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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吴忠市利通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13日来源: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进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17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利通区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吴利农(动防)不罚〔2024〕1号)、(吴利农(动防)不罚〔2024〕2号)、(吴利农(动防)不罚〔2024〕3号)、(吴利农(动防)不罚〔2024〕4号)、(吴利农(动防)罚〔2024〕9号)、(吴利农(动防)罚〔2024〕10号)、(吴利农(动防)罚〔2024〕11号)、(吴利农(动防)罚〔2024〕15号)、(吴利农(屠宰)罚〔2024〕2号)、(吴利农(屠宰)罚〔2024〕3号)予以公示。
附件:吴忠市利通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公示表
吴忠市利通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13日
附件:
序号 | 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违法事实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处罚时间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1 | 吴利农(动防)不罚〔2024〕1号
| 丁** | 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第二项 | 2024-12-20 | 不予行政处罚 | 吴忠市利通区农业农村局 |
2 | 吴利农(动防)不罚〔2024〕2号
| 丁** | 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第二项 | 2024-12-20 | 不予行政处罚 | 吴忠市利通区农业农村局 |
3 | 吴利农(动防)不罚〔2024〕3号
| 王* | 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第二项 | 2024-12-20 | 不予行政处罚 | 吴忠市利通区农业农村局 |
4 | 吴利农(动防)不罚〔2024〕4号
| 刘** | 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第二项 | 2024-12-20 | 不予行政处罚 | 吴忠市利通区农业农村局 |
5 | 吴利农(动防)罚〔2024〕10号
| 朱**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十五类“动物卫生监督”第十三项 | 2025-1-2 | 罚款8946元 | 吴忠市利通区农业农村局 |
6 | 吴利农(动防)罚〔2024〕11号
| 马**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十五类“动物卫生监督”第十三项 | 2025-1-2 | 罚款3000元 | 吴忠市利通区农业农村局 |
7 | 吴利农(动防)罚〔2024〕15号
| 王**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十五类“动物卫生监督”第十三项 | 2025-1-2 | 罚款2175元 | 吴忠市利通区农业农村局 |
8 | 吴利农(屠宰)罚〔2024〕2号
| 马**
| 未经定点私自屠宰羊 | 《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 | 《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八类第一项 | 2025-1-2 | 1、罚款6000元。 2、没收21只羊胴体。
| 吴忠市利通区农业农村局 |
9 | 吴利农(动防)罚〔2024〕9号
| 杨* | 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五类第十三项 | 2025-1-2 | 1、罚款15780元。 2、没收涉案847.8公斤牛肉。
| 吴忠市利通区农业农村局 |
10 | 吴利农(屠宰)罚〔2024〕3号
| 宁夏******有限公司
| 未对入场动物如实查验登记 | 《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十八类第二项 | 2025-1-2 | 罚款50000元 | 吴忠市利通区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