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利通区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索引号 | 640302001/2022-00876 | 文号 | 吴利政规发〔2022〕6号 | 生成日期 | 2022-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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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利通区政府办公室 | 责任部门 | 利通区科技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利各单位:
《利通区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利通区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我区科技项目管理,打造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模式,依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及吴忠市科技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通区科技项目是根据我区经济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总体安排,在一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或法人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局是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各类科技项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安排科技项目年度专项资金计划。
第四条 区财政局是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管保障部门,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研究开发、试验示范和技术集成经费投入总额的核定工作;参与审议科技项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计划安排,并根据科技项目专项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和科技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安排拨款。
第五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及自治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坚持科学评估、公正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合同化管理,严禁截留、挪用。
第六条 科技项目重点支持“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包括:
(一)农业方面:重点支持奶产业、肉牛肉羊、绿色食品、枸杞、粮食产业、设施农业、经果林等优势特色产业的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示范推广和精深加工项目;
(二)工业方面:重点支持企业自主研发、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人才引进项目;
(三)社会发展方面:重点支持民生科技项目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项目;
(四)其他方面:支持产学研合作及科技成果产业化、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科技项目,鼓励申报与利通区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项目以及重点扶持的项目。
以上项目分重大、重点、一般项目分类支持。
聚焦重点产业和优势行业领域,支持科技实验室、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和重大成果转化项目,列入重大项目支持。围绕先行区建设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需求,支持转化一批实用新技术、新品种、新装备,根据项目实施规模及项目实施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重大、重点、一般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 项目申请者(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利通区辖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诚信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合作组织或法人;
(二)具有实施项目的基础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比较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能力,或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八条 申请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利通区科技项目申报表》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
(二)项目实施方案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
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立项背景、项目设计的目标任务等情况。
2.项目研究内容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含技术创新点和技术解决方案及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
3.项目经费投入使用情况:包括总经费和科研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
4.项目经济社会效益:项目完成取得的技术和经济社会效益指标。
第九条 立项程序:
项目实行全年申报,每年分1-3期立项。
(一)申请受理。项目申请者向区科学技术局提出立项申请。
(二)项目初审。区科学技术局相关业务口承担完成,根据需要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主要是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是否符合项目申报要求、申报人以往申报完成科技项目情况、同类项目近年立项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同一项目已由自治区、吴忠市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三)立项建议。区科学技术局对项目初审通过的项目提出重大、重点、一般三个层次及资金支持额度的建议,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创新性和技术方案进行评估,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与产业主管部门沟通后,择优推荐立项。
(四)项目审定。区科学技术局对立项建议方案进行审查,区财政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查,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审定。
(五)公示。经审定批准的立项项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立项。对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得到排除的项目,由区科学技术局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条 项目实施及资金拨付
(一)签订合同。项目按合同制管理,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区科学技术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合同书。合同签定前召开项目廉政预警谈话会,同时需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作出信用承诺。
(二)经费支持。工业类,重大项目50-100万元,重点项目30-40万元,一般项目10-20万元;农业类,重大项目50万元,重点项目20-30万元,一般项目5-20万元;社会发展类,重大项目30万元,重点项目10-20万元,一般项目5-10万元;其他类,重大项目20万元;重点项目10-15万元;一般项目5-10万元。列入国家、自治区的重大、重点科技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给予一定财政经费支持。
(三)经费下达。科技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门批准立项时一次核定科技经费总额,在项目执行期内采用事后补助的方式分期进行无偿资助,资助金额最多每项不超过100万元,每年每个单位原则上只支持一个项目(依据乡镇产业发展需要,视情况可多支持1-2个项目)。
(四)项目管理验收。区科学技术局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合同要求,指导、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组织项目验收。在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超过1个年度)内,完成合同内容的予以结题并拨付后续资金;
(五)绩效评价。区科学技术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吴忠市利通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一)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试验示范和技术集成项目所必需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样品、样机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二)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示范和技术集成所需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三)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试验示范和技术集成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四)资料费、差旅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示范和技术集成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费用,调研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费用,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0%。
(五)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示范和技术集成而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六)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七)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试验示范和技术集成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科学技术局将会同区财政局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暂停该单位新批科技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科研诚信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处理,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有偷税漏税、违反环境保护法、科研诚信缺失等行为的;
(二)同一项目在科技系统内多头申报的;
(三)虚报项目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项目资料或项目资料严重失真的或在项目执行期内没有完成合同内容的;
(五)抵制检查验收和对审计工作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工作人员审核把关不严或串通、授意提供虚假材料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利通区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吴利政办发〔2014〕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