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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吴忠市利通区粮食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试行)》《吴忠市利通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索引号 640302001/2022-00622 文号 吴利政规发〔2022〕2号 生成日期 2022-01-24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利通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区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利有关单位:

《吴忠市利通区粮食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试行)》《吴忠市利通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修订)》已经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利通区粮食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粮食安全确保粮食有效供给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通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应急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谷物(稻谷、小麦、玉米和其他谷物)及其成品粮、豆类、薯类。

本办法所称粮食安全是指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市场粮食价格基本稳定人民生活和社会生产对粮食的需求基本满足粮食质量安全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条 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增强本区域内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公室应当每年对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进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实行激励与问责机制。

第四条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收储、产销合作、应急调控、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与保护等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统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保护耕地和促进粮食生产、粮食流通等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第五条 推动粮食全产业链各环节节约减损。鼓励节约粮食,推广节粮减损的新技术、新装备;开展珍惜和节约粮食宣传教育,倡导科学消费,提高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粮食经营者应当加强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环节的节粮减损,改善储粮条件,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有效减少粮食损失。餐饮企业、单位食堂应当加大反对浪费粮食的宣传力度,采取措施引导节约用餐。公民应当增强节约粮食的意识,养成健康、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

  

第二章  生产保障

  

第六条  各涉农乡(镇)、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土壤、水资源等条件制定粮食生产指导意见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建设与保护工作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粮食播种面积。

第七条 各涉农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严守永久基本农田红线;改善耕地地力加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修养护保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第八条 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粮食生产功能区应当列入禁止建设区或者限制建设区。

各涉农乡镇、各相关部门应当落实粮食生产扶持相关政策引导粮食生产主体科学合理种植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建设和管护工作。

第九条 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建设覆盖全区的耕地质量检测网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分局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粮食产地土壤质量和灌溉用水水质的监测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对污染源、农药生产和施用的监管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对受污染的耕地制定严格管控和治理修复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进农产品场地环境监测网建设开展土壤-农产品协同监测。禁止向粮食生产区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水、废气、废渣、固体废弃物等。

第十条 各涉农乡镇要采取措施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强农惠农政策;加大资金扶持力度通过财政补贴、引导金融机构提供信贷等方式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  各涉农乡镇、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应当推广绿色、优质、高效的粮食生产技术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对粮食仓储、加工、烘干、晾晒等配套设施建设给予支持。引导发展土地入股、土地托管等多种经营形式鼓励和支持农民自愿依法流转土地开展集约式、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避免流转土地“非粮化”坚决禁止“非农化”。扶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粮食生产综合效益。

第十二条 各涉农乡镇、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生产主体的指导和服务鼓励粮食生产主体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农业耕作措施指导粮食生产主体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化肥使用量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的生物防治技术。

  

第三章  储备保障

  

第十三条 健全地方粮食储备制度按照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粮食储备规模和品种及时足额落实政府储备粮任务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动顺畅和调节有效;引导鼓励社会储粮建立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制度,统筹规划建设与地方粮食收储任务相匹配、符合现代化储粮标准的粮食仓储设施推广应用绿色储粮和信息化、智能化等先进仓储管理技术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政府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方式。政府储备粮的品种结构和收储、轮换计划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拟定利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吴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经批准的收储、轮换计划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财政部门下达储备粮承储企业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创新储备粮轮换机制实行储备粮动态管理模式实现储备粮常储常新。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政府储备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粮食供求应急状态,适时提出动用储备粮建议,经利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机制,动用储备粮保证应急供应:

(一)本辖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影响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利通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粮食调控和应急需要动用政府储备粮。

第十六条  政府储备粮的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政府储备粮收购入库或者轮换补库、销售出库承储企业应当委托专业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储存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七条 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粮食仓储,和粮食质量管理制度加强仓储日常管理规范仓储管理行为严格落实储备粮质量管理要求,执行粮食政策规定,提高政府储备粮管理水平。

承储企业应具有能够保障政府储备粮储存安全和质量安全的仓储设施和设备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要求。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能够进行常规质量等指标检验的仪器设备、检验场所以及相应的专业检验人员。

承储政府储备粮的重点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第十八条 引导和支持社会储粮,构建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粮食储备体系。采取费用补贴、贷款贴息、项目扶持、融资担保、税收优惠减免、仓储设施建设帮扶等措施,提升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积极性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从事粮食批发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及销售粮食的大型超市保持一定量的粮食库存。鼓励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建设仓储设施储存一定数量粮食。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大中型企业等单位食堂和居民家庭根据需求储存一定数量口粮。

