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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利通区审计局关于 权责清单调整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21日来源:吴忠市利通区审计局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正),现将基本编码10121001000中第一项“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核查”事项的职权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三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现将吴忠市利通区审计局行政职权调整清单和吴忠市利通区审计局权责一体汇聚表进行公开。

附件:1.吴忠市利通区审计局行政职权调整清单

      2.吴忠市利通区审计局权责一体汇聚表

吴忠市利通区审计局

2024221


下载:利通区审计局行政职权调整清单.xls

      利通区审计局权责一体汇聚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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