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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03日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作者:
各岗位、市场监管所: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修订版)和2024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2024〕356号)要求,结合辖区市场监管实际,现将分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各岗位、市场监管所要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切实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运用到日常监管工作中,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
二、责任部门及抽查任务
抽查时间自2024年3月29日至10月20日,采取现场检查、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
注册岗主要负责市场主体登记事项检查及公示信息检查、企业年度报告、即时公示信息抽查。
市管岗主要负责文物市场规范管理监督检查、拍卖市场规范管理监督检查、野生动物保护市场规范管理监督检查、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广告行为抽查、各类市场主体专利真实性检查、市场主体商标使用行为检查、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食品岗主要负责食品生产监督检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餐饮服务监督检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价竞岗主要负责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行为抽查、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医疗机构收费专项检查。
特设岗主要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
质计岗主要负责节假日涉及民生计量器具专项检查、能效标识计量专项检查、水效标识计量专项检查、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检查、机动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检查、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检查、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三、工作任务
(一)统一使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要求,统一使用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建设的宁夏“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网址:http://172.31.119.202:8081/login.jsp),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涉及药品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仍使用宁夏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双随机系统。
(二)按照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工作。各岗位要根据分局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附件2)梳理岗位抽查工作任务、抽查事项清单,按照信用风险分类差异化抽查比例要求下发抽查任务,同时及时关注平台上区厅下发的检查任务,按时配合完成。涉及部门联合的相关岗位要积极做好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的发起、协调、实施工作,保证按期完成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在抽查检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100%记于企业名下,通过公示系统、专业抽查系统或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推进信息数据互通共享,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联合奖惩对象认定制度。各岗位要将抽查检查结果纳入抽查检查对象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达到“抽查一部分、警示一大片、规范全行业”的效果。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政府效能目标考核内容,重点考核“两库”建设、计划制定、联合抽查、任务完成、结果公示以及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发挥情况等,各岗位要确保双随机抽查工作“两个100%”硬指标(计划完成率100%和抽查结果公示率100%)全面完成。
(二)严格检查标准。各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开展实地检查,确保抽查工作不走过场,抽查结果真实有效。
(三)认真总结。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要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结果100%记于企业名下,确保检查结果录入真实规范,所有检查结果务必在相关抽查任务完成时限前录入。各岗位要时刻关注本岗位负责事项的抽查、结果录入情况,按照检查结果分类处理,及时处理抽查时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涉及部门联合任务的岗位于10月25日前将工作小结及现场检查资料报分局登记注册与信用监管岗。
附件:1.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2024年随 机抽查事项清单
2.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2024年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2024年4月3日
附件1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1 |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 ||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至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 ||
2 | 公示信息检查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
3 | 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行为专项检查 | 重大节假日、重点时段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行为专项检查 | 宾馆酒店、民宿、旅游商品销售及周边餐饮、停车场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4 | 教育收费专项检查 | 教育收费行为专项检查 | 幼儿园、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5 | 医疗机构收费专项检查 | 医疗机构收费行为专项检查 | 各级医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6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7 | 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 ||
8 | 广告行为检查 | 广告发布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广告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条 | ||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承担相关义务与责任的行政检查 |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广告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 ||
9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10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
对“先核后证”审批的企业证后监督核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 ||
对“告知承诺”审批的企业获证资格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
11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1.生产环境条件的检查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12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为B、C、D级的食品销售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入网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
13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
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
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
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
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
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 一般检查事项 |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食品安全法》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14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81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
15 |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保健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
16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市场在售食品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验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17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使用管理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第57号) |
18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检查 | 生产管理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第57号) |
19 | 计量监督检查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计量法》第十八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计量法》第十八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四、十八条 |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计量法》第十八条,《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计量法》第十八条,《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计量法》第十八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二十条,《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20 | 认证活动和谁结果检查 | 自愿性认证活动及结果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 辖区内注册的自愿性认证机构、获证组织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193号令)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 |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 辖区内注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获证组织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十四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117号令)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 | ||
21 | 机动车销售企业监管 | 机动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检查 | 机动车销售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 、五十九条、六十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117号令)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 |
22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第五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二至三十七条 |
23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情况的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第五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二至三十七条 |
24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情况抽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情况和设备使用情况检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第五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二至三十七条 |
25 | 实施告知承诺的检验检测机构定向监督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实施告知承诺的检验检测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第五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二至三十七条 |
26 |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从业单位监督检查 |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检查 |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构检查 |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第五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二至三十七条 | ||
27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
28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
29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七十一条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七十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
30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 |
附件2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计划名称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信用风险分类差异化抽查比例 | 抽查 类型 | 组织抽查单位 | 分局责任岗位 | 联合检查 参与部门 | 完成时限 |
