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通区2024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等4个文件的通知
索引号 | 640302009/2024-00016 | 文号 | 吴利政办发〔2024〕16号 | 生成日期 | 2024-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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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利通区司法局 | 责任部门 | 利通区司法局 |
各乡镇,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利各单位:
《利通区2024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利通区合法性审查事项清单》《利通区行政裁决事项清单》《利通区行政调解事项清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利通区2024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
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行政执法行为社会满意度,根据《自治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相关要求,制定利通区2024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
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重点内容
1.检查各乡镇、各行政执法单位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
2.检查各乡镇、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队伍人员的培训资料;
3.检查各行政执法单位推进落实“包容免罚”三张清单开展情况;
4.检查各乡镇、各行政执法单位组织开展本部门、本领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及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规范化建设情况;
5.检查各乡镇、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及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情况;
6.检查各乡镇、各行政执法单位在宁夏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案件录入情况;
7.检查利通区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水务、综合执法等重点执法领域围绕中心工作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规范现场执法活动情况;
8.检查各乡镇、各行政执法单位“双随机、一公开”公示情况;
9.检查证明事项清单、告知承诺制清单、负面清单、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情况执行情况;
10.检查各乡镇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执行情况;
11.检查利通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情况;
12.开展涉企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关注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运行情况,围绕涉企过度执法、粗暴执法、趋利执法、选择性执法、执法推诿、执法不作为以及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扰企问题督促整改,针对违法制发涉企规范性文件问题开展清理工作;
13.检查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作推进落实情况以及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建立情况;
14.检查利通区完善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建设情况;
15.检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运行情况;
16.检查行政应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二、时间安排
2024年2月-12月,每季度随机检查1-2个乡镇和1-2个重点区本级行政执法单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以及推进本部门、本领域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情况,具体检查时间及内容由利通区司法局安排,并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1.行政执法监督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内部层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司法局作为区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召开座谈会、走访行政管理相对人、问卷调查、随同执法等方式进行;对重点事项、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由区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同参加,提高监督实效。
2.各乡镇、各行政执法单位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履行下列职责:……”和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履行下列职责:……”的规定,各乡镇、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年度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工作计划,并于2024年4月19日前将本单位年度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工作计划报区司法局备案。各乡镇、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全年实地监督不少于一次,并于2024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单位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报告报区司法局。
3.区司法局要及时汇总检查有关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利通区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
定义 | 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第三条)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具体示例 |
1 | 产业发展类文件 | 例如产业高质量发展、产业扶持、产业奖励补贴等方面的文件 |
2 | 营商环境类文件 | 例如惠企服务、助企纾困、企业监管服务等方面的文件 |
3 | 资产管理类文件 | 例如国有资产管理、国有房产集中管理、产业园区厂房租赁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文件 |
4 | 乡村振兴类文件 | 例如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美丽乡村建设、耕地整治、粮食生产、农民就业安居等方面的文件 |
5 | 工程管理类文件 | 例如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方面的文件 |
6 | 住房保障类文件 | 例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宅基地管理审批规范、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文件 |
7 | 建筑处置类文件 | 例如违法建筑拆除、危旧房管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等方面的文件 |
8 | 征收补偿类文件 | 例如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非住宅类国有土地收购补偿等方面涉及不特定主体权利义务的文件 |
9 | 社会保障类文件 | 例如社会保险、社会救助、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等方面的文件 |
10 | 安全生产类文件 | 例如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整治、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
11 | 社会管理类文件 | 例如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食品摊贩管理、渣土管理、农村集体聚餐规范、市容环卫管理等方面的文件 |
12 | 人才保障类文件 | 例如人才引进、人才培育、人才服务保障、鼓励人才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文件 |
13 | 文化教育类文件 | 例如支持文旅产业发展、促进教育发展等方面的文件 |
14 | 环境保护类文件 | 例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业专项生态环保整治、环境污染防治、农村环境卫生和垃圾分类等方面的文件 |
15 | 卫生健康类文件 | 例如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疾病应急救助、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文件 |
16 | 专项行动类文件 | 专项行动方案、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内容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 |
17 | 转发上级类文件 | 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转发文件中提出具体实施措施,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
18 | 批复类文件 | 例如行政区划调整、职责划转、审批权限下放等方面的文件 |
19 | 文件清理类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20 | 其他类文件 | 其他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
二、重大行政决策
定义 |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政府依照法定权限、程序作出,对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关系相关群体切身利益,对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社会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实施或者调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内部管理事项以及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且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除外)。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具体示例 |
1 | 制定或者调整本区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涉及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劳动保护、就业促进、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
2 |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
3 | 制定开发利用、保护本区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涉及重要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产、水等;重要文化资源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特色景观、旅游度假区等政策措施 |
4 | 决定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 涉及区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需经区政府核准、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
5 | 其他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 其他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
三、行政协议
定义 | 区政府行政协议,是指由区政府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具体示例 | 法律依据 |
1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 分布式光伏投资开发框架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等 |
2 | 招商引资协议 |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等 |
3 | 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 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 |
4 |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 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矿地出让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 |
5 |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等协议 | 保障性住房租赁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 |
6 | 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物业管理等合同 | 房产转让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 |
