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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吴忠市利通区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索引号 | 640302010/2024-00041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11-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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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利通区财政局 | 责任部门 | 吴忠市利通区财政局 |
区各乡镇: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助推基层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宁财综发〔2023〕18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吴忠市利通区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
《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
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在自治区目录下制定本《目录》,一至三级目录与自治区目录保持一致。
三、各乡镇可结合具体情况,在《目录》范围内编制本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报财政局备案并在利通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后执行。编制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五级目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吴忠市利通区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吴忠市利通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18日
下载:附件:吴忠市利通区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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