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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公墓区域外乱埋滥葬的通告
索引号 | /2024-00364 | 文号 | 吴利政通字〔2024〕1号 | 生成日期 | 2024-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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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利通区政府办公室 | 责任部门 | 利通区民政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宁夏殡葬管理办法》和民政厅、公安厅等7部门《关于治理违规殡葬行为的通知》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节约和保护土地资源,坚决遏制公墓区域外滥葬乱埋现象;防止因祭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等问题,利通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利通区境内开展禁止在公墓外乱埋滥葬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沟边、渠边、林地、草地、耕地及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主干道沿线、城市规划区、旅游风景区、工业园区、水源保护区等土地上散埋乱葬坟墓。
二、所有需安葬的墓地均需安葬在政府批准建设的经营性、公益性公墓区域内。
三、未进入政府批准建设的公墓内安葬而自行散埋乱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四、大力弘扬孝道新风,倡导厚养薄葬,坚持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文明安全祭扫,自觉抵制陈规陋习活动。
五、对拒不执行本通告,以暴力威胁、鼓动和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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