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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利通区水资源论证前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302015/2024-00013 文号 吴利政规发〔2024〕6号 生成日期 2024-08-20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利通区水务局 责任部门 利通区水务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利各单位

《吴忠市利通区水资源论证前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

                                    2024816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利通区水资源论证前置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四水四定”实施方案》《吴忠市利通区“四水四定”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结合利通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把水资源作为区域发展、相关规划制定和项目建设布局的刚性约束,将经济活动严格限定在水资源承载能力范围之内。加强规划水资源论证,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推进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进一步发挥水资源在区域发展、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中的刚性约束作用,满足合理用水需求,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推动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通区行政区域内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重大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

重大规划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镇)发展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聚集区规划(主要包括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等。专项规划是指涉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专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电力[水电和火电]、化工、造纸、钢铁、煤炭等高耗水行业的产业规划)等。

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取用水项目

第四条制定涉水重大、专项、开发区、新区等规划以及重大产业政策时,应当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开展水资源论证。已审批的相关规划,规划内容有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开展水资源论证。

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其它涉水的各类项目建议应在项目立项审批前开展水资源论证。

第五条开展重大规划、专项规划水资源论证,应以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指标、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管控指标、用水总量和效率控制指标、用水定额标准等作为约束条件,对规划需水规模及其合理性、水资源配置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规划实施对其他取用水的影响、对水生态水环境的影响、涉及区域的用水水平、节水潜力等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论证意见和规划优化调整的建议。

第六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规划审批前,向区水务局提交申请,由区水务局组织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或相关论证材料进行审查。对规划需水节水不符合水资源管控指标要求、水资源支撑保障条件不具备,或规划实施可能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且难以补救的,水资源论证应当不予通过。

第七条规划审批部门,在审批涉水重大、专项、开发区、新区等规划以及重大产业政策时,应当对规划水资源论证进行审核,对未经论证或经论证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该规划或调整重大产业政策。

第八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时,应进一步突出对建设项目取用水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的论证,对建设项目取用水是否符合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是否符合水量分配指标、是否符合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管控要求、是否达到节水要求等进行重点论证。

第九条水利、发展和改革、工信、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工(农)业园区等项目审批部门,在立项审批备案涉水各类建设项目时,应当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进行审核,对未经论证或经论证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该项目立项建设或备案,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第十条对于取用公共供水管网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时,应重点突出管网供水能力、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等指标的符合性进行审查,提出水指标解决途径,经区水务局批准后方可取用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利通区水务局负责解释,办法自20249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9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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