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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区政务公开内容审批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7日来源: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者:
第一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第二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由各政务公开单位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一般性事项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公开;重大事项须经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核准后方可公开。未经批准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
第三条 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由各政务公开单位负责。
第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行政负责人是政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应督促工作人员按要求和时限准备好公开内容,并对内容的真实、可靠性进行审核。经过初审的重大事项,报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由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核准后公开。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必须立即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审批单》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审批单
单位: 年 月 日
拟主动公 开的政府 信息内容 概 要 | |
保密审查意见 (分管领导) | |
领 导 审 批 意 见 | |
拟采取的 公开形式 | ① 区内外相关网站( )②门户网站( )③区委政府信息( ) ④报刊( )⑤广播( )⑥电视( )⑦其他( ) (画√选定) |
承办人: 公开时间: 年 月 日