  

第四章  流通保障

  

第二十条 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有序流通。

第二十一条 加强粮食流通管理,确保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加工各个环节平稳有序运行。

第二十二条 支持发展粮食产业创新发展方式促进转型升级;支持各类粮食经营主体以多种形式与粮食主产区建立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发展粮食产业经济。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和商务局在粮食产业有关项目的立项、用地、技术改造和资金等方面予以扶持在税收、用电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十  加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粮食批发市场、粮油物流加工园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

第二十 宣传和落实粮食收购和质价政策合理设立粮食收购网点,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粮食经营者提供信贷服务积极协调落实收购资金。

第二十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二)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收购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三)认真执行粮食收购政策,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采取欺诈、囤积居奇等非法手段操纵粮食价格;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四)开展粮食质量检测,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坚持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含量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定向销售,不得流入储备粮库和口粮市场。

(五)具有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减少粮食储存损耗。

(六)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粮食经营台账的保留期限不得低于3年。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粮食经营者储存粮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有与经营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相适应的储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减少粮食储存损耗。

(三)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四)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 粮食经营者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第二十 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要求,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

(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三)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  粮食经营者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安全等有关标准不得短斤缺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

三十 粮食经营者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相关粮食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储存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第三十一条  粮食经营者销售的粮食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售粮食并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报备,并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禁止流入口粮市场和用于食品加工。

第三十二条 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地方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等。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三十 加强对粮食生产风险预警和粮食生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对自然灾害导致的粮食生产损失通过资金补贴、农业保险、引导银行信贷等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十  建立粮食供给安全预警机制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分局等,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对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和供需平衡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健全监测和预警体系,完善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及时采取有效调控和应急保障措施保障粮食供应和价格稳定。

第三十 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统一组织协调利通区粮食应急工作。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落实粮食应急粮源、应急加工点、应急供应网点、应急运输点组织开展粮食应急演练和培训。

第三十 区工信和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局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地具备与口粮供应相匹配的粮食应急加工能力。

第三十七 出现抢购粮食、供应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情况,利通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启动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启动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建议,报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吴忠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八条 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粮食供应。

粮食生产主体和经营者应当承担应急任务,服从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

粮食生产主体、经营者因承担粮食应急任务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六章  监管保障

  

第三十九条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法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与销售、原粮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和市场监管分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依法对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护制度执行情况、粮食经营等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十条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场监管分局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禁止流入口粮市场。

四十一 加强粮食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吴忠市粮油产品质量检验站技术资源,积极配合开展区域内粮油质量安全监测;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和监测所需的必要合理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不得影响被检查对象的正常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推进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依法及时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采取措施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和安全监管职责的;

(三)未足额落实地方储备粮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政府储备粮收购、储存计划造成政府储备粮规模未落实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储备粮轮换计划造成政府储备粮霉坏、变质的;

(六)不及时拨付储备粮储存费用等补贴,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七)未按照规定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粮食价格异常波动、粮食抢购等严重后果的;

(九)接到举报不及时查处的;

(十)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四十 粮食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和市场监管分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从其已有法律、行政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四十八 油料、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参照本办法。

四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粮食的质量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十本办法自20221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123



吴忠市利通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我区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首长责任制的意见》及《吴忠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结合利通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三条  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强化粮食安全工作领导,成立由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各乡镇、有关部门为成员的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长或经授权委托政府分管副区长召集,利通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公室)设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督查等,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考核工作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分局组成。

第四条 依据自治区、吴忠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内容变化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调整完善考核内容和评分体系,每年初根据本办法明确的考核内容和职责分工,由考核牵头部门会同协作部门,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拟定具体考核项目、指标和评分细则,提交考核工作办公室统筹制定考核评分细则,并印发区各乡镇、各部门。

第五条 考核年度为每年11日至1231,考核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次年第一季度。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主要考核以下方面:

(一)组织推进

主要目标:进一步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强化粮食安全政治责任,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将粮食安全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保障区域粮食安全。

1.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粮食安全战略决策上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食安全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利通区委政府决定,切实把保障粮食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抓紧抓好,确保党政同责真正见效。

2.健全工作机制:定期安排部署粮食安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粮食安全、发展改革等重大问题;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部署并组织推动粮食安全工作;组织开展粮食安全工作专题调研,掌握全区粮食安全形势。

