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利通区再生水置换收储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640302015/2024-00023 | 文号 | 吴利政办发〔2024〕46号 | 生成日期 | 2024-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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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利通区水务局 | 责任部门 | 利通区水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利各单位:
现将《吴忠市利通区再生水置换收储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利通区再生水置换收储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四水四定”原则,优化水资源配置,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规范再生水置换收储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节约用水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吴忠市利通区用水权交易及收益分配办法》等,结合利通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名词定义】在利通区行政区内利用再生水置换工业用水权或河湖湿地生态用水指标,并对置换出的工业用水权或河湖湿地生态用水指标进行收储、交易和处置等情形适用本办法。
再生水是指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无害化处理后,达到特定水质标准,可替代新鲜水利用的水。
再生水置换是指用水户利用再生水对工业用水权或河湖湿地生态用水指标进行替换新鲜水的行为。
再生水置换新鲜水收储是指对用水户利用再生水置换出的工业用水权或河湖湿地生态用水指标,由利通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有关单位进行收储的行为。
再生水交易与处置是指利通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对收储的工业用水权或河湖湿地生态用水指标进行入市交易或配置的行为。
第三条【职责权限】利通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水置换、收储、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再生水生产者、运营者或特许经营方、消费者的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再生水水质监测;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用水权交易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置换条件】利用再生水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开展再生水置换新鲜水:
(一)已取得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的工业用水户,通过利用再生水替换新鲜水后置换的新鲜水用水权。
(二)已配置黄河水指标的河湖湿地,通过利用再生水补水替换新鲜水后置换的生态用水指标。
第五条【工业用水置换要求】工业用水户开展再生水置换,应向利通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置换申请表;
2.工业用水户取得的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
3.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缴纳证明材料;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生态用水置换要求】河湖湿地生态用水户开展再生水置换,应向利通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置换申请表;
2.河湖湿地生态用水指标置换论证报告;
3.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置换程序】工业用水户进行再生水置换的,应向利通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置换申请,由其对置换年限、用水权等信息进行审核认定,出具审核意见后,可收储及入市交易,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变更手续。
河湖湿地生态用水户进行再生水置换的,由利通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河湖湿地生态用水指标置换论证报告技术审查,就置换年限、指标、最大可置换水量等内容进行审核认定,置换出的新鲜水指标经收储后可入市交易或处置。
第八条【收储标准】再生水置换新鲜水由利通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收储,收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业用水户利用再生水置换出的工业用水权,其中工业用水户有偿取得用水权的,应进行有偿收储,无偿取得用水权的,可无偿收储;
(二)生态用水户利用再生水置换出的新鲜水指标,可进行无偿收储;
(三)其他符合规定的收储对象。
第九条【交易规定】再生水置换的工业用水权或河湖湿地生态用水指标交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工业用水户无偿取得的用水权,利用再生水置换新鲜水量由利通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收储后进行交易,不得自行开展交易;
(二)工业用水户有偿取得的用水权,利用再生水置换新鲜水量由利通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由工业用水户直接在用水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三)河湖湿地生态用水户利用再生水置换的河湖湿地生态水指标,由利通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收储后进行交易,不得自行开展交易,且交易水量不得超过河湖湿地生态用水指标置换论证报告中确定的稳定利用比例;
(四)水权指标收储或交易完成后,被收储方或交易双方应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或用水权变更手续。其中,交易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含一年),无需办理变更手续,审批机关在交易批准文件中对交易后双方的许可水量或用水权数量、水资源用途、年度取水计划等予以明确。
第十条【置换收储指标的处置】再生水置换收储用水指标由利通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置并做好备案手续,可进行市场化交易或有偿配置。
第十一条【交易价格】交易价格由市场竞价确定,不得低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价值基准(试行)》标准。
第十二条【工业用水交易收益分配】工业企业使用再生水置换出的新鲜水用水权交易收益按以下情况分配:
(一)企业是有偿取得新鲜水用水权的,企业开展水权交易获得的收益全部归企业所有。
(二)企业是无偿取得新鲜水用水权的,由政府无偿收储后交易获得的收益由利通区人民政府分配,60%奖励企业利用再生水,40%纳入利通区财政国库管理,设立用水权交易收益专账。纳入财政国库资金应全部用于利通区再生水开发、利用、收储、奖励等。
第十三条【生态用水交易收益分配】河湖利用再生水补水置换出的新鲜水用水指标交易收益由利通区人民政府分配,用于支付河湖湿地利用再生水水费、再生水开发、利用、收储、奖励等。
第十四条【交易监管】利通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利用再生水置换新鲜水交易的各环节的监督管理,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依法公开水权置换、收储、交易的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水资源调度】利用再生水置换工业用水权或河湖湿地生态用水指标应纳入水资源统一调度。置换、收储、交易完成后应及时报原下达用水计划或调度方案部门,调整用水计划或调度方案。
第十六条【水资源使用监管】利通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再生水置换、收储、交易全过程监督管理,对违规用水行为,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惩罚措施】用水权置换方或交易双方违反相关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用水权置换、交易批准文件;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让用水权的,一经查证取消置换、交易行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利通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