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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吴忠市利通区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302001/2022-00615 文号 吴利政办发〔2022〕71号 生成日期 2022-06-22
内容分类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利通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利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

现将《吴忠市利通区享受抚恤补助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11年1月10日《吴忠市利通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利通区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自行失效。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利通区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8号)和《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民发〔2008〕140号),为进一步做好我区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简化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申报审批程序,使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机衔接,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切实方便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优抚对象享受医疗卫生服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断强化政府服务职能,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创新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着力解决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病有所医、救助及时”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

在全区推行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变“事后救助”为“事中救助”,实行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在一个服务窗口即时同步结算,实现管理运行规范、程序简便快捷、救助效果明显、服务保障优良的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管理服务,有效提高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率,增强优抚对象的获得感、幸福感。

三、救助对象及标准

)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只涉及具有自治区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区范围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生活补助的已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民兵、民工、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其他优抚对象不在此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之内。

)医疗救助标准医疗救助对象在扣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剩余部分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住院总费用在2000元以内的,全额救助;住院总费用在2001元-30000元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救助95%,其他优抚对象救助80%。30001元以上的,救助60%。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降低5个百分点救助。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起,救助比例依次降低5个百分点。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50000元。

医疗救助不予支付的费用

1.不能提供身份证、优抚证、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收据和医疗保险部门的有关单据等证明材料;

2.超出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目录的;

3.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自己申请所做的各种检查和使用的各种药品;

5.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而无法提供的。

四、医疗救助结算程序

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救助具体申请、审批和结算程序如下:

(一)提供材料申请受理。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后,由本人或家庭成员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优抚证》、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治疗收费收据(复印件)、住院材料等证明材料以及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接到申请后,指导其如实填写《利通区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对申请享受医疗救助的优抚对象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医疗救助标准核定其享受医疗救助的救助比例,签署审批意见并进行登记备案,由救助对象将审批表交医院“一站式”医疗救助窗口留存,办理救助结算业务时使用。

(二)医疗机构与救助对象结算。医疗救助对象出院时,凭相关证件和治疗证明材料,在定点医疗机构”—站式服务窗口办理医疗报销手续,同步办理医疗救助手续。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的救助标准结算,救助部分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

(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医疗机构结算。定点医院医疗救助垫付资金每季度结算一次,结算时定点医院提供结算单据及相关证明材料于次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公示结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核准救助人员名单和救助金额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区财政局按季将救助费用拨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拨付到到住院治疗的医院或个人银行账户。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为确保利通区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顺利进行,成立以区政府分管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副区长为组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区财政局、医疗保障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利通区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受理、审核等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领导小组集体会议研究决定后,办公室具体抓好落实。

工作职责。

1.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负责做好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等工作,定期对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情况进行公示,资料归集。

2.区财政局负责做好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核拨、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3.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做好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审核工作

4.定点医疗机构要不断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高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的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提供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好协调配合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平合共用、信息共享、服务一体、监管统一的运行机制,共同做好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同步结算工作。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救助对象身份核验、政策宣传、相关资料收集、资金的垫付和数据汇总工作,规范医疗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建立一站式”服务联系人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情况,协调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二)加强监督管理实行阳光操作。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区财政局要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依纪依规使用,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调查研究,定期对申请医疗救助人员医疗救助的情况在单位公示栏进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确保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格执行政策,严肃责任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材料和情况,配合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好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对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私舞弊,骗取医疗费的一经查实,将给予严肃处理,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优抚医疗保障,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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