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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吴忠市利通区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索引号 640302010/2024-00041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1-21
内容分类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利通区财政局 责任部门 吴忠市利通区财政局


区各乡镇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助推基层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宁财综发〔2023〕18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了《吴忠市利通区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

《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

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在自治区目录下制定本《目录》,一至三级目录与自治区目录保持一致

三、各乡镇可结合具体情况,在《目录》范围内编制本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报财政备案并在利通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后执行。编制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五级目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吴忠市利通区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吴忠市利通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18日


下载:附件:吴忠市利通区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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