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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吴忠市利通区基层公共文体设施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302001/2022-00613 文号 吴利政办发〔2022〕70号 生成日期 2022-06-22
内容分类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利通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利通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利各单位

现将吴忠市利通区基层公共文体设施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22

  

(此件公开发布)


利通区基层公共文体设施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利通区文化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管理,切实发挥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效益,根据《公共文体设施条例》《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利通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层公共文体设施是指向公众开放,用于组织和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的乡镇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室内外文体设施。

第三条  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负责具体指导利通区范围内公共文体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级综合文化站公共文体设施的管理使用,负责辖区内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管理工作,指导开展活动,定期检查免费开放情况。

第五条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本村(社区)内公共文体设施的日常管理使用。

  

第二章 设施管理

第六条  各行政村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宣部“百县万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示范工程“七个一”标准,即:一个文化活动广场(1000平方米),一个文化活动室(100平方米左右,外墙设置宣传栏),一个简易戏台(长10米,宽5米,高0.8米),一个图书(电子)阅览室(藏书不少于1500册),一套文化器材(含1套音响和部分乐器),一套广播影视器材,一套体育健身设施(含1个篮球场、2个乒乓球台、一套健身路径),一村(社区)一策,精准建成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功能于一体的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第七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对所接收的文化体育设施计入固定资产,建立健全本站(室)设备的登记、保管、使用、外借、维修、损坏赔偿等配套制度,妥善保管和及时维护,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必须按要求悬挂场所标牌。在设施周边以及设施服务范围内,应有引导性指示标识,引导群众参与。

第九条  新建公共文体设施项目应设置无障碍设施,改建项目也应合理设置。无障碍设施设备要有明显标识,方便识别,确保畅通,满足残疾人需求。

第十条  乡镇、村(社区)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应在醒目位置悬挂“XX乡(镇)综合文化站”“XX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标牌,公示开放时间、开放项目、规章制度、工作人员名录、辖区文艺团队名录、文化服务志愿者名录、群众意见反馈栏和监督电话等。活动区域应公示服务信息内容,信息内容要根据实际工作变化及时更换。在设施设备器材上或就近悬挂张贴设施设备器材使用方法、安全文明使用提示。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文体工作的负责人为辖区公共文体设施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文体设施开放,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确保设施管理使用符合各项制度要求。文化站长、村(社区)书记为本站、本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公共文体设施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设施的开放及日常管理使用。乡镇综合执法队负责辖区内文体设施开放的综合执法保障,具体实施文化设施综合执法事项,包含查处恶意侵占公共文体设施、在公共文体活动场所随意倾倒垃圾、张贴小广告等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对影响公共文体设施运行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置。

  

第三章 服务供给

第十二条  公共文体设施的使用要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则,保障群众参与文体活动的权益。要把外来务工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活动和服务。

第十三条  公共文体设施免费开放时间每周不少于42小时,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免费开放时间,并开展面向青少年的文化体育活动。公共文体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经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批准。

第十四条  公共文体设施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主要包括:图书报刊阅览、展览展示、电子阅览、文艺辅导、培训排练、健身娱乐、文艺演出等。公共文体设施每月至少组织群众开展1次小戏、歌舞表演活动;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群众性体育活动;每年至少举办1次文化知识、技能培训班。

第十五条  公共文体设施管理使用单位举办活动前,应当通过线上线下宣传渠道,提前5日向社会公示活动计划。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集资料,并报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乡镇、村(社区)公共文体设施的运行经费、维护经费以及文化活动经费分别由乡镇、村(社区)自行解决。公共文体工作方面专项经费,必须用于公共文体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公共文体设施管理使用单位应按规模和实际工作岗位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乡镇综合文化站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管理人员,服务人口较多的综合文化站再增加1名专(兼)职管理人员。村(社区)至少设1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日常管理运行。

第十八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每年举办各类培训不少于5次,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自行开办文体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九条  公共文体设施在保修期内的,设施管理使用单位应联系供货商提供保修服务;超过保修期的日常维护费用由设施管理使用单位负责。确因工作需要,对安全使用寿命期内的设施进行拆除,应报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备案,并由所在乡镇在原址或择址配建同等数量的设施。

第二十条  无法修复或报废的公共文体设施应当在达到报废年限后按照资产处置程序予以报废。

第二十一条 公共文体设施管理使用单位要高度重视文体设施器材报废的各环节,杜绝流入社会被二次利用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体设施日常管理使用及维护情况与全区文化体育工作经费、设施设备配发和年度考核挂钩。

第二十三条  对公共文体设施能够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免费开放要求、文体设施无损坏现象,且利用公共文体设施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达到“一村一月一场活动”,有真实可信印证资料的,按服务质量、活动场次、参与人数、创新亮点及群众满意度等综合评定优秀、良好、合格等次各一个,分别给予乡镇下一年度文化体育工作奖补资金10万元、8万元、5万元。单个乡镇连续获得优秀等次奖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四条  对各乡镇、村(社区)公共文体设施免费开放达不到要求的,文体设施连续闲置超过3个月的,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应当向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书面提醒,同时抄报区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对经提醒后15日内仍未开展活动的,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有权收回和支配该闲置设施,并停发当年免费开放资金。

第二十五条  公共文体设施管理使用单位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造成人身伤害、影响全区工作等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且下一年度其所属乡镇公共文化站免费开放经费不予发放,从不良影响发生起连续两年不得申请配建公共文体设施。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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