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利通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 640302013/2024-00057 | 文号 | 吴利政办发〔2024〕50号 | 生成日期 | 2024-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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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人民团体,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吴忠市利通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2023年8月11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吴忠市利通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吴利政办发〔2023〕59号)同时废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利通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自治区、吴忠市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利通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全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吴忠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吴忠市利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利通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当毗邻市、县(区)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并对利通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利通区委、区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吴忠市利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吴忠市利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防减救灾委)为利通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防减救灾委主任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各副区长担任。防减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办事机构(吴忠市利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防减救灾委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地震局),主要职责包括:承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日常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等。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局长兼任,区生态环境分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3专家组
建立健全吴忠市利通区减灾救灾专家组,负责为全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4乡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乡镇设置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辖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3灾害救助准备
区应急管理局(地震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等部门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等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防灾减灾救灾委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组织各相关单位、有关乡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工作。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依法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救灾信息共享工作。气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水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洪涝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农业生物灾害及干旱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城市内涝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地震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震灾害预警预报信息。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
4.1信息报告
4.1.1灾情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内收集、汇总本乡镇或本行业出现的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受灾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分别向区委、区政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各乡镇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将灾情信息汇总上报,做到“初报快、续报全、核报准”。在断电、断路、断网等特殊情况下,可先通过卫星电话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上报灾害信息后完成审核、汇总,并向区委、区政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对造成行政区域内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各乡镇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收集、汇总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受灾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分别向区委、区政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灾害信息后向区委、区政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4.1.2灾情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各乡镇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同时报区委、区政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4.1.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灾情稳定后核定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核报数据后汇总、审核灾情数据,并向区委、区政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4.1.4干旱灾害。各乡镇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立即核报。
4.1.5会商评估。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或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况组织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4.2.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也可通过报刊、广播、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区委宣传部、各乡镇、区级主管行业部门应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4.2.2灾情稳定前,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灾情稳定后,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四、三、二、一级。以下分级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1四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乡镇或多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0间(或10户)以上,150间(或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4%以上、7%以下。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灾乡镇启动响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四级救助应急响应,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报告。
5.1.3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乡镇申请及区应急管理局(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统筹安排相关救灾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地震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视情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
(5)区消防救援局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区人武部根据区级部门和受灾乡镇请求,组织协调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乡镇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三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乡镇或多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75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或50户)以上、600间(或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7%以上、10%以下。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灾乡镇启动响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主任启动三级救助应急响应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报告。
5.2.3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自治区、吴忠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
(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区应急管理局(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统筹安排相关救灾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地震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视情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负责指导督促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国网利通区供电分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5)区消防救援局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区人武部根据区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乡镇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区红十字会会同民政局发动慈善组织向社会发出捐赠倡议。区红十字会会同应急管理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单位)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区委社会工作部、民政局、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二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乡镇或多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75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或200户)以上,15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利通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决定启动二级救助响应。启动二级响应后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自治区、吴忠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
5.3.3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或副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事发当日每2小时报告一次)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请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区应急管理局(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相关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12小时内调运到位),指导监督乡镇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要求组织做好管养道路的交通设施紧急抢修工作;做好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的交通运输保障。
(5)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区消防救援局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区人武部根据区级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请求,组织协调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乡镇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区妇联组织受灾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区科学技术局负责推荐提供科技资讯建议的科技专家,协调科技企事业单位参与和支持救灾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市场监管分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负责指导督促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做好受灾乡镇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区教育局组织受灾地区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区民政局协助乡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督促协调乡镇做好灾害应急性、过渡性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综合执法局指导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根据需要指导过渡期安置点建设等工作。区水务局组织指导灾区水毁水务工程修复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自然资源局指导拟选集中安置区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安置区拆除后复耕工作。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开展自然灾害事故中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工作,组织协调自然灾害事故中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应急处置,组织对灾区生态环境状况开展调查评估。国网利通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7)区委宣传部、网信办组织做好受灾信息发布、灾后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网上正面宣传及负面舆情管控工作,避免负面报道影响灾区社会稳定。同时做好救灾宣传工作,宣传应急救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
(8)区红十字会会同民政局发动慈善组织向社会发出捐赠倡议。区红十字会会同应急管理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单位)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区委社会工作部、民政局、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组织受灾乡镇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一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乡镇或多个乡镇辖区内,发生巨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及自治区、吴忠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
5.4.2启动响应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灾乡镇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并向自治区、吴忠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
5.4.3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会商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乡镇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根据灾情发布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事发当日每2小时报告一次)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请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区应急管理局(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相关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12小时内调运到位),指导、监督乡镇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要求组织做好管养道路的交通设施紧急抢修工作;做好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的交通运输保障。
