通知书》为依据,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宣扬激励
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宣传受奖人员及其家庭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为国建功的崇高精神,主动帮助解决其家庭生产生活困难。
对荣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由区融媒体中心配合做好宣传报道,必要时组织到部队慰问采访。对评为“四有”优秀士兵(学员)的现役军人,户籍所在镇(街道)、村(社区)要通告宣扬。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做好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军人信息资料、事迹收集工作,为编写载入《利通区志》做好准备。区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要加大立功受奖军人先进事迹宣传力度,营造尊重关爱功臣模范的浓厚社会氛围,凝聚强国兴军的磅礴力量。
第六条 附 则
(一)奖励经费纳入利通区本级财政预算。
(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军队文职人员和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立功受奖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利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通区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褒奖工作方案》(吴利政办发〔2021〕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