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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2021年第二季度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30日来源:作者: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2021年第二季度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机关 |
1 | 吴利市监处字【2021】第4号 | 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 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 | 《食品安全法》 | 吴忠市利通区小胖胖音乐火锅花园北街店 | 马海涛 | 1、没收无标签的玫瑰酱1瓶;2、罚款5000元。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2 | 吴利市监处字【2021】第5号 | 虚构原价案 | 虚构原价 | 《价格法》 | 宁夏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吴忠滨河广场分公司 | 郭韶伟 | 1、罚款50000元。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3 | 吴利市监处字【2021】第6号 | 虚构原价案 | 虚构原价 | 《价格法》 | 宁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吴忠开元大道分公司 | 林小昌 | 1、罚款50000元。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4 | 吴利市监处字【2021】第8号 | 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无醛生态板案 | 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无醛生态板 | 《产品质量法》 | 吴忠市利通区蓝喜鹊装饰材料批发部 | 张志亮 | 1、没收不合格无醛生态板2张;2、处以违法经营货值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800元;3、没收违法所得330元。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5 | 吴利市监处字【2021】第9号 | 销售不符合要求的免漆生态板案 | 销售不符合要求的免漆生态板 | 《产品质量法》 | 吴忠市利通区时代装饰材料商行 | 林素明 | 1、没收不合格免漆生态板1张;2、处以违法经营货值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600元;3、没收违法所得301元。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6 | 吴利市监处字【2021】第10号 |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 《食品安全法》 | 吴忠市利通区烫中烫麻辣烫店 | 马立娟 | 1、罚款5000元。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7 | 吴利市监处字【2021】第11号 | 虚构原价案 | 虚构原价 | 《价格法》 | 新华百货连锁超市吴忠三分店 | 梅亚丽 | 1、罚款50000元。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8 | 吴利市监处字【2021】第12号 | 使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乘客电梯)案 | 使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乘客电梯)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 吴忠市利通区布兰卡音乐主题餐吧 | 马小娟 | 1、罚款人10000元。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9 | 吴利市监处字【2021】第13号 | 未按照气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车用气瓶充装前后安全检查、记录及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 未按照气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车用气瓶充装前后安全检查、记录及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 《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宁夏红山石工贸有限公司 | 徐延锋 | 1、罚款人30000元。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10 | 吴利市监处字【2021】第14号 | 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案 | 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 | 《食品安全法》 | 吴忠市利通区小赵调味品批发部 | 赵志刚 | 1、没收无生产日期两袋“营养素食”2、罚款5000元。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11 | 吴利市监处字【2021】第15号 | 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案 | 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 | 《食品安全法》 | 吴忠市利通区刘三朵八宝茶科技有限公司 | 刘晓虹 | 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8盒桃酥饼、21盒冰皮糕、5盒五仁饼。2、罚款5000元。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12 | 吴利市监处字【2021】第16号 |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 | 吴忠市利通区张桐粉条经销部 | 张建军 | 1、罚款5000元。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13 | 吴利市监处字【2021】第17号 | 使用有“清真食品”标志的包装物包装清真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案 | 使用有“清真食品”标志的包装物包装清真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 | 《食品安全法》 | 宁夏明天实业有限公司民族饭庄分公司 | 张东国 | 1、警告;2、罚款5000元。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14 | 吴利市监处字【2021】第19号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产品质量法》 | 宁夏润宁节水灌溉有限公司 | 孙伟 | 1、处以违法销售货值金额50%的罚款,计9270元;2、没收违法所得1099元。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