(5)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区消防救援局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区人武部根据区级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请求,组织协调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乡镇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区妇联组织受灾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区科学技术局负责推荐提供科技资讯建议的科技专家,协调科技企事业单位参与和支持救灾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市场监管分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负责指导督促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做好受灾乡镇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区教育局组织受灾乡镇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区民政局协助乡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督促协调乡镇做好灾害应急性、过渡性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综合执法局指导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根据需要指导过渡期安置点建设等工作。区水务局组织指导灾区水毁水务工程修复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自然资源局指导拟选集中安置区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安置区拆除后复耕工作。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开展自然灾害事故中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工作,组织协调自然灾害事故中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应急处置,组织对灾区生态环境状况开展调查评估。国网利通供电分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7)区委宣传部、网信办组织做好受灾信息发布、灾后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网上正面宣传及负面舆情管控工作,避免负面报道影响灾区社会稳定。同时做好救灾宣传工作,宣传应急救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
(8)区红十字会会同民政局发动慈善组织向社会发出捐赠倡议。区红十字会会同应急管理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单位)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区委社会工作部、红十字会、民政局、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团区委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组织受灾乡镇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或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但未达到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四级响应条件确需进行救助的,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审批申请救助;如发生重大灾害损失,无法通过系统申报的,可先行统计本地救助需求,通过卫星电话、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申请救助资金。
5.6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较大及以上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乡镇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区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局(地震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地震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区应急管理局(地震局)、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等情况,定期通报救助审批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地震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财政部门并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乡镇应急经费的因素考虑。各乡镇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监督检查过渡期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等情况。
6.1.4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及慈善团体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乡镇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各乡镇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情况,核实救助对象,编制救助人员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地震局)。
6.2.2区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应根据乡镇编制的救助人员台账和救助工作方案,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财政部门向吴忠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提交冬春救助资金申请报告,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6.2.3区应急管理局(地震局)根据上级资金下达和本级资金匹配情况,下达冬春救助资金安排方案,及时开展冬春救助审批工作,并通过“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划拨救助资金到户,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应急管理局(地震局)统筹部署,相关部门参与指导,各乡镇具体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农房保险等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对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地震局)根据各乡镇核报的倒损住房情况,结合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部署,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各行业主管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区应急管理局(地震局)收到受灾乡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由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审批后下达。
6.3.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开展房屋验收工作,并完善房屋验收手续。区应急管理局(地震局)联合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等相关行业部门组成督查组,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全区房屋恢复重建情况进行督导,根据督导结果区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区财政局。
6.3.4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由自治区、吴忠市统一组织开展恢复重建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按照“谁响应,谁保障”的原则,由区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保障有关应急经费。按照自然灾害应急救灾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区政府、各乡镇加大应急经费投入,强化各类救灾资金统筹协调,规范支出范围,加强绩效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7.1.1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区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
7.1.3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区应急管理局(地震局)、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物资保障
7.2.1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充分利用现有储备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2.2各乡镇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3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逐级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经济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区委网信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加强区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乡镇建设、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各乡镇、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各乡镇、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灾情发生后,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的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组织农业农村、水务、住建交通、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推进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乡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建立救灾捐赠协调机制,完善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各乡镇、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基础保障和社会动员、组织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交通、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分析,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依据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执行。
7.7.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宣传和培训
7.8.1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组织开展对各乡镇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8.1.1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救助是指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人员给予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临时性、阶段性生活救助以及对因灾死亡人员家属给予的抚慰。
8.1.2本预案所称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遭受自然灾害影响,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转移安置(包括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保障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指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前正常生活面临困难,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8.2预案演练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同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演练计划并适时组织演练,检验和提高全区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3预案管理
8.3.1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利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区应急管理局应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考核奖惩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不定期对《吴忠市利通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有关乡镇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利通区灾情会商评估内容及责任单位
2.利通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附件1
利通区灾情会商评估内容及责任单位
灾情会商内容 | 责任单位 |
汇总各部门统计的灾情数据 |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
1.收集受灾人口信息:受灾人数及因灾死亡(含失踪)台账、因灾伤病人口台账、需救助人员等台账。2.家庭财产受损情况:城乡居民家庭财产(包括生产性固定资产、耐用消费品及其他非金融性资产受损)受损人数及损失金额等情况。 | 区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3.收集救灾工作信息:投入救援力量、本级安排救灾物资支出等情况。 | 区人武部、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地震局)、消防救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4.房屋受损情况:城乡居民住房倒损台账及损失金额,非住宅用房倒损台账、损失金额等情况。 |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5.农林牧渔业受损情况:统计农作物、林地、渔业、畜牧业、农机等受灾情况、损失金额等情况。 | 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
6.工业及非公服务业受损情况:统计工业企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金融业、文娱、农林牧渔、服务业等受灾情况、损失金额等情况。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教育局、农业农村局、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市场监管分局等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
7.公共服务业受损情况:统计新闻出版系统、广播电视系统、教育系统、科技系统、医疗卫生系统、文化系统、体育场所、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系统、社会管理系统(含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文化遗产(含文物保护单位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与环境(含土地资源、矿山、景区受损情况和地表水及土壤污染情况)受灾情况、损失金额等情况。 | 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
8.基础设施受损情况:统计交通运输设施、通信设施、电力设施、石油(天然气)运输管道、水利设施(含防洪排灌设施及人饮水工程)、市政设施(含市政道路、市政供排水设施、市政垃圾处理设施、城市绿地、城市防洪设施)、农村地区生活设施、地质灾害防治设施的受灾情况、损失金额等情况。 | 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科学技术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
附件2
利通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响应等级 | 启动条件:某一个或多个乡镇行政区域内,一次性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表数据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 |||
死亡人口(人) | 紧急转移安置人数或需生活救助人口(人) |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间、户) | 旱灾造成需救助人口 | |
占农业人口比例 | ||||
一级 | 10人以上 | 3000人以上 | 1500间或500户以上 | 15%以上 |
二级 | 5人以上,10人以下 | 750人以上,3000人以下 | 600间或200户以上,1500间或500户以下 | 10%-15% |
三级 | 3人以上,5人以下 | 500人以上,750人以下 | 150间或50户以上,600间或200户以下 | 7%-10% |
四级 | 1人以上,3人以下 | 200人以上,500人以下 | 30间或10户以上,150间或50户以下 | 4%-7% |
启动条件调整 |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自救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乡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等情况,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但未达到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四级响应条件确需进行救助的,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审批申请救助;如发生重大灾害损失,无法通过系统申报的,可先行统计本地救助需求,通过卫星电话、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申请救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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