(二)生产保障

主要目标: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

1.保护耕地:坚决守住耕地和基本农田红线,当年末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大于或等于自治区下达任务数量;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达到自治区目标要求。

2.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粮食生产科技水平等于或高于上年度水平;当年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大于或等于自治区下达任务数,确保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只增不减;保质保量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年度任务;落实粮食扶持政策,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粮食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经营主体,提升为“三农”服务能力,提高种粮比较效益,稳定粮食生产者收益。

(三)储备保障

主要目标:落实粮食储备安全部署,保障地方粮食储备,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动顺畅、调节有效。

1.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建设:支持粮食仓储和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确保仓储能力满足需要。

2.管好地方粮食储备:健全地方粮食储备制度,落实地方粮食储备,足额保证政府储备粮任务;引导鼓励社会储粮,建立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制度;强化应急供应网点管理,做到乡镇全覆盖;建立应急成品粮油管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政策性粮食监督检查,确保本辖区不发生安全储粮和生产安全事故。

(四)流通保障

主要目标: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进一步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有序流通。

1.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对辖区内涉粮企业粮食购、销、存政策执行情况及粮食流通市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加工各个环节平稳有序运行。

2.增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支持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落实粮食统计制度,加强粮情监测,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落实粮食产业项目立项、用地、技术改造和资金支持政策;拓展粮食产销协作,构建粮食大流通通道。

(五)应急保障

主要目标:增强粮食收储调控和应急保障能力,强化粮食安全领域风险防范,形成集应急储备、加工、运输、供应网点、监测预警、保障功能为一体的粮食应急管理体系,实现应急储备预防和市场保供联动的稳步推进。

1.立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进一步健全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制定利通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健全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加强粮油应急体系建设,确保在应急情况下“调得出、供得上、保得好”。

2.政府储备粮管理:科学确定储备规模和品种结构,足额落实政府储备粮任务;严格落实政府储备粮 “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确保储备粮结构合理、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管理规范。

(六)监管保障

主要目标: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全链条监管,全面提升保障粮食安全能力,加快形成依法监管的良好局面。

1.保障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统筹协调各方重视支持粮食安全工作,强化工作组织和人员保障;按标准足额落实地方储备粮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和轮换费用补贴;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和监测所需的必要合理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强粮食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与销售、原粮销售、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护制度执行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加强粮食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充分利用各级粮油产品质量检验站技术资源,积极配合开展区域内粮油质量安全监测。

第四章 考核方式

  

  采取部门评审与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考核组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逐项评分,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上述内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纳入年终区委效能目标考核评价体系。

  考核实施

(一)自查评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则,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10日前报送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组。

(二)部门评审。牵头考核部门会同协作部门针对被考核单位自评情况,结合日常工作的监测检查情况进行考核评审,并形成书面考核意见送交区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组织抽查。区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组织考核组进行实地抽查,对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整体情况进行评价打分。

(四)综合评价。区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考核结果进行综合汇总,报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70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  采取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考核,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没有统计数据的,以相关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第十 对本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予以加分。

(一)粮食安全工作(主要包括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粮食生产、加工、流通、科技、质量监管等方面)受到国家级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吴忠市委政府及自治区级业务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

(二)管辖区粮食生产经营企业获得“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或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宁夏著名商标”、“宁夏好粮油”的,具体加分项目和加分分值依据当年制定的考核细则确定。

第十四条 对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予以扣分。

(一)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出现耕地“非农化”和比较严重“非粮化”或大面积异耕情况的。

(二)耕地质量出现严重问题,造成耕地严重污染或污染明显加重的。

(三)将用于粮食安全工作的各种专项资金(如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等)挪作他用,或政府储备粮费用补贴不到位的。

(四)辖区内出现粮食价格异常波动或农民出现比较严重“卖粮难”现象,处置不及时的。

(五)辖区内出现较大级别以上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且处置不力造成较大影响的。

具体扣分项目和扣分分值依据当年制定的考核细则确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 考核结果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作为各乡镇、部门负责人和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考核结果纳入效能目标综合评价体系。对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在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等方面倾斜支持。

第十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及时向各乡镇、各部门通报,督促其抓好整改落实;对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乡镇和部门,对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对因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 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联席会议根据年度粮食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对考核指标进行修订,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十 本办法由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21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123日。《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吴利政办发20161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吴忠市利通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表

  2.吴忠市利通区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名单


下载:附件2-1吴忠市利通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表.xls

     附件2-2+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名单.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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