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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驰以恒建筑有限公司“8.13”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2日来源:作者:

    日前,《宁夏驰以恒建筑有限公司“8.13”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经利通区人民政府批复,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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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驰以恒建筑有限公司8.13”一般坍塌

事故调查报告

20208131830左右,宁夏驰以恒建筑有限公司在建设位于利通区东塔寺乡白寺滩村八队的吴忠市利通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项目六标段过程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利通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纪委监委、公安分局、总工会、东塔寺乡等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调查组设技术组、管理组和综合组三个小组,对事故展开了全面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以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项目及事故单位概况

(一)项目概况

吴忠市利通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项目施工六标段位于利通区东塔寺乡白寺滩村八队,中标价427.5万元,中标内容为吴忠市利通区东塔寺乡白寺滩村1#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工程。

)施工单位

宁夏驰以恒建筑有限公司位于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利宁街(祥和大厦19成立201512月,法定代表人马冬,有限责任公司(责任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00MA75WAHJX5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等资质。其资质证书编号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D264013138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D364013135《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宁)JZ安许证字〔2017001280。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施工;道路工程施工;环保工程施工等

)监理单位

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6号银川国际贸易中心B段十四层B12号办公用房,法定代表人孙胜军,成立19986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227782289M,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责任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法律法规明确或国务院决定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无须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证书编号为E164000279-4/1。业务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建设单位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利通区分局是吴忠市利通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项目施工六标段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委托代理人景宝柱,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为吴利发改审发202055号。

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08131830左右,宁夏驰以恒建筑有限公司在建设位于利通区东塔寺乡白寺滩村八队的吴忠市利通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项目六标段过程中,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雨后基坑内的情况疏于观察和判断,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在排水管安装结束、人员撤离基坑时,施工现场负责人王金忠安排4名工人从基坑返回地面,其他3人都是从指定的安全地带撤离基坑,只有现场施工工人陈明未从指定路线撤离,擅自从基坑北边返回地面,在往上走的过程中,基坑西侧约3米长、0.4米宽、深2.1米的土墙突然坍塌,陈明被埋压至腰部,致使其头向北,面向下趴在排水管上,造成胸部外伤、心脏损伤死亡。另一名现场施工工人马春发当时返回基坑取塔尺,在陈明南侧约2米左右,面向西站立靠在基坑东墙被土埋压到胸部。

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负责人王金忠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施救,同时拨打了120110,陈明120急救人员抢救无效当场死亡,马春发受伤送吴忠市人民医院救治。

利通区相关领导,应急管理等单位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区公安分局东塔派出所民警对现场进行了技术勘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

)死亡、受伤人员基本情况

死者:陈*58岁,家住吴忠市利通区东塔寺乡白寺滩村3队,身份证号642125**********46工作岗位是宁夏驰以恒建筑有限公司吴忠市利通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项目六标段现场施工工人

伤者:马*发,男,56岁,身份证号:640424**********17,户籍地址:宁夏泾源县泾河源镇东山一组,工作岗位是宁夏驰以恒建筑有限公司吴忠市利通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项目六标段现场施工工人。

)直接经济损失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等各项损失费共计人民币91万元。

三、事故性质和原因

(一)直接原因

现场施工人员陈明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劳动纪律,未按照指定路线从基坑返回地面。在施工前对基坑内的情况疏于观察,加之基坑开挖后遭遇异常雨水天气基坑土墙受雨水浸泡后含水量偏高,造成土质松软基坑土墙稳定性降低,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宁夏驰以恒建筑有限公司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现场处置措施不到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方案进行施工,对施工过程未进行严格的现场安全管理,对基坑现场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对施工单位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跟踪督促不到位,现场巡查不细致,未对事故发生前雨水偏多、基坑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提出有效的意见和建议,是这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3.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利通区分局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监督管理不到位,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过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现场处置措施不到位的一般坍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宁夏驰以恒建筑有限公司未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规定配备具有资条件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利通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2.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对吴忠市利通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项目六标段的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由利通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

1.马冬,宁夏驰以恒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持宁夏驰以恒建筑有限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督促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利通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19年年收入6万元30%罚款的行政处罚,计1.8万元。

2.马少东,宁夏驰以恒建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施工现场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第(三)款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利通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王金忠,宁夏驰以恒建筑有限公司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未按规定对临时务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前未组织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工序安排不合理,未采取任何防止墙坍塌的安全技术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第(一)款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第(三)款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之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由利通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杨思婷,宁夏驰以恒建筑有限公司安全员,对施工过程未进行严格的现场安全管理,在事故发生时不在岗在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之规定,对此起事故负直接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第(三)款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利通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孙胜军,宁夏五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对本公司监理人员现场工作督导不到位,对施工单位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跟踪督促不到位,现场巡查工作不细致,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监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五)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对此起事故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第(三)款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利通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苏昊,宁夏五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现场监理,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制度,对施工现场存在的未设置防护设施等安全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并监督整改,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第(三)款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利通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陈明,男,宁夏驰以恒建筑有限公司吴忠市利通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项目六标段现场施工工人,未严格按照施工要求作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三)监管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处理建议

1.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利通区分局对发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方面存在漏洞,未能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发包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建议责成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利通区分局向利通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景宝柱,吴忠市生态环境分局利通区分局工作人员,吴忠市利通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项目六标段委托代理人,对该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建议责令其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防范措施和建议

1.宁夏驰以恒建筑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务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杜绝盲目施工和三违现象发生。建立和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特别要落实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到位,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到位。施工现场要增加安全生产警示标语标识,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要落实对监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理人员要切实履行建设工程监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严格遵循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做到依法履职。

3.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利通区分局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刻吸取“8·13”一般坍塌事故教训,并在今后的生态环境领域项目建设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切实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杜绝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4.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积极协调上级业务部门,切实加强对辖区建筑工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要以检查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相关程序情况、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项目经理履职情况、现场临时用电等方面工作为重点,认真总结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严厉打击建筑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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