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利通区吉水湾养老中心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
索引号 | 640302008/2022-00147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2-11-14 | |
---|---|---|---|---|---|
内容分类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利通区民政局 | 责任部门 |
关于对利通区吉水湾养老中心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
吴利民撤决〔2022〕1号
当事人:吴忠市利通区吉水湾养老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号):
住所(住址):吴忠市利通区扁担沟镇良繁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42101********0099
联系电话:139****7391
联系地址:扁担沟镇良繁场东
根据举报,利通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举报人的诉讼请求,经法院调查,利通区吉水湾养老中心在2020年10月26日申请办理证书到期换证,在变更登记过程中,未搞清楚业务主管单位,同时,变更登记过程中没有在相关登记表中加盖业务主管单位扁担钩镇人民政府印章,却加盖了利通区民政局印章。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利通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宁0302行初13号》行政判决结果,现依法予以撤销变更登记,请你单位收到此撤销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交回我局,我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你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在收到撤销登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利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吴忠市利通区民政局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