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利通区优抚对象和残疾 退役军人医疗补助及“一站式”服务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640302045/2024-00004 | 文号 | 吴利政规发〔2024〕1号 | 生成日期 | 2024-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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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利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责任部门 | 利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关于印发《吴忠市利通区优抚对象和残疾
退役军人医疗补助及“一站式”服务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吴忠市利通区优抚对象和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补助及“一站式”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利通区优抚对象和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补助及“一站式”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和残疾退役军人医疗待遇,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和《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宁退役军人规发〔2023〕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按照“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方便快捷”的工作要求,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和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减轻优抚对象和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费用垫付压力,切实提升服务对象的获得感、幸福感及满意度。
二、医疗补助适用对象
(一)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具有利通区户籍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上人员在本实施方案中简称优抚对象。
(二)残疾退役军人。具有利通区户籍且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
(三)其他对象。参战致残且具有利通区户籍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三、医疗补助标准
(一)门诊补助标准
1.优抚对象。每月给予50元门诊补助。
2.残疾退役军人。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照解放离休干部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定额门诊补助,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给予每人每年600元定额门诊补助。
3.其他对象。参照残疾退役军人残疾等级和门诊补助标准执行。
(二)住院补助标准
1.优抚对象补助标准。优抚对象因病住院治疗的,在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比例报销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部分仍超过一定金额的给予适当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具体标准:个人承担部分在1000元以内的补助50%,在1000—3000元以内的补助60%,3000元以上的补助70%;对暂时无法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照上述标准补助。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2.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标准。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因病住院治疗的,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的住院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一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95%,五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90%。
3.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标准。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因病住院治疗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按照规定比例报销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部分仍超过一定金额的给予适当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具体标准:个人承担部分在1000元以内的补助50%,在1000—3000元以内的补助60%,3000元以上的补助70%;对暂时无法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退役军人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后按照上述标准补助。
4.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但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解决;用人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承担。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认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5.其他对象补助标准。参照残疾退役军人残疾等级和住院补助标准执行。
四、不予补助的范围
1.不能提供身份证、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结算发票原件和明细及医疗保险部门的有关单据等证明材料。
2.住院医疗超出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范围的,医疗机构需事先征得优抚对象和残疾退役军人本人或家属同意,其费用由个人承担。
3.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范围的,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而无法提供的,医疗补助资金不予支付。
4.本人自行申请所做的各种检查和使用的各种药品。
5.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五、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程序
(一)提供材料申请受理。医疗补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由本人或家属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或代办人身份证、住院材料以及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享受医疗补助的优抚对象和残疾退役军人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指导其如实填写《利通区优抚对象和残疾退役军人“一站式”医疗补助申请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并登记备案后由医疗补助对象或家属将审批表交至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窗口留存,出院办理医疗补助结算业务时使用。
(二)医疗补助程序。医疗补助对象出院时,凭相关证件和医疗证明材料,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报销手续,同步办理医疗补助手续。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利通区优抚对象和残疾退役军人“一站式”医疗补助申请审批表》明确的补助对象类别、补助标准等内容,确定补助比例、计算补助金额,予以先行垫付。
(三)医疗补助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补助垫付资金每季度结算一次,结算时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结算发票原件和明细及医疗保险部门的有关单据等证明材料,于次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没有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且无法通过“一站式”补助程序进行医疗补助申请结算的,医疗补助对象在出院后,本人或家属持身份证、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结算发票原件和明细及医疗保险部门的有关单据等证明材料,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理医疗补助。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医疗补助人员名单和补助金额进行公示,按照公示结果,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区财政局将补助费用拨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拨付至定点医疗机构银行账户或个人“一卡通”账户。
六、资金管理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采取中央财政专项补助、本级财政负担、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本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优抚对象医疗费实际支出等因素测算,经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对当年结余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七、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利通区优抚对象和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服务工作顺利进行,成立以分管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政府副区长为组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优抚对象和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职责
1.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落实享受优抚对象和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的组织实施,严格做好材料审核、补助发放等工作,定期对医疗补助发放情况进行公示;主动联系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做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
2.区财政局负责做好优抚对象和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筹集、核拨、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做好参加工伤保险的因战因公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用支付工作。
4.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和残疾退役军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待政策,落实优待措施。
5.区医疗保障局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做好相关对象的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落实保障相应的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待遇。
八、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协调配合。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制度化、规范化。
(二)加强监督管理,实行阳光操作。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材料和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和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补助的调查核实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定期对优抚对象和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医疗补助公开公正、资金使用依纪依规。
(三)严格执行政策,严肃责任追究。对优抚对象和残疾退役军人因虚报病情、伪造报销凭证等骗取医疗补助费用的,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优抚医疗保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营造浓厚氛围,推动工作提质增效。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解读、广泛宣传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服务政策,提高优抚对象和残疾退役军人的知晓度,确保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工作顺利有序开展,让优抚对象和残疾退役军人享受到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
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2022年6月22日印发的《吴忠市利通区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吴利政办发〔2022〕71号)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