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通区“富民贷”试点推广实施方案》的通 知
索引号 | 640302001/2023-00353 | 文号 | 吴利政办发〔2023〕45号 | 生成日期 | 2023-07-03 |
---|---|---|---|---|---|
内容分类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利通区政府办公室 | 责任部门 | 利通区乡村振兴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利各单位:
现将《利通区“富民贷”试点推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利通区“富民贷”试点推广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 中国建设银行办公室关于开展“富民贷”试点的通知》(农办计财〔2022〕22号)及国家乡村振兴局与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富民贷”产品方案>的通知》(国乡振司发〔2021〕5号)精神,为进一步明确要求、加强试点、创新机制,推动“富民贷”产品在利通区顺利推广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以支持农户发展产业、增加收入、致富提升为根本目的,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普惠扶持、信用贷款,规范运作、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通过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和政策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信贷资金杠杆作用,积极推动“富民贷”产品落实落地,让普惠金融服务惠及更多农户,有效满足农民群众发展生产、扩大经营资金需求,促进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为实现乡村产业振兴提供有力金融支撑。
二、产品定义、实施范围和支持对象
(一)产品定义。本方案“富民贷”是指农业银行与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创设的,通过银政合作设立政府风险补偿基金作为风险缓释措施,区乡村三级服务体系审核推荐客户,农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用途的免抵押免担保小额信用贷款。
(二)支持对象。利通区境内、具有利通区户籍且持续稳定经营的农户(含脱贫户、监测对象),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贷款年龄限定在18(含)-65(含)周岁。
三、基本规定
(一)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借款人家庭开展生产经营,不得用于生活消费、购建房、理财等非生产性支出,不得转借他人,不得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二)贷款金额。单户贷款额度起点为5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贷款期限。根据农户生产经营周期和收入情况综合确定,额度内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风险补偿机制有效期。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家庭成员人身意外伤害及重大疾病等非主观因素导致暂时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可办理1次贷款展期,展期期限应在风险补偿机制有效期内。
(四)贷款利率。执行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五)风险补偿机制。“富民贷”采取政府增信方式,由利通区人民政府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并在贷款发放前实际拨付到位,专项用于按约定的比例清偿贷款本息损失。“富民贷”贷款合同须关联政府风险补偿基金信息。风险补偿基金按照1:10的比例撬动银行发放贷款。
(六)贷款条件。借款人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过农业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正常的生产经营项目;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产业和项目且需通过区乡村三级审核推荐并纳入政府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范围。
四、风险控制与补偿
(一)按照“利益共享、科学合理、风险共担、遵循契约”的原则合理确定“富民贷”风险补偿金合作规模、风险分担比例,并严格按照财政相关规定管理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农业银行对专户内资金具有受偿权,在借款人信贷业务结清前,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和退出。
(二)区人民政府根据“富民贷”需求情况,及时合理调整风险补偿金规模,保证“资金池”充盈和偿付能力。农业银行按季监测政府风险补偿金资金拨付情况、余额变动情况和代偿情况等,按季复测业务合作额度,当风险补偿金不足时,要及时协调区人民政府在30日内补足风险补偿金。
(三)成立由区政府办公室、财政局(金融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各乡镇组成的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实行风险补偿金、农业银行双方风险分担机制,因客观原因无法偿还贷款,通过清缴和追偿后形成的损失,经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核实认定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启动代偿程序,由风险补偿金和农业银行按照6:4的比例进行分担,风险补偿金承担60%,农业银行承担40%,风险补偿金以政府实际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对贷款本息逾期30天(含)以上的,按协议约定启动风险补偿程序,在贷款逾期3个月内完成代偿,并按照约定及时补足风险补偿基金。“富民贷”贷款本息逾期率超过2%时,农业银行应暂停贷款发放。
五、基本流程
(一)银政签订合作协议。农业银行与区乡村振兴局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具体运作模式,主要包括合作方式、合作额度、合作期限、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信贷产品要素、贷款流程、代偿范围、代偿比例等内容。合作协议须按双方内部管理要求履行法律审查程序。
(二)农户申请贷款。有贷款需求的农户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负责“富民贷”村级农户初筛工作。