7 | 行政机关为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与其他当事人签订的采购合同 | 政府项目采购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 |
8 | 其他合同 | 区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定义 | 区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以利通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或需要报利通区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或批准的各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具体示例 |
1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2 | 责令停建、关闭、停业整顿等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3 |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4 | 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后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5 | 其他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利通区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裁决事项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救济途径 (法律条文) | 备注 | |||
裁决 名称 | 裁决 种类 | 依据名称 | 具体条款及内容 | 法定裁决 主体 | 具体承办 机构 | |||
1 |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裁决 | 权属纠纷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 区、乡(镇)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 | 乡(镇)人民政府、区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 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 |||||||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 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应当按照《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林地上的林木,破坏有争议的林地及其附着物。 | |||||||
2 |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 权属纠纷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区、乡(镇)人民政府 | 乡(镇)人民政府、区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三十三条 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 |||||||
3 | 勘查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 矿区范围纠纷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第四十九条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 区人民政府 | 区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第九条第二款 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 |||||||
4 |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裁决 | 权属纠纷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第十六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 区、乡(镇)人民政府 | 乡(镇)人民政府、区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
5 | 对行政区域界线位置认定不一致争议引发的裁决 | 行政区域界线纠纷行政裁决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依照该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 区人民政府、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 |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地方人民政府处理的边界争议,必须履行备案手续。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由双方人民政府联合上报备案;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上报备案。上报备案时,应当附实地勘测的边界线地形图。 第四款 县、市、市辖区的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逐级上报民政部备案。 | |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 第三条 处理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明确而发生的边界争议,应当按照有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有利于国家的统一管理,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从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当地双方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实事求是,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争议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必要时,可以按照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通过变更行政区域的方法解决。 解决边界争议,必须明确划定争议地区的行政区域界线。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边界争议,由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
6 |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进行裁决
| 审计决定纠纷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第五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 区人民政府 | 区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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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
7 |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裁决 | 教师侵权纠纷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利益的,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 区人民政府、区教育局 | 区教育局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行政机关对教师申诉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决定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或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 第二十四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师认为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办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行政机关对教师申诉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决定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或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 |||||||
8 | 集体资产产权争议裁决 | 权属纠纷裁决 |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 第十二条 因集体资产产权引起的争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乡(镇)人民政府 | 乡(镇)人民政府 |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因集体资产产权引起的争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9 |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裁决 | 学生申诉纠纷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区教育局 | 区教育局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 |||||||
10 | 对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的处理 | 受教育者权益纠纷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区教育局 | 区教育局 | 向作出裁决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11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 政府采购行政纠纷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 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 区财政局 | 区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 |||||||
12 |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裁决 | 招投标纠纷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向作出裁决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六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处理投诉,有权调取、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诉应当有明确的事实、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投诉有效期内。 第四十八条 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管辖分工依法受理、处理相关投诉,不得推诿、延误。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第四十九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不受理的投诉,应当向投诉人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五)超过投诉时效的; (六)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 |||||||
13 | 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 | 计量纠纷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 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 |
14 |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 企业名称纠纷裁决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 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向作出裁决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15 | 对医疗机构名称的裁决 | 医疗机构名称纠纷裁决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四十九条 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 |
16 |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 |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纠纷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区水务局 | 区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备注:
1.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行政裁决的种类主要有侵权纠纷裁决、补偿纠纷裁决、损害赔偿裁决、权属纠纷裁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裁决、政府采购纠纷裁决,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适用行政裁决的其他民事纠纷。
2.行政裁决的法律依据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
3.本清单虽未列明,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负有裁决相关民事纠纷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裁决职责。
4.若各裁决事项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失效则不再适用,若就行政裁决职责作出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5.救济途径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终局裁决或其他途径。
利通区行政调解事项清单
