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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利通区农业设施产权确权颁证 试点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4-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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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利通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 解读单位 | 利通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
为切实解决我区牛奶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牛奶产业稳定发展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办〔2024〕15号),我区制定了《吴忠市利通区农业设施产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盘活农业资源、保障市场供给、提高配置效率、解决融资难题为根本目的,坚持先行先试,严格按照自愿申请、公开透明、严格审查、据实登记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加大农业产权融资力度,发挥农业产权在撬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中的作用,实现农民增收多元化目标,建立权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的农业设施产权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一)试点范围。对利通区辖区和吴忠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内建有标准化农业设施(以奶牛养殖业为重点,包括畜禽圈舍、饲草料库、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农户宅基地内的除外)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企业,开展农业设施产权确权颁证工作。
(二)颁证要求。开展确权颁证的养殖设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空间布局。(2)投资主体清晰、所有权权属清晰、土地使用权无矛盾、争议。(3)土地使用手续、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备案、批复手续等齐备完善。(4)农业生产设施用地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证:(1)土地使用权权属有争议且经有关方面调解短期内无法解决的;(2)权属不清的;(3)投资主体不清的;(4)即将达到报废期限的;(5)前庭后院式建设的农业设施;(6)已在自然资源部门等确权登记的。
(三)程序步骤。总共分为申请登记、审核查验、核准颁证、数据入库、变更程序五个步骤。
登记备案的养殖企业经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研究核准后进行登记,制证编号,利通区人民政府印发《利通区农业设施产权证》,编号以区为单位,统一采用十六位数编码,编码排列顺序从左到右依次为:前六位为利通区行政区域代码,后面依次为乡镇码、村码、农业设施顺序码,各类农业设施顺序码应分别按顺序填写。《利通区农业设施产权证》每年12月31日前到登记机关审核,未按期审核超过一年的自动注销处理。
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证权利人的变更,须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登记、审核、备案;对已向金融机构进行物权设施抵押的,在抵押期内不予变更权利人和不允许自行拆除物权设施。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后,权利人如需改变物权设施,须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进行重新登记;对已向金融机构进行物权设施抵押的,须经登记机关与金融机构协商同意后方可进行改变。未经登记机关和金融机构同意擅自改变物权设施的,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证自行作废。
三、其它要求
区农业农村局及各乡镇要做好政策宣讲和动员引导工作,切实让镇村干部和群众了解掌握设施农业产权确权颁证的重大意义,彻底消除干部群众的思想疑虑和畏难情绪,为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颁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该方案自2024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4日。
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吴忠市利通区农业设施产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吴利政规发〔202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