1 | 市场主体登记事项检查及公示信息检查 | 1.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 2.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经营(驻在)期限 3.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 4.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 6.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 | 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 企业A类1%,B类1%,C类8%,D类100%; 农民专业合作社3%; 个体工商户0.5% | 不定向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登记注册与信用监管岗 | 2024年11月 | |
2 | 企业年度报告、即时公示信息抽查 | 年度报告、即时公示信息检查 | 登记的各类企业、外国企业常驻机构 | 企业A类1%,B类1%,C类8%,D类100% | 不定向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登记注册与信用监管岗 | 2024年11月 | |
年度报告、即时公示信息检查 | 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 企业A类1%,B类1%,C类8%,D类100% | 不定向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登记注册与信用监管岗 | 2024年11月 | |||
3 | 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行为抽查 | 2024年重大节假日、重点时段市场价格行为专项检查 | 宾馆酒店、民宿、旅游商品销售及周边餐饮、停车场等 | 企业A类2%,B类5%,C类100%,D类100%; 个体5% | 不定向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岗 | 2024年11月 | |
4 | 教育收费专项检查 | 各类教育机构收费行为专项检查 | 幼儿园、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 | 3% | 不定向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岗 | 2024年11月 | |
5 | 医疗机构收费行为抽查 | 各级医疗机构收费行为 | 医院、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 | 5% | 不定向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岗 | 2024年11月 | |
6 | 文物市场规范管理监督检查 |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企业A类50%,B类40%,C类100%,D类100%; 个体10% | 定向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市场规范管理岗 | 2024年12月 | |
7 | 拍卖市场规范管理监督检查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企业 | 企业A类5%,B类20%,C类100%,D类100% | 定向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市场规范管理岗 | 2024年12月 | |
8 | 野生动物保护市场规范管理监督检查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企业、农专、个体工商户 | 企业A类10%,B类30%,C类100%,D类100%; 农专50%; 个体50% | 定向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市场规范管理岗 | 2024年12月 | |
9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企业A类30%,B类50%,C类100%,D类100%; 个体40% | 定向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市场规范管理岗 | 2024年12月 | |
10 | 广告行为抽查 | 广告发布行为监督检查 | 广告经营企业 | 企业A类10%,B类20%,C类100%,D类100% 个体工商户10% | 定向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市场规范管理岗 | 2024年12月 | |
11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情况的检查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 | 企业A类20%,B类50%,C类100%,D类100% | ||||||
12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1.生产环境条件的检查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A类1%,B类2%,C类30%,D类80% | 不定向(重点检查事项)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食品安全监管岗 | 2024年12月 | |
13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1.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2.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 3.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检 4.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5.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6.食用农产品销售监督检查 7.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8.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9、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食品销售经营者 | 食品销售企业: A类2%; B类5%; C类50%; D类100%。 个体户:2% | 不定向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食品安全监管岗 | 2024年11月 | |
14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1.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2.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3.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4.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5.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6.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7.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8.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企业:A类1%,B类10%,C类70%,D类100% 个体工商户:5% | 不定向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食品安全监管岗 | 2024年12月 | |
15 |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1.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2.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3.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4.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5.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6.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7.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8.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学校食堂 | 10% | 定向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食品安全监管岗 | 利通区教育局 | 2024年12月 |
16 | 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1.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2.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3.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4.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5.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6.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7.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8.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10% | 定向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食品安全监管岗 | 2024年12月 | |
17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 | 企业A类10%,B类15%,C类100%,D类100%; | 定向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岗 | 2024年12月 | |
18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监督检查 | 充装单位监督检查 | 充装单位 | 企业A类15%,B类20%,C类100%,D类100%; | 定向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岗 | 2024年12月 | |
19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 | 生产单位监督检查 | 生产单位 | 企业A类10%,B类15%,C类100%,D类100%; | 定向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岗 | 2024年12月 | |
20 | 节假日涉及民生计量器具专项检查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集贸市场、早市、超市、个体经营户及其它经营者 | 企业A类1%,B类5%,C类70%,D类100% | 不定向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质量和标准化计量认证岗 | 2024年12月 | |
21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检查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能效标识产品生产、销售企业 | 企业A类1%,B类5%,C类80%,D类100% | 定向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质量和标准化计量认证岗 | 2024年12月 | |
22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检查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抽水马桶销售企业 | 企业A类1%,B类5%,C类80%,D类100% | 定向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质量和标准化计量认证岗 | 2024年12月 | |
22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 | B类15%,C类100%,D类100% | 定向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质量和标准化计量认证岗 | 2024年12月 | |
23 |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构检查 |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构 | 100% | 定向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质量和标准化计量认证岗 | 利通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 2024年12月 |
24 |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情况和设备使用情况检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单位 | B类30%,C类100%,D类100% | 定向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质量和标准化计量认证岗 | 利通区生态环境分局 | 2024年12月 |
25 | 机动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检查 | 机动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检查 | 机动车销售企业 | 企业A类1%,B类10%,C类70%,D类100% | 定向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质量和标准化计量认证岗 | 利通区工业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2024年12月 |
26 | 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检查 | 自愿性认证活动及结果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 辖区内注册的自愿性认证机构、获证组织 | 辖区内注册的自愿性认证机构100%;获证机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抽取为准 | 定向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质量和标准化计量认证岗 | 2024年12月 | |
27 |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 辖区内注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获证组织 | C类50%,D类100% | 定向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质量和标准化计量认证岗 | 2024年12月 | ||
28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企业 | A类1%, B类10%,C类80%,D类100% | 不定向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质量和标准化计量认证岗 | 2024年12月 | |
29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 | 10% | 不定向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质量和标准化计量认证岗 | 2024年12月 | ||
30 | 各类市场主体专利真实性检查 | 1.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2.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企业D类100%; 个体10% | 不定向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市场规范管理岗 | 2024年12月 | |
31 | 各类市场主体商标使用行为检查 | 1.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3.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企业C类80%,D类100%; 个体工商户10% | 不定向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市场规范管理岗 | 2024年12月 | |
32 |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 商标代理行为专项检查 | 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商标代理机构 | A类30%, B类100%, C类100%
| 不定向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市场规范管理岗 | 2024年12月 |
注:抽查类型:定向、不定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