序号 | 具体实施部门 | 行政调解事项 | 依据 | 具体条款和内容 | 依据 类型 | 施行日期 |
1 | 区人民政府 | 行政复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法律 | 2024.1.1 | |
2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价格 争议 | 《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例》 | 第二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价格服务职责:(五)建立健全价格咨询服务制度和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及时提供价格咨询服务,依法调解处理价格争议; | 地方性法规 | 2017.9.1 |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司法部关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
| (三)工作目标。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价格争议纠纷,建立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范高效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体系,提供价格争议化解公共服务,构建调解和诉讼制度有机衔接的价格争议纠纷化解体系。 (四)明确调解范围。价格争议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产生的纠纷。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主要涉及交通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障、医疗服务、物业服务、旅游餐饮服务、工程建设造价、农业生产资料、保险理赔等民生领域的价格争议纠纷。以下情形不属于价格争于议纠纷调解范围:1.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2.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3.价格争议事项涉及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4.涉及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物品的;5.其他不适宜开展调解的价格争议纠纷。 (五)畅通调解渠道。发生价格争议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调解:1.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调解;2.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调解;3.依法设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 司法 文件 | 2020.1.6 | |||
3 | 区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 区自然资源局 | 土地权属争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法律 | 2020.1.1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 部门 规章 | 2010.11.30 | |||
4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 法律 | 2020.7.1 | |
5 | 区人民政府 区自然资源局 | 矿区范围争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第四十九条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 法律 | 2009.8.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 行政 法规 | 1994.3.26 | |||
6 | 区水务局 | 水事 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 法律 | 2016.7.2 |
7 | 区教育局 | 学生伤害事故纠纷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 部门 规章 | 2010.12.13 |
《宁夏回族自治区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 第四条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自愿协商解决,可以申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2020.5.1 | ||||
8 | 区民政局 | 儿童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四)协调解决儿童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 部门 规章 | 2014.12.1 |
9 | 行政区域边界纠纷 |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边界争议,由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行政 法规 | 1989.2.3 | |
10 | 区财政局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 部门 规章 | 2019.3.29 |
11 | 行政单位间产权纠纷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 部门 规章 | 2017.12.4 | |
12 | 区司法局 | 法律服务纠纷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 涉及委托人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发生争议的投诉,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调解处理;涉及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纪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案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 部门 规章 | 2018.2.1 |
13 | 市生态环境局 利通分局 | 水污染 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第九十七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律 | 2018.1.1 |
14 | 噪声污染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第八十六条 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国家鼓励排放噪声的单位、个人和公共场所管理者与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友好协商,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时间、施工作业时间,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噪声纠纷。 | 法律 | 2022.6.5 | |
15 | 市生态环境局 利通分局 | 土壤污染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律 | 2019.1.1 |
16 | 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旅游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 法律 | 2018.10.26 |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积极安排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提出调解方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 部门 规章 | 2010.7.1 | |||
17 | 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产品质量民事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法律 | 2018.12.29 |
18 | 消费者权益争议 |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 第三条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 | 部门 规章 | 2022.11.1 | |
19 | 商标侵权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第六十条第三款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法律 | 2019.11.1 | |
20 | 侵犯商业秘密赔偿纠纷 |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 第九条 权利人因损害赔偿问题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 调解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 部门 规章 | 1998.12.3 | |
21 | 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特殊标志侵权纠纷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 第十七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特殊标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被侵害时,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投诉的,应当依特殊标志所有人的请求,就侵权的民事赔偿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行政 法规 | 1996.7.13 |
22 | 侵犯企业名称纠纷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 行政 法规 | 2021.3.1 | |
23 | 计量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 行政 法规 | 2022.5.1 | |
24 | 专利权属纠纷、资格纠纷、奖励和报酬纠纷、费用纠纷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 第一百零二条 除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其他专利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 行政 法规 | 2024.1.20 | |
25 | 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 | 治安 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法律 | 2013.1.1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第一百八十二条 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 | 部门 规章 | 2020.8.6 | |||
26 | 区农业农村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农业机械三包纠纷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第四十条 农机用户因三包责任问题与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发生纠纷的,可以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农机用户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设立的投诉机构进行投诉,或者依法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反映情况,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可以调解解决。 | 部门 规章 | 2010.6.1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部门 规章 | 2019.4.25 | |||
27 | 乡镇人民政府 | 民事 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法律 | 2007.11.01 |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 | 第七条 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 第十五条 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 部门 规章 | 1990.04.19 | |||
28 |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 | 法律 | 2019.1.1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 法律 | 2010.1.1 | |||
29 | 突发事件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法律 | 2007.11.1 | |
30 | 区卫生健康局
| 医疗 纠纷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三)申请行政调解; 第四十条 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 行政 法规 | 2018.10.1 |
31 | 医疗事故中赔偿等民事责任 争议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 行政 法规 | 2002.9.1 | |
32 | 区农业农村局 | 植物新品种侵权争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律 | 2022.3.1 |
33 | 农业机械事故赔偿调解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行政 法规 | 2019.3.2 |
备注:
1.本清单虽未列明,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负有调解相关民事纠纷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调解职责。
2.若各调解事项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失效则不再适用,若就行政调解职责作出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