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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利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权责一体汇聚表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26日来源: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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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利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权责一体汇聚表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 权力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子项地方权力编码(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 行使主体 (所属部门) | 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行使内容 | 备注 |
1 | 对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的、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单位,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未进行节能评估与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202001000 | 吴忠市利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吴忠市利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 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9年)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用能较高产品的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的,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四十九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 、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对被监察单位在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 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0202013000 | 吴忠市利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吴忠市利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监察办法》(2011年自治区政府令第41号)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向被监察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内容、方式、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监察单位在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节能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受理:工作人员汇总并初步审核,并规定整改期限要求立即重新整改。 决定:整改结果主要领导审核,拒不进行整改依法予以处罚。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对监察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材料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202014000 | 吴忠市利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吴忠市利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监察办法》(2011 年自治区政府令第41 号) 第二十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执法人员实施节能监察不得拒绝、阻碍,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监察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材料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受理:工作人员汇总并初步审核,并规定整改期限要求立即重新整改。 决定:整改结果主要领导审核,拒不进行整改依法予以处罚。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对食盐未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做出标识的;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没有明显区别于食盐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0202029000 | 吴忠市利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吴忠市利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2017 年12 月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 号) 第十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 年。 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 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标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限期整改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节能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602002000 | 吴忠市利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吴忠市利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9年修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1.审核责任:对节能管理成绩显著、节能违法举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 行政 备案 | 0102010000 | 吴忠市利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吴忠市利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宁夏回族自治区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53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实行备案的项目,除国家明确要求必须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经自治区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部门(统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 2、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3、未履行公示或未采纳社会合理化建议和专家论证意见,造成林业发展重大问题的; 4、在规划编制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5、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 | 节能违法举报奖励 | 行政 奖励 | 0802001000 | 吴忠市利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吴忠市利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审核责任:对节能管理成绩显著、节能违法举报的表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上报责任:将拟表彰的单位或个人上报市人民政府。 3.表彰责任: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对受表彰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 4.保密责任:对举报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进行保密,防止打击报复行为发生。 5.归档责任: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范建立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表彰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未按照规定进行上报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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