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利通区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 640302001/2019-00380 | 文号 | 吴利党办发〔2019〕35号 | 生成日期 | 2019-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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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利通区政府办公室 | 责任部门 | 利通区科学技术局 |
各乡镇党委、政府,区委各部委、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利各单位:
《吴忠市利通区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利通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利通区委和政府批准同意,现予印发。
中共吴忠市利通区委办公室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0日
利通区科学技术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8〕101号)和《吴忠市委办公室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利通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吴党办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利通区科学技术局是利通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科学技术协会牌子。
第三条 利通区科学技术局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科学技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学技术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科学技术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针和自治区创新驱动战略及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科技工作政策及措施;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区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科技创新和科技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全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三)推动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申报、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级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惠民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扶贫、科技创新等科技计划项目。负责监督管理全区科技项目经费使用。
(四)落实自治区、吴忠市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政策。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工业、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农村科技示范和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应用。
(五)拟订全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技术中介机构的发展。
(六)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负责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科技创新基地发展建设。
(七)承担科技统计、保密、档案及对外科技交流与科技合作相关工作。
(八)负责全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项目的申报、管理、组织、指导、服务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科技人才,推动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十)负责科技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示范,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研发资金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十一) 拟定全区科学技术普及和科学技术的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谋划全区科学普及工作。
(十二)统筹推进全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十三)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科技局设下列内设岗位:
(一)办公室。负责运转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党群、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务公开、保密、信访、效能建设、后勤保障等工作。组织重大科技调研活动。负责各类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农业和社会管理岗。组织拟定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申报并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吴忠市农业领域各类科技项目;加强农村科技示范和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应用;指导科技特派员创业工作,挖掘和培养乡村人才,推动科技扶贫工作。
(三)工业、服务业科技管理岗。负责组织、申报、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级的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惠民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等科技计划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认定工作;负责组织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开展科学技术合作;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技术中介机构的发展;组织对外科技交流与科技合作工作。
(四)科学技术普及岗。组织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活动、学术活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农村实用技术咨询、培训、推广和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宣传企业节能减排、循环利用等新技术;承担科技信息发布和科普宣传工作;承担上级科协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科技局核定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1名(副科级)。
第六条 本规定由吴忠市利通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