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文字版)
索引号 | 640302007/2021-00242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1-12-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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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责任部门 |
吴政发〔2021〕32号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吴忠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4日
吴忠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2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安排,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好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范围和内容。自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对由市级部门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其中,属于中央层面的523项审批事项、自治区层面的457项及自治区自行设定的9项审批事项(附件1、2),分别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21〕22号)具体改革措施实施,市级对口部门应及时掌握和宣传自治区最新政策。属于市级层面的72项审批事项(附件3),按我市改革方式和具体改革措施实施。属于县级层面的审批事项,按各县(市、区)改革方式和具体改革措施实施。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清单管理制度。
1.编制我市事项清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21〕22号)要求,编制《吴忠市“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市级层面审批,共72项,2021版)》,逐项列明改革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许可证名称、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上述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事项市级部门负责)
2.实行清单动态管理。鼓励各部门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在“实行告知承诺制”“优化审批服务”两方面进行突破。其中,对采取“优化审批服务”改革方式的事项,支持出台我市进一步深化改革具体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事项市级部门负责)
(二)分类推进审批事项改革。
1.直接取消审批。在全市范围内取消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对直接取消审批的,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有关部门要及时获取登记信息并掌握企业情况,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牵头,事项市级部门和各县(市、区)按职责负责)
2.审批改为备案。在全市范围内将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有关部门要公开清晰的备案办理材料、程序、时限,原则上要实现当场办结,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照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对审批改为备案的,有关部门要强化信息共享,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牵头,事项市级部门和各县(市、区)按职责负责)
3.实行告知承诺。在全市范围内对9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事项市级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发现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牵头,事项市级部门和各县(市、区)按职责负责)
4.优化审批服务。在全市范围内对5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服务。有关部门要逐项明确优化审批服务的具体措施,积极回应企业关切,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提高审批服务效能。大力推行“三减一提升”行政审批模式,“减流程”“减时间”“减材料”,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对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牵头,事项市级部门和各县(市、区)按职责负责)
(三)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根据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防止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取消审批后相关从业要求纳入其他部门审批管理的,相关部门要明确各自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事项市级部门和各县(市、区)按职责负责)
2.结合行业特点完善监管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守牢安全底线。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作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事项市级部门和各县(市、区)按职责负责)
3.围绕行业领域实施综合监管。建立健全行业领域综合监管协同机制,推动事中事后监管从“按事项管”向“按行业管”转变,从“多头分散”向“综合协同”转变。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所属行业领域进行全面梳理,建立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协同监管机制。(事项市级部门和各县(市、区)按职责负责)
(四)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1.深入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事项市级部门负责)
2.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将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一网通办”平台办理。推行综合窗口服务,实施“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统一窗口出件”。继续扩大“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覆盖面,深入探索“一业一证”改革,将更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改革范围,推动更多行业实现“一证准营”。(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牵头,事项市级部门负责)
3.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市场监管部门在完成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系统(宁夏)——部门协同工作平台发布,供各相关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查询认领。各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后置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工作。(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牵头,事项市级部门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事项市级各部门为成员的改革领导小组,其中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督查落实,事项市级各部门负责主动对接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逐项细化改革举措,在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15日内,制订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市场监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备案。各县(市、区)要按照自治区和吴忠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认真做好本地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二)做好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各事项市、县两级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报道、文件解读等相关工作,重点突出“证照分离”改革前后审批事项“三减一提升”情况,以直观的数字对比、身边的具体案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扩大改革政策知晓度。各单位要及时调整业务流程,加强培训指导,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事项市级部门、各县(市、区)要密切跟踪改革进展,建立工作联络员制度,及时收集业务办理情况、上报各方意见建议。实行“证照分离”改革月统计、季通报工作机制,各事项市级部门、各县(市、区)每月月底前将“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推进情况统计表(附件4)报市市场监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要会同有关单位及时总结评估改革情况,做好统计分析、信息报送等工作。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对落地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加强督促检查和通报整改,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成效。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中央层面设定,共523项,其中
在我区承接实施457项,2021年版)
2.宁夏回族自治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自治区层面设定,共9项,
2021年版)
3.吴忠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市级层面审批,共72项,2021年版)
4.吴忠市“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推进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