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 640302007/2021-00233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1-12-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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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责任部门 |
关于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吴政办规发〔2021〕1号
关于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
企业活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区属驻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22号)精神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等六部门《关于推行企业开办一网通办的通知》(宁市监发﹝2020﹞125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企业开办便利化改革
(一)推行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推行企业登记、公章刻制、银行开户、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存缴登记线上“一表填报申请办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人社局、住建局、住房公积金中心、税务局、人民银行吴忠支行,各县<市、区>)
(二)优化企业开办线下服务。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限,实现“五个一”工作目标。实行企业设立、发票申领、社保登记、银行开户同区办理,方便企业办理刻章、申领发票、银行开户等事宜。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在1个工作日,其中企业设立1小时办结;印章刻制、社保登记、发票申领1小时办结;银行开户0.5个工作日办结。(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人社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吴忠支行,各县<市、区>)
(三)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印章应用。推进电子营业执照与税务、烟草、银行、公安等部门和机构的对接应用,推进企业电子印章应用,企业可持电子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积极推广通过“我的宁夏”政务APP、云闪付、微信、支付宝等多种方式下载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并广泛互认。(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税务局、烟草专卖局、人民银行吴忠支行,各县<市、区>)
(四)试行自主申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设置“自助服务区”,添置专门电脑供办事人员查询,并指定专人开展“手把手”现场指导,引导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网上申报系统“自助查重、自主申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
二、探索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
(一)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模式试点工作。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试行市场主体住所作为登记事项、经营场所作为备案事项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住所用于通信地址和文书送达地址,经营场所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址。市场主体可以根据需要备案多个经营场所,登记机关应当将经营场所一并记载于营业执照住所栏之后。对于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的,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即可,方便市场主体扩大经营规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
(二)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1.放宽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限制。数据处理、动漫游戏开发、文化创意、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电子商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服务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的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将住宅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餐饮类市场主体不得将住宅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
2.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不含餐饮)住所(经营场所)的,不再提交社区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不扰民证明,提交由其自行征求相关业主签名的承诺书,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由申请人自主申报、自行承诺、自担责任。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其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申请人对其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推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等便利化措施。对于无需许可审批的一般经营项目,允许多个市场主体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经营场所),进一步释放住所资源。加强与住建、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沟通协调,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对同一门牌号码,但属不同楼层、不同房间的地址,申请人在办理申请时应在地址后予以明确标注,不视为同一地址;原商事主体已不在其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但未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该地址可由新商事主体作为登记住所使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
三、深化企业名称登记改革
围绕企业名称资源日益紧缺,“起名难、效率低”的痛点,切实简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名称登记服务。
(一)简化申请流程。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网上申请,经过系统比对筛查后,申请人选择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提交申请的,不再提供相关证件材料、纸质文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
(二)简化审核流程。对于通过比对系统筛查从网上直接提交的申请,比对系统没有提示禁限用、相同、相近情形的,即时自动生成并将相关信息通知申请人;比对系统提示限用情形的,申请人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符合限用规则要求的文件材料的,或者比对系统提示存在相近情形的,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将相关信息通知申请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
(三)强化名称争议调处。一是探索建立企业名称纠纷事后快速处理机制,积极发挥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的联动作用和信用约束手段,促进企业名称纠纷的调解解决。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将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强制纠正。二是强化不适宜名称纠正措施。对于被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变更名称,拒不改正的,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
四、深化涉企生产经营审批改革
(一)强化生产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定期和不定期对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必备生产条件进行检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
(二)加大获证产品监督检查和抽查力度。按照自治区年度抽检计划,切实配合质量检测机构做好产品质量抽检工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
(三)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开展辖区强制性认证产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持续保持持证能力,对纳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产品而没有通过认证的企业,督促其完成产品认证,进一步增强企业自觉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体意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
(四)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在日常监管基础上,推行绿色环保理念,以有机、绿色产品认证为重点,做好自愿性认证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有机、绿色产品质量,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开展认证获证单位“双随机”抽查工作,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行为。组织推行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我承诺制度。(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
(五)加快培育企业标准“领跑者”。继续推进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在主要消费品、装备制造、新型产品和服务领域形成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领跑者”标准,引导更多企业通过国家企业标准公共服务平台声明公开更高质量的标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企业信息公示。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依托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宁夏),建立面向政府、面向社会的信息归集机制,整合形成更加完善的企业信用记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信用中国(宁夏)”网站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公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
(二)健全失信惩戒机制。依托升级优化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落实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政策,推动更多部门实现“一表填报,信息共享”。全面建立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强制退出等制度机制,有效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强和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提高协同监管水平,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获得信贷、发票领用、出口退税、出入境、高消费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
(三)推进实施智慧监管。依托全区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持续完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推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督促企业履行缺陷召回法定义务,消除产品安全隐患。推进双随机抽查与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相结合,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
(四)规范平台经济监管行为。坚持审慎包容、鼓励创新原则,充分发挥平台经济行业自律和企业自制作用,引导平台经济有序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规范发展线上经济。加强网络交易监管,强化互联网领域监管执法,督促落实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责任,支持电商产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在统筹好本地区本部门任务落实基础上,根据各局特点积极开展改革政策先行先试工作,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
(二)加强内外协同。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改革任务要求,制定阶段性目标,逐项细化改革举措,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改革政策落地见效。一方面要加强内部衔接,做好自身业务领域的制度设计和流程再造;另一方面要在厘清职责边界的基础上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同,严格履职尽责,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和监管风险。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按照《通知》部署的具体改革事项,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统筹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