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利通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 640302001/2019-00382 | 文号 | 吴利党办发〔2019〕37号 | 生成日期 | 2019-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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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利通区政府办公室 | 责任部门 |
各乡镇党委、政府,区委各部委、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利各单位:
《利通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利通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利通区委和政府批准同意,现予印发。
中共吴忠市利通区委办公室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0日
利通区民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8〕101号)和《吴忠市委办公室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利通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吴党办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利通区民政局是利通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利通区民政局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民政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利通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和监察。
(三)拟订利通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贯彻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
(六)贯彻落实婚姻、殡葬管理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七)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八)贯彻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
(九)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
(十)贯彻落实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捐助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全区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完成利通区党委和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人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第四条 利通区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岗位):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信息、档案、督查督办、保密、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二)城乡低保和社会救助岗。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承办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各乡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低收入高龄老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三)基层政权与社区治理岗。贯彻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以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四)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岗。贯彻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划界线管理法规,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贯彻落实婚姻、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服务相关工作。落实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救助保障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权益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贯彻落实全区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贯彻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承担慈善宣传表彰、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社会工作及志愿服务发展规划、政策和制度,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五)残疾人服务管理岗。贯彻执行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实施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规划、政策和措施,保障残疾人权益。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职业培训、福利保障、无障碍建设和社会服务管理工作。
(六)殡葬事务管理岗。贯彻执行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文件;推进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开展殡葬咨询服务工作;指导全区殡葬业务工作开展;宣传贯彻殡葬法规,开展殡葬执法检查;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规范土葬、推行火化;加强殡葬行业干部、职工队伍建设。负责全区公墓建设管理(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丧葬用品市场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利通区民政局核定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2名(副科级)。
第六条 利通区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