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640302007/2023-00116 | 文号 | 吴利政办发〔2023〕74号 | 生成日期 | 2023-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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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责任部门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利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吴忠市加快融入和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动方案》(吴政办发〔2023〕33号)文件精神,加快融入和服务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吴忠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加强市场制度规则衔接统一,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畅通流动,逐步实现市场高效畅通和规模拓展,积极融入和服务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奋力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要求
(一)审查范围。利通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均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进行自我审查。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做出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公开公平竞争审查结果,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各有关单位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中关于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四个方面的内容,对制定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进行审查。
(四)审查流程。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见附件),在起草发文时明确相关文件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对涉及的要严格落实“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对不涉及的则不需要公平竞争审查。
(五)审查部门。按照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吴政办发〔2017〕72号)要求,结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自即日起,利通区各单位在以利通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名义出台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时,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利通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场监管利通区分局)审议后报政府审定。各单位以自己或者联合发文的方式制定出台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时,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自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各单位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各单位下属行政机构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各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需要提请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无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再由政府法制部门开展合法性审查。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利通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评估。
(六)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出台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协同配合。利通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协同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对照自治区、吴忠市相关部门要求,积极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对发现存在妨碍统一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进行修订、废止或清理,要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竞争充分的市场环境,加快融入和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二)强化机制运行。利通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严格落实抽查机制,加强对各成员单位的督促指导。发现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时,要及时予以指导纠正,必要时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单位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论述,宣讲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重要意义和工作成效,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公平竞争法律制度和政策专题培训,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培育公平竞争文化,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