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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通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利通区行政应诉案件报备办法》的通 知

索引号 640302009/2024-00019 文号 吴利政办发〔2024〕24号 生成日期 2024-06-07
内容分类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利通区司法局 责任部门 利通区司法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利各单位:

《利通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利通区行政应诉案件报备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64

  (此件公开发布)

  

利通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区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含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四条 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经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复议机关为单独被告的,复议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复议机关可委托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经区人民政府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事务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可以视同区人民政府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具体承办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具体应诉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

  第六条 行政诉讼开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因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资源环境保护等引发,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重大的群体诉讼案件;

  (二)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三)重大涉外案件;

  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该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以及人民法院要求该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五)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

  (六)信访积案当事人寻求司法途径化解行政争议,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因重要政务活动、出国出境、生病住院或者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本机关副职负责人出庭,但不得仅委托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出庭。

  第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履行应诉职责,主动参与庭审发言,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督促本机关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八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本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第九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典型案件,组织本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旁听审理。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同级人民法院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联系制度,及时掌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定期对本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汇总,并报请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第十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全法治建设绩效考核,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作为重点考核内容。

  第十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将本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第十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出庭应诉的,由区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十三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

  (二)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违法行为被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要求纠正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利通区行政应诉案件报备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行政机关的诉讼意识和应诉能力,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报备是指报备单位对由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以其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向报备审查机关进行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报备单位包括:

(一)区委有行政执法职权的机关;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报备审查机关是指利通区人民政府,具体工作由区司法局承担。

    第五条  各报备单位自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要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汇报,并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备。报备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诉讼应诉通知书;

  )行政起诉状;

  )《行政应诉案件报备表》(附件1)。

    第六条  各报备单位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报备。报备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判决书、裁定书等;

    )存在败诉情形的,应同时提交《行政案件败诉分析表》(附件2)。

    第七条  各报备单位提交报备资料后,区司法局予以登记,并视案件具体情况开展应诉指导工作。

    第八条  行政应诉案件报备工作实行零报告制度,报备单位有应诉案件发生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及时做好报备工作;没有应诉案件发生的,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书面报送情况说明。

    第九条  根据《利通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府院联席会议办法》规定,区司法局与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联系,及时掌握涉及本区的行政诉讼案件及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生效裁判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履行给付义务等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履行情况一并报送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行政应诉案件报备情况纳入年度全区法治建设绩效考核,对不严格执行行政应诉案件报备办法的,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并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司法局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应诉案件报备表

       2.行政案件败诉分析表

  

  

下载:吴利政办发〔2024〕24号-附件1-2.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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