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解析
索引号 | 640302007/2021-00217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1-11-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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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责任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解析
案例一
近日,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在某公司网店购买了一套无人机套装,在收货当天拆开包装盒验货后决定退货,但是商家以包装盒封条打开为由拒绝其退货要求。经查,涉案无人机套装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且未激活,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不影响商品的完好。该公司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的规定,金山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立案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本案中购买者为个人,其因个人摄影爱好而购买该款无人机,符合《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二条所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适用本办法。”
本案中经营者以消费者拆开包装查验为由,称品牌方出具的无理由退货规则含有“产品外包装完整”条款,拒绝其七日无理由退货要求。《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且经执法人员与品牌方联系确认,其所指“产品外包装完整”主要针对外包装损毁等情况,并未排除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包装封条查验无人机。故本案中经营者仅因消费者拆开包装查验而拒绝其退货要求,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规定,构成了“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违法行为。
案例二
几个月前,消费者刘某发现其个人信息被公布在了其对某商品的评价记录下,遂与商家沟通,协商无果,举报至金山市场监管局。经查,2019年4月份,消费者刘先生购买了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公司)在其天猫店铺内销售的“汽车抛光机打蜡机划痕修复打磨抛光机”,该电子商务公司由此获得了其姓名、联系方式及家庭住址等信息。后双方因消费纠纷,刘先生对上述产品追加评价,该公司在该条评价下曝光了刘先生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信息。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对于网络经营者泄露个人信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本案中,该电商公司因购物纠纷,随意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并拒绝删除,构成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