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利通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640302001/2023-00117 | 文号 | 吴利政办发〔2023〕6号 | 生成日期 | 2023-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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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利通区政府办公室 | 责任部门 | 利通区政府办公室 |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利各单位:
《吴忠市利通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利通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吴忠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决策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排除事项包括: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变更规定的具体实施措施,可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四)部门能够依职责权限决策或决策更有效率的,应当自行决策或依区政府授权决策,不纳入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五条 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和调整,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主体,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认定,牵头组织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目录编制工作联络机制,指导下一级政府、本级政府部门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
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按规定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项目的申报工作,并配合决策目录编制单位做好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和调整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目录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七条 决策目录编制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初向本级政府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征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项目。
第八条 政府部门、乡镇、街道应当根据本级党委、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部署以及决策机关领导人员的意见建议,结合本部门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分工,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项目;也可以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建议、提案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书面建议中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项目。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项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名称;
(二)决策承办单位;
(三)计划完成时间;
(四)决策主要依据;
(五)决策的主要内容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六)实施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 区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项目,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上一级政府决策目录编制单位;区政府部门、乡镇、街道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项目,经集体研究后报本级政府决策目录编制单位。
第十一条 决策目录编制单位应当会同申报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征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项目进行研究论证;必要时,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认为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形成决策目录草案。
第十二条 决策目录草案应当经决策目录编制单位集体研究,报本级政府研究确定,并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同意。
第十三条 决策目录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和完成时限等内容。
决策目录由本级政府印发,除依法不得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外,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列入决策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十五条 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对列入决策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当向决策目录编制单位提出书面建议并说明理由,由决策目录编制单位组织研究论证后,报本级政府决定。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执行决策目录管理制度的,由决策目录编制单位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报请决策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区政府部门和乡级政府决策目录的编制和调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