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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利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640302001/2019-00396 文号 吴利党办发〔2019〕40号 生成日期 2019-03-22
内容分类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利通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各乡镇党委、政府,区委各部委、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利各单位:

《利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利通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利通区委和政府批准同意,现予印发。

 

 

                  中共吴忠市利通区委办公室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20


利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8101号)和《吴忠市委办公室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利通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吴党办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利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利通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利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吴忠市利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利通区支持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拟定统筹城乡的创业就业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开展就业援助活动暨职业技能培训,做好初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地方特色产业人才培训激励政策;负责就业、人力资源市场、劳务派遣和信息指导等工作,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积极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三)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负责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协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落实全自治区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落实相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等政策规定。

(四)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和相关改革配套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

(五)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落实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全区人才工作宏观政策,综合管理全区人才开发工作,负责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的选拔、培养、引进和管理工作,承担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政策和计划,协调解决农民工工资保障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辖区内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审查和鉴证劳动合同、劳动监察和人事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工伤认定等劳动关系方面的工作。

(八)负责利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统计和发布,并提出综合分析预测报告。

(九)指导、协调利通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十)完成区委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利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岗位)

(一)办公室。管理机关公共事务;负责文电流转及建档管理,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起草和重大事项的督办。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工作;负责信息宣传、保密、政务公开、政风行风、效能建设、组织人事、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专项资金管理及预算、核算和年终决算;拟订人力资源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创业就业工作岗。拟订统筹城乡创业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机制;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及年度计划。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指导开展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和初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服务工作。拟订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规划,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三)社会保险工作岗。负责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协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落实全区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落实相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等政策规定。负责利通区社会保险相关信息统计工作。

(四)人事人才工作岗。承担政府人才综合管理职责。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会同相关单位做好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引进等工作。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聘任的审核、备案事宜。监督、指导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年报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并指导实施。监督、指导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和表彰奖励工作。

(五)工资管理工作岗。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分析,负责利通区事业单位工资统发标准、住房补贴、津补贴审核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在职死亡人员丧抚费核定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关系转移。审定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的定级待遇和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工作。

(六)政策法规和劳动保障监察岗。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法律、法规、规章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农民工工资保障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辖区内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审查和鉴证劳动合同、劳动监察和人事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工伤认定等劳动关系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利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2名(副科级)。

利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名。 

第六条 利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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