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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区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员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3日来源: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者: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广大干部、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确保我区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面向社会各界聘请,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主要范围是: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职工群众代表等。

第三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处事公正,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联系实际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较好地发挥监督作用。

第四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限及工作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

(二)及时收集和反馈干部、群众的建议意见和处理意见;

(三)向干部、群众宣传政务公开的内容,监督群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四)出席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会议,参加安排的各种监督检查、综合调研等活动;

(五)监督和帮助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各项工作。

第五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实行聘期制,聘期一般为两年,可连聘连任。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在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政务公开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无故不参加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活动、未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由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批准予以解聘。

第六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可参加政务公开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也可采取书面信函、网络、电话等形式向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条 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监督员的聘请与联络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下发文件等形式,及时向监督员通报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 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监督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组织人员进行跟踪调查,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第九条 各政务公开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政务公开监督员开展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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