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 关于吴忠市利通区农业综合开发扁担沟(三期)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工程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的公告
索引号 | 640302001/2017-48517 | 文号 | 吴政通字〔2017〕29 号 | 生成日期 | 2017-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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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利通区政府办公室 | 责任部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有关规定,现将吴忠市利通区农业综合开发扁担沟(三期)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工程项目收回国有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回国有土地批准机关、文号、时间、用途及面积
批准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吴忠市吴忠市利通区农业综合开发扁担沟(三期)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宁政土批字〔2017〕182号)
批准时间:2017年8月2日
批准用途:水工建筑用地
批准面积:0.4760公顷
二、收回国有土地范围:孙家滩地区。(具体详见规划用地红线图)
三、收回国有土地责任单位: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宁夏吴忠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审计局配合。
四、安置补偿标准:收回国有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和构筑物补偿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吴忠市统一征地管理办法》(吴政发〔2010〕57号)和《吴忠市城市规划控制区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吴政发〔2003〕54号)执行。
五、办理收回国有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被收回国有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土地补偿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联系电话:0953—2020029。
六、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被收回的国有土地上抢种树木、农作物或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做好征地工作。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