(三)政府审核推荐。“富民贷”村级管理团队对农户品行、信用、生产经营情况等开展实地调查,收集核实农户基础信息,填写《“富民贷”申请审核推荐表》,明确初审意见并取得申贷农户签字确认后,逐级上报至所在乡镇、区乡村振兴服务中心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区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向农业银行移交《“富民贷”推荐客户汇总表》,确保推荐农户纳入合作协议支持范围。
(四)银行调查审批。区农业银行在“富民贷”村级管理团队协助下,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独立开展贷前调查、客户评级、授信核定和贷款审批,向“有产业支撑、有资金需求、有经营能力”的农户提供融资服务,鼓励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办贷效率。区农业银行按月向区乡村振兴局报送贷款支持情况。
(五)加强贷后管理。区乡村振兴局、乡镇及“富民贷”村级管理团队要协助农业银行做好贷后监测检查,及时掌握农户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防止贷款用于非生产经营领域或被企业等第三方挪用。农业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强化风控管理,坚持自主决策,杜绝向不符合条件、无还款能力的农户发放贷款,重点把好贷前准入关和贷后管理关,加强贷款资金流向监测,发现可疑信号及时介入化解风险隐患。
(六)逾期及时代偿。贷款逾期后,农业银行应及时向区乡村振兴局报送逾期名单,联合采取有效措施开展贷款清收。符合代偿条件的,及时启动风险补偿机制,并按照银政合作协议约定及时补足风险补偿基金。代偿后农业银行收回贷款的,应及时划转政府风险补偿基金账户。
六、资金筹措
实施“富民贷”工作计划筹措风险补偿金100万元,资金来源为区财政资金。
七、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区乡村振兴局要与农业银行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加强沟通交流,共同研究业务推进措施,做好统筹协调、信息共享和服务保障;要与农业银行形成定期会商,及时总结经验和解决“富民贷”推广中的各类问题,指导“富民贷”业务顺利开展;要充分发挥区乡村三级服务体系作用,积极配合协助农业银行完成农户推荐、贷前调查、贷后管理、风险代偿、贷款清收等工作,形成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农业银行要认真履行放贷主体责任,成立专门工作团队组织实施“富民贷”业务推广,做实农户信息建档和白名单审批,确保业务规范有序推进,贷款“放得出、能收回”。
(二)加强监测督查考核。区乡村振兴局要和农业银行共同建立月统计监测通报机制,做实月统计、月监测、月调度工作。区级人民政府要对区乡村三级服务体系责任履行情况开展定期督查检查,发现弄虚作假、协助套取贷款的,要严肃追究问责。
(三)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区乡村振兴局、农业银行要加强“富民贷”产品宣传,积极开展“富民贷”进村入户活动,让广大农户知晓“富民贷”的相关程序和要求;要强化对乡镇、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的培训,培养一批既了解“富民贷”要点又掌握金融知识的业务骨干,确保“富民贷”工作顺利推进;要及时总结提炼基层推进“富民贷”的典型事例和经验,为“富民贷”业务推广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利通区“富民贷”申请审核推荐表。
附件 | ||||||
富民贷申请审核推荐表 | ||||||
申请人 | 姓名: | 性别 | □男 □女 | 年龄 | ||
婚姻状况 | □未婚 | 是否脱贫人口 | □国定脱贫人口 | 个人品行 | □无黄赌毒酗酒嗜好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常住地址 | 省(市、自治区) 市(州) 县(市、区、旗) 乡(镇) 村 | |||||
家庭总人口 | 人 | 其中:供养人口 | 人 | 配偶姓名 | ||
家庭收支情况 | 主要收入来源 | □种植业 □养殖业 □个体经营 □其他 | 具体经营项目 | |||
已经营年限 | 年 | 家庭年收入 | 万元 | 家庭年支出 | 万元 | |
土地信息 | 承包地面积 | 亩 | 是否确权颁证 | □是 □否 | ||
流转地面积 | 亩 | 有无流转合同 | □有 □无 | |||
农房信息 | 宅基地面积 | 平方米 | 农房建造成本 | 万元 | 是否确权颁证 | □是 □否 |
申请贷款 | 贷款金额 | 万元 | 贷款期限 | 个月 | 贷款用途 | |
申请人(及配偶)在此声明:1.本人的借款行为已经过家庭财产共有人的同意,同意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债务。2.本人承诺上述各项资料属实,且随本表报送的资料复印件可留存农行和乡村振兴部门作为备查凭证。本人知悉所提供的信息将直接影响农行信贷审批决策,如资料不实,本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本人知悉、理解并接受农行、乡村振兴部门工作人员在本次贷款申请过程中向本人告知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放款时间等信息仅供咨询、参考之用,不构成对本人的承诺。本人申请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贷款条件以农行最终审批结果为准。4.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乡村振兴部门向农行移交本表所填信息,农行在贷款发放后向乡村振兴部门反馈相关个人信息和贷款信息。农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本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农行自本表签署之日至所申请贷款结清之日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本人信用报告、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用途如下:审核贷款申请、审核贷款担保、进行贷后风险管理及与所申请贷款相关的其他事项。 | ||||||
申请人签字(手印): | 配偶签字(手印): | |||||
审核情况 | 村委会初审意见 | 乡(镇)政府复审意见 | 区乡村振兴局审核意见 | |||
|
|
| ||||
备注:1.原则上应推荐本地常住、品行良好、有稳定经营项目、贷款用途真实的客户。2.申请人家庭情况和申请贷款信息由村委会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和贷款需求填写,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3.供养人口指无法产生收入或收入占家庭年收入之比小于10%的家庭成员。4.具体经营项目填写经营内容,如水稻种植、养鸡、开餐饮店等。5.家庭年收入、家庭年支出、承包地面积、流转地面积、宅基地面积、农房建造成本、贷款金额:保留1位小数。 |
图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