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利通区加强和改进群众诉求调解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640302009/2023-00049 | 文号 | 吴利政办发〔2012〕47号 | 生成日期 | 2023-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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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利通区司法局 | 责任部门 | 利通区司法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驻利各单位:
《吴忠市利通区加强和改进群众诉求调解服务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17日
吴忠市利通区加强和改进群众诉求
调解服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群众诉求调解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吴忠市加强和改进群众诉求调解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利通区司法局依照职责分工负责主管加强和改进群众诉求调解服务工作。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主动抓群众诉求调解服务工作就是抓稳定、保平安的观念,依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地做好群众诉求调解服务工作。
第三条 要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群众诉求调解服务工作大格局,着力提高各级政府管理社会的能力,大力建设职业化、专业化的矛盾纠纷调解服务工作队伍,使其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第二章 组织和队伍建设
第四条 加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实现乡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全覆盖。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由5-9名委员组成,由司法所所长兼任主任;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5名委员组成,主任由村“两委”班子主要负责人兼任或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乡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工作实际通过选聘或推举产生人民调解员,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五条 加强各类调解服务工作组织建设。要在流动人口聚居区、工业园区、100人以上规模企业、大中型集贸市场、旅游景区以及交通、医疗卫生、工会、妇联、工商、劳动、文化教育、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社会矛盾易发领域和行业建立矛盾纠纷调解服务工作组织,其负责人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或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任职条件。探索建立矛盾纠纷调解服务工作个人工作室,加强指导,稳妥推进,发挥其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切实加强对区域性、行业性和职业化、专业化矛盾纠纷调解服务工作组织建设的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积极推行专职人民调解员选聘制度。在利通区设立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属群众自治组织),选聘配备5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下同),隶属区司法局管理;在各乡镇设立矛盾纠纷调解服务工作室(属群众自治组织),办公场地和设备由乡镇政府解决,选聘配备5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人员工作分布原则根据乡情,以村或片区为工作范围,可灵活调整),隶属司法所管理。人员选聘按辖区范围由乡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民主推荐、司法所初审、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区司法局审查考核公示,报市司法局备案并统一颁发专职人民调解员证书,由区司法局进行岗前培训后上岗。
第七条 鼓励和引导老党员、老政法人员、老教师、老退伍军人、老干部、宗教界及德高望重人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大学生志愿者等有一定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力量参与调解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矛盾纠纷调解中的优势和特长。
第三章 工作原则和程序
第八条 坚持调解优先原则。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专门机关处理、禁止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事项外,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当事人没有申请调解又没有明确拒绝调解的,要主动介入进行调解。
第九条 坚持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三调联动”,形成调解服务工作合力。要积极整合各类调解资源,不断探索完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全区“大调解”工作格局。
第十条 严格调解程序,确保调解服务公平公正。各级调解服务组织必须按照人民调解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纠纷受理、调解准备、调解实施、协议达成、文书制作、履行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努力做到规范调解、公平公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出具调解确认书,调解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当事人办理。对群众诉求调解案件达不成一致,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一律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给予法律援助。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分级培训制度。区司法局负责落实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及区域性、行业性、专业化调解服务工作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业务培训工作。司法所负责落实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工作。村(居)及区域性、行业性、专业化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落实管辖范围内人民调解员、调解小组成员和纠纷信息员的培训工作,每年培训不少于10天。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调解服务工作考评制度。区司法局要制定调解服务工作考核办法,每半年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的总体工作进行考评,每季度对案件质量的受理、调查、调解、达成协议、自愿履行等关键环节进行评查,并将案件质量评查作为“以案定补”的重要依据。要加强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建立一年一考核,一年一选聘的管理办法,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和扩大的,取消专职人民调解员资格。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制度。建立区每月、乡镇每半月、村(居)每周召开一次矛盾纠纷预警分析例会制,努力做到排查调处率100%,调处成功率95%以上。对一些影响社会稳定、舆论关注的热点、难点、重大、疑难纠纷,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重要线索,特别是10人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逐级上报,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评估和应急处置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建立矛盾纠纷评估体系,认真研究矛盾纠纷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和特点,真正做到决策分析评估准确、信息收集渠道畅通。不断完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难事区终结”。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处告知制度。对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超出群众诉求调解服务工作范围,或靠单一调解手段难以解决的案件,在做好纠纷当事人思想稳定工作的同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由上级部门向有关部门移交或协调调处。移交的矛盾纠纷须履行手续、编号挂牌,责任单位及时制定调处方案,落实调处措施,坚决遏制推诿扯皮、放任自流现象发生。
第五章 基础建设和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切实加强对调解服务工作的管理。各乡镇要认真落实群众诉求调解服务工作责任制,把加强和改进群众诉求调解服务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第十七条 切实加强调解服务工作阵地规范化建设。各乡镇、各单位要积极为群众诉求调解服务工作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施和经费,做到“六统一六落实”(标牌统一、印章统一、标识统一、程序统一、制度统一、文书统一,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场所落实、经费落实、补贴落实)。
第十八条 切实解决专职人民调解员聘任期间生活报酬。按人均每月1000元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其中利通区财政承担700元,(另300元按照《吴忠市加强和改进群众诉求调解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由吴忠市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 建立调解服务工作“以案定补”和“以奖代补”机制。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以案定补”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吴忠市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暂行办法》、《吴忠市利通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