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利通区用水权收储交易风险 防范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640302015/2024-00007 | 文号 | 吴利政规发〔2023〕2号 | 生成日期 | 2023-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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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利通区水务局 | 责任部门 | 利通区水务局 |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
《利通区用水权收储交易风险防范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利通区用水权收储交易风险防范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自治区用水权改革工作部署,保护用水权交易双方利益,激活用水权交易市场,最大限度发挥水资源支撑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市场交易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收储交易风险补偿仅适用于利通区辖区内的企业、合作社及用水户节约用水开展市场化收储交易的行为。
第二章 用水权交易存在的风险
第四条 用水户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以利通区水务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为准),依然转让用水权。
第五条 交易挤占农业用水权,由于交易用水权,回购用水权不及时,导致农作物干旱受灾减产的(以主要受灾作物近三年利通区平均产量核定),对农业用水户造成侵害。
第六条 转让方用水权交易后,出现因生产(种植结构调整、种植规模扩大)需要增加用水量,回购用水权途径不畅通。
第三章 风险应对措施
第七条 积极优化配置水资源。在可供水量上统筹安排各类供水水源供给,从供给侧不断优化水源结构,促进区域公共供水服务基本均衡。优化调配黄河水、地表水、地下水及非常规水,加大再生水、库井水、苦咸水等非常规水利用。
第八条 加大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设力度。加强小型蓄水池、提水泵站、地下水井等水源工程建设,全面提高乡镇的干旱期应急供水能力。
第九条 提高科学调度能力。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全面提升供水水平;加强应急调度、监测预警工作,全面提升应对重大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
第十条 防止交易挤占农业用水权,对农业用水户造成侵害。由于用水权交易导致农作物干旱受灾,水稻赔付最高标准为300元/亩,玉米、小麦(其它农作物)赔付最高标准为250元/亩,具体赔付标准:苗期-拔节期前死亡赔付40%、拔节期-开花期前死亡赔付50%、开花期-成熟期前死亡赔付80%、成熟期死亡赔付100%;具体受灾面积由属地乡镇联合利通区水务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认定。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用水总量控制、节水措施评估、认定与核验相关规定,加强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和监控,严格实施用途管制制度,对水资源用途变更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监管。
第四章 收储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 用水权收储由利通区水务局组织实施。利通区水务局可以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具体工作,按照节水户填写申请表、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水源水量拟交易价格进行复核、水务局进行审批、签订收储协议的程序收储节约的用水权,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市场交易规则》在一级平台或二级平台公开竞价交易。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第三方机构投资、用水户投资建设水利工程和通过管理措施节约的用水权,由利通区水务局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章 风险防范资金的筹措及使用
第十四条 当风险发生后,区水务局按照用水权交易风险发生后实际补偿标准资金50%的比例向区财政据实申请补偿资金,每年申请筹措用水权交易风险补偿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区财政可从区水务局每年收取的用水权有偿使用费或用水权交易政府收益筹措风险防范资金);其余50%的补偿资金或超出50%补偿部分由区水务局负责筹措。
第十五条 用水户用水权转让后,出现因生产需要增加用水量,由用水户通过用水权交易平台购买用水权,如出现购买价格超出转让价格的情况,启用用水权交易风险防范资金(本条仅限于回购与出售等量的用水权)。
第十六条 用水户因购买不到用水权造成农作物减产受损(以主要受害作物近三年利通区平均产量核定),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 若当年未发生用水权交易风险,区财政用水权交易风险防范资金顺延至下一年使用。若年度用水权交易风险防范资金发生缺额,由区政府进行筹措。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利通区水务局